文/北京陈炜律师

朋友们,今天我们接着聊一个让人心里堵得慌的案子——南昌锜振玉被控强奸案。上回开了个头,这次咱们把道理掰开揉碎了说。这案子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情节之“奇”,更因为它像一把钥匙,意外捅开了司法实践中一个隐秘而危险的“后门”。

一桩被“动机错误”逆转的案子

首先,我们得回到案件本身。男方锜振玉,手握一份长达21分钟、记录性行为发生当时的录音。这份录音内容清晰可辨,显示女方在过程中采取了主导体位,并有明确的挑逗性言语。这可不是事后回忆,而是“正在进行时”的原始记录。此外,利于男方的证据还有一串:发生关系后次日,两人牵手散步的监控视频;事后的暧昧聊天记录。这些证据共同勾勒出的,是一幅双方自愿、甚至关系亲密的图景。

然而,南昌法院的裁决路径,令人愕然。对于那核心的21分钟录音,法院以“取证程序存疑”为由,不予采信。对于客观的监控与聊天记录,则用一份“女方患有心理抑郁”的证明,间接否定了其证据效力。在实质性削弱甚至排除了对男方有利的证据后,法院转而全盘采信了女方事后的单方陈述:她同意的动机,是基于男方承诺确立恋爱关系;因男方事后未兑现,故其同意可予撤销。

于是,一个崭新的、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中都极为罕见的“创举”诞生了:将性行为当时的自愿同意,基于事后未满足的“恋爱动机”,认定为“动机错误”,从而使同意无效,性行为被定性为强奸。

法律基石为何动摇?同意原则的即时性与不可撤销性

这一判决,动摇了刑法中关于性自主权同意的基本法理基石。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在法学理论界与既往的司法实践中,共识在于:性同意的效力判断,核心在于行为发生时(in the moment)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它关注的焦点是“行为与同意是否同步”,而非“同意是基于何种长远目的或期待”。这意味着,同意一旦在行为发生时自愿给出,原则上即是即时生效且不可撤销的。事后的反悔、关系的破裂,不能溯及既往地否定当时同意的有效性。

否则,法律将陷入一个可怕的逻辑黑洞:如果“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未走向婚姻可以撤销同意,那么“以长期交往为目的”的约会未达成是否也可以?一次商业合作谈崩后,是否也能主张发生关系是因“合作动机”而同意从而撤销?南昌判例所开启的“动机审查”之门,实质上将同意的标准从一个相对客观的“行为时意愿”,滑向了一个完全可以事后主观构建、无从验证的“心理契约”领域。这正如原文所言,若此例一开,任何分手或离婚后的男性,都可能因女方声称“动机未实现”而面临追溯性的刑事指控风险。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即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且禁止类推——的根本性背离。

结构性不公:男性面临的证明困境与偏见预判

这起个案,尖锐地折射出当前在性侵犯罪认定中,一种日益凸显的结构性困境:男性群体正被迫承担一种不公正的、沉重的证明责任。

首先,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扭曲。在不少案件中,男方不仅需要反驳指控,更需要主动、全面地证明“女方当时同意”。即便握有录音、视频等看似强有力的证据,这些证据也常因各种理由(如取证程序、女方心理状态等)被严格审视甚至排除。相反,女方事后的单方陈述,有时却更容易被采信。这无形中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倾向,不适当地引入了对被告人权利保障要求极高的刑事诉讼中,使男性陷入了“自证清白”的艰难境地。

其次,是弥漫的有罪推定与性别偏见。在一些司法人员的潜意识中,可能存在一种预判:在性关系争议中,女性通常是受害者,男性的辩解则需要更苛刻的审查。这种带有预设立场的“性别保护主义”,看似保护女性权益,实则违背了司法中立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基。南昌案中,对男方有利的客观证据视而不见,对女方基于“动机错误”的事后陈述全盘接纳,正是这种偏见的体现。它偏离了以事实和证据为中心的中立裁判轨道。

社会的深远伤痛:无人受益的“双输”游戏

这种司法实践的偏差,其危害绝不仅限于法律技术层面,它正引发深刻而广泛的社会信任危机,造成一场“双输”的悲剧。

1. 对男性的不公:它使男性在亲密关系中如履薄冰,正常的社交与情感发展可能伴随不可预知的刑事风险。法律的确定性被削弱,人人自危。

2. 对女性的深层伤害:除了极少数心怀叵测、利用此漏洞进行“仙人跳”的个案,真正受到长久伤害的,是绝大多数善良的女性。一方面,这种滥用会消耗公众对真正性侵受害者的同情与信任,让她们未来维权之路更加艰难,陷入“狼来了”的困境。另一方面,它将女性矮化为“动机不纯”、“事后反悔”的刻板印象,否定了女性在性行为中主动、自愿并为自己选择负责的自主人格。这何尝不是一种深刻的性别歧视?

3. 对司法公信的侵蚀:当法律判决与社会普遍认知及基本法理发生剧烈冲突时,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会严重受损。公众会质疑:法律保护的究竟是权利与公平,还是某种特定的性别立场?

结语:共同守护公平的底线

南昌锜振玉案,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我们在性别、证据、法理与偏见交织的复杂地带所面临的挑战。它警醒我们,追求某一群体权益的初衷,绝不能以践踏另一群体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平为代价。真正的性别平等,意味着对所有人的权利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依据同样的证据规则和法律原则做出裁判。

反对司法实践中的“动机错误”创制和性别偏见,并非为任何不当行为开脱,而是为了捍卫那条保障所有人不被任意追诉的公平底线。这需要法律共同体的深刻反思,需要司法机关坚守证据裁判与罪刑法定原则,也需要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用理性而非情绪,去关注、去讨论、去推动形成更为公正、严谨的裁判标准。

因为,一个让一半人口感到制度性不安的规则,终将成为损害所有人安全感的火药桶。守护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就是守护我们每一个人——无论男女——在法治下的安宁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