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这个名字一听就感觉有些专业性,一般人干不了,需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完成。在古玩文物领域,“鉴定”用的更是司空见惯。记得多年前,河南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都曾组织文玩界的各领域专家,录制“鉴宝”“寻宝”节目。我没事的时候,刷短视频,网上有不少文玩专家,对藏友的藏品进行“鉴定”。
在日常生活用语里,“鉴定”、“鉴别”、“识别”这些词之间,没有多大区别。都是“拼个眼力”“辩个真假”。但在法律的专业术语里,“鉴定”是个专有名词,“鉴定意见”是一个特殊的证据种类。那么,在立法和执法司法领域,“鉴定”就和“鉴别”、“鉴证”、“识别”这些词,完全不一样了。人思考任何事,都带有鉴别、识别性质。比如:公安破案法院判案需要识别人员、鉴别资金性质,等等。
但即便“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种类自始至终的写在了刑诉法之中,即便多数案件都需要“鉴定意见”这个专门的证据,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对“鉴定”的工作性质和“鉴定意见”的明确范围存有误解。比较典型的有:有不少人认为,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定报告、会计审计报告等由专门技术人员出具的意见,均是鉴定意见。
我看前段时间,公安部经侦局的新闻发布会上,还明确提出:推动将资金分析报告列入鉴定意见种类。
对基础性问题的误解,会导致一系列的错误认识。“根歪了,树不可能长直。”所以,我一直想专门系统谈谈“鉴定”、“鉴定意见”的问题。此次“观复博物馆佛像”事件,是可以用来谈这个问题的好时机。
对观复博物馆的佛像事件,网上炒得沸沸扬扬,大家都很清楚了。简单说,就是疑似与海南五公祠被盗佛像高度相似,有是被盗佛像的可能。
据媒体报道和马未都先生网上说,有关部门已经派专家进行比对和“鉴定”,看到底是不是五公祠的那尊被盗佛像。网上也有不少热心网友,从佛像高度,佛像破损处和佛像袈裟褶皱是否一致等方面,鉴别佛像同一性。专家鉴别,除采取这些方法外,估计还会用其他办法。比如:对佛像用料形成年代进行鉴定,出具关于用料形成年代的专门意见。
上述这些活动,在老百姓的话中,都称为“鉴定”,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法律术语中,上述活动,有的是鉴定,有的并不是鉴定。
根基稳,才能走得远。我结合法律规定和观复博物馆佛像事件,试着讲清楚“鉴定”的基础问题。
一是,鉴定是个纯自然科学活动,识别、鉴别、审计、资金分析等均不是法律程序中的“鉴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鉴定机构是经专门审批设立的,还需配备专业设备、器材和实验室。鉴定人员也是需有资质的,需要具有相关领域的职称和专业知识。同时,鉴定意见只有四个种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及经司法部商“两高”后、可以列为鉴定意见的其他种类。
截至目前,“其他种类”,只有环境污染鉴定一种。
上面的说法显得高大上,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法医类鉴定的是伤情种类,是轻伤还是重伤。物证类鉴定的是物证性质,比如,刀子上的指纹是谁的,现场的血迹是谁的。声像资料类鉴定的是声像资料形成时间、是否有剪切编辑,以及是由谁的声音形成的,等等。环境污染类鉴定的是,污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的关联,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
从上述这些,明显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鉴定”是纯自然科学活动,办案人员无法辨别、即便辨别了也只是一种类似猜测的主观认识,不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
价格认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与鉴定存在基本性质上的分歧:一个是纯自然科学的事,另一个是更类似于社会科学的事;一个只能形成“非黑即白”的终局结论,另一个是“不同的人有不同认识”的主观性意见;一个是靠专业设备才能完成的,另一个是靠“算术”“眼力”等就能实施。
二是,“观复博物馆佛像”识别中,哪些属于鉴定,哪些不属于鉴定?
用肉眼观察或者简单测量等方法,即可得出明确意见的,不是鉴定,而是识别、鉴别。比如:佛像高度测量、佛像破损处比对、佛像袈裟褶皱比对,等等。
这些均不是自然科学活动,也无需借助鉴定所需的专业技术和检测设备。这些都不是鉴定。
但对佛像用料形成年代,佛像用料材质是否相同等这些问题,单靠观察判断,无法得出明确和权威结论。这就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得出“用料是否相同”、以及“用料形成于哪个年代”的意见。
这种纯自然科学活动,就是法律上的鉴定。
不仅是律师,就连公检法的很多办案人员,都常把“鉴定”、“鉴定意见”的基础性问题搞混。这一方面带来认识不清,另一方面更造成实践混乱。
对证据种类的认识,关系到证明效力大小、质证方式、与其他证据的冲突选择等诸多基础性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
别再把鉴定和识别、鉴别、鉴证搞混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