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的死刑。

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因受贿、贪污、行贿等六项罪名,被决定执行死刑。

在经济犯罪死刑判决极为罕见的当下,此案因其22.14亿余元的受贿金额和突破常规的量刑,备受关注。

一、经济犯罪死刑:极少数中的极少数

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几乎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态。这背后有多重原因:

从犯罪性质看,经济犯罪侵犯的是经济秩序和财产权益,与杀人、贩毒等暴力犯罪有本质区别,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

从刑事政策看,我国长期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基本政策。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的死刑,2015年修正案(九)又进一步取消了5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已从24个减至个位数。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法院对所有死刑判决进行统一复核,标准极为严格,“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职务犯罪领域,贪官难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般贪腐金额需达10亿元以上才可能突破“生死线”。

正因如此,绝大多数经济罪犯最终以自由刑或财产刑结案。

二、杨有林案为何突破常规?

杨有林案之所以判处死刑,核心在于其犯罪情节已突破司法实践中默认的底线:

其一,金额触顶。 22.14亿元的受贿金额,远超10亿元的“生死线”,在近年来公开报道的贪腐案件中属于天花板级别。

其二,情节叠加。 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项死刑要件——“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损失特别重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其三,从宽情节未能“保命”。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落马贪官可通过退赃、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阻断死刑立即执行。杨有林虽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但法院认为综合其犯罪事实“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这意味着,在极端严重的犯罪事实面前,从宽情节的“保命”效力被实质性抵消。

三、标本意义与深层思考

杨有林案至少传递了三重信号:

第一,死刑的“高压线”并未拆除。 尽管经济犯罪慎用死刑是大趋势,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个案,法律保留了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是一种“备而慎用”的威慑逻辑。

第二,“数额+情节”双重门槛仍是硬约束。 此案并未动摇经济犯罪慎用死刑的基本格局——恰恰相反,它从反面印证了:唯有金额与情节同时达到极端程度,才有可能突破死刑立即执行的“天花板”。

第三,法理与人情的张力依然存在。 一方面,从现代法治角度看,财产犯罪配置死刑存在“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的法理争议;另一方面,面对22亿余元的贪腐数额和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公众对极刑的期待同样构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杨有林案的死刑判决,正是这种张力下的一个阶段性结果。

经济犯罪死刑的逐步减少,反映的是法治文明的进步。但杨有林案提醒我们:在这一进程中,极少数“罪大恶极”者仍将面临最严厉的法律评价。慎用不等于不用,少杀不等于不杀——这或许正是当前中国死刑政策最真实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