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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特约评论员 张润

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继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二部民族工作领域基本法律,属于宪法相关法,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党的民族理论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绝不容许个别外部势力借所谓“限制民族权利”“强化管控”等虚假叙事,对中国民族工作进行歪曲抹黑。

这部法律,回答了哪些关键问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改变了过往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主要靠政策推动的局面,构建起系统完备的法治保障体系,从四个维度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了法治根基。

其一,明确根本目标,回答了“往哪走”的方向问题。

方向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开篇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立法目的。过往民族事务治理更多依赖政策引导,而法律的介入,让“往哪走”从此有了不可动摇的法定坐标,标志着从传统“差异化管理”向“共同体建设”的根本性转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篇贯穿“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原则,在强化共同性认同的同时,明确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文化传承、风俗习惯尊重等差异性诉求,这从源头上否定了“限制民族权利”的指责。

其二,确立法律制度,把党的民族政策变成全社会都要遵守的硬规矩。

方向确定之后,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承载和落实。作为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核心法律,它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共同构成民族工作法治体系的基石。它是30多年来首部设置序言的民族领域法律,将“大一统”传统和“多元一体”格局上升为国家意志。作为“促进型立法”,它以正向引导、激励保障为核心,辅以刚性约束,形成“正向引导+反向约束”的二元体系,绝非外界曲解的“管制性立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国家立法形式阐释了“中华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概念,构建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三大制度群,填补了民族团结进步专门立法的空白。

其三,细化工作任务,为各地各部门开展民族团结工作提供具体抓手。

法律的价值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前提是知道“做什么、怎么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针对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特点,制定了清晰的实施方案:在精神文化上,要求整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资源开展教育,推动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各族群众增强“五个认同”;在社会融合上,要求推进互嵌式社区建设,完善流动融居服务保障,通过教育、文化、旅游等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共居共学、共建共享的社会条件;在物质支撑上,要明确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机制,统筹推进兴边富民。政策的含金量,最终要体现在老百姓的钱袋子里。2020年至2024年,五个自治区GDP从60129亿元增至83766亿元,年均增长5.6%,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保障更加坚实。

其四,强化监督问责,为维护民族团结划定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了党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体系:党政监督由统战部门牵头;司法监督首次明确检察机关可对破坏民族团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社会监督鼓励公民举报违法行为。针对“泛民族化”风险,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区分两类歧视:针对特定民族的群体歧视按破坏民族团结追责,针对少数民族个体的就业、消费歧视按个体权益条款处置,严禁将普通案件定性为民族问题。同时设置域外适用条款,为反制外部势力干涉内政提供法律武器。

这部法律,为何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之所以被公认为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史上的里程碑,根本在于它跳出单一“立法成果”的定位,在理论、制度、实践、战略四个层面同步实现突破性进展。

理论层面,该法实现了党的民族理论从政策到法律的质的飞跃。此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虽已写入党章、宪法,但缺乏专门法律的系统转化。该法首次将其全面纳入法律体系,把“十二个必须”“四对关系”等核心要义转化为法律条款,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逻辑与法理内涵,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

制度层面,该法构建起新时代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此前中国民族工作法治体系缺乏一部覆盖全国的专门基本法律。该法的出台填补了空白,推动形成由宪法、基本法律、涉民族事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构成的完整制度体系,标志着中国民族工作法治体系迈入科学完备新阶段,推动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治理”的历史性转型。

实践层面,该法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族工作领域的生动实践。立法过程历时三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近5万人次建言,征求了380余家单位及多位人大代表意见,吸纳了地方成熟经验。这种广度的倾听民意,本身就是对“立法为民”最好的诠释。针对跨区域民族事务管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新挑战作出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是立法为民的典型范例。

战略层面,该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民族复兴筑牢团结根基。中华民族大团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必将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汇聚磅礴力量。

需要明确的是,该法的立法初衷是“保障”而非“管控”——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族团结大局,保障民族复兴进程。中国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方向不会变,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场不会变,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方针不会变。当“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美好图景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这条法治轨道上不仅铺展开中华民族的团结之路,更以法治方式给出“多元何以成一体”这一人类普遍命题的中国答案。(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审:邢砚薷 蒋新宇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