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债动起“歪脑筋”,原被告合伙“演大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债权金额,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罚款10万+拘留!
案情摘要
某乙投资砂石开采项目,某甲预付货款购买砂石料。因项目公司没能供货,甲乙的资金都迟迟无法收回。听说项目老板能提供财产供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可以让甲、乙收回投资。为挽回损失实现“双赢”,甲乙在真实债权120余万元的基础上拼凑与项目无关的银行流水,虚增债权债务,由某乙向某甲出具金额为761万元的虚假欠条。为表“诚信”,某甲向某乙出具《保证书》,承诺“如果法院执行的事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本人不能向某乙索要此案件执行款761万元,并撤销法院判决。”一切准备就绪后,某甲依据双方串通伪造的欠条、协议书、银行流水等证据,将某乙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表面上你争我吵,实质上你情我愿,法院基于双方“一致认可”的不实证据作出判决,判令某乙偿还某甲各项费用合计69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某乙向法院提供了他人存放在某仓库内的古玩、字画、红木家具等价值约1000万元的财产线索。得知上述财产不符合拍卖条件后,某乙意识到“计划落空”,主动向法院如实供述了双方虚构债务、伪造证据、合谋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全部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不能背负这么大的债务。汝阳法院依法裁定再审本案。
法院审理
汝阳法院认为,某甲、某乙恶意串通虚增诉讼标的金额,伪造欠条等重要证据,导致一审裁判错误,并引发后续强制执行、再审审查、再审等程序,且虚增债权债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妨碍诉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某甲、某乙各罚款10万元、拘留15天。
再审结果
法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甲、某乙串通伪造协议书、收到条、股权补偿协议、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起原审诉讼,实际目的是双方意图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以获取对案外人财产的执行依据,二人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某甲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甲乙各半负担。
法官提醒: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诉讼秩序不容践踏,任何企图利用诉讼程序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无论多么“巧妙”,终究难逃法律甄别与制裁,“假官司”打得再像,到头来只能是真拘留、真罚款!(曹阳阳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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