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正式施行。

这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核心的基础性法律,却遭到境外舆论的刻意曲解,被强行贴上“同化少数民族”的标签。这种论调并非孤立存在,它与长期炒作所谓“汉化”等话题的手法如出一辙,其本质是以西方中心主义的民族国家叙事,刻意误读中国的历史传统与当代民族治理实践。

我们有必要从学理和实践两个层面,正本清源,批驳谬误,清晰阐释《促进法》的立法初衷与长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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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多语种对照单行本完成译制出版,该书包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由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翻译、民族出版社印制,自7月1日起面向全国公开发行。图源:国家民委

辨明“同化”论调之伪

纵观中国历史,以文化认同为纽带、不以血统划分族群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始终是民族融合与文明发展的主旋律。正如《唐律疏议》所云:“中华者,中国也。亲被王教,自属中国。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仪,故谓之中华。”其要义在于,无论何种族群,只要认同中央王朝的政治制度与主流文化伦理,即为“中华”之人。这是一种开放包容的文明秩序,而非排他性的血缘界定。

历史上,汉族本身也在持续吸收各少数民族文化,经历了漫长的文化融合过程。因此,境外舆论所谓的“同化”,即强制性地将一个弱势民族的文化完全抹除,代之以主体民族的文化,在中华文明“和而不同、多元一体”的传统中,是一个无法成立的伪命题。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文明所秉持的"和而不同、多元一体"理念,在新时代民族立法中恰恰得到充分体现。《促进法》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并强调“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这恰恰说明法律逻辑并非消灭差异,而是在共同体框架下尊重差异、凝聚共识。境外势力动辄拿“汉化”制造负面叙事,恰恰暴露了其对中华文化全然无知——中华文化的形成,本就是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创造、共享传承、一体铸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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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走向会场。新华社记者 刘彬 摄

以法治促进交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现代路径

《促进法》的核心意义,正是对这一传统智慧的继承与现代化。它并非要“同化”谁,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各民族在保持自身文化特性的同时,共同认同“中华民族”这一更高层次的共同体。这与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一脉相承,也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高度契合。法律鼓励、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为了让各族群众都能平等地获得教育、就业和发展机会,共享现代化成果,这并非排斥本民族语言,而是实现“双语”乃至“多语”能力的增益。

《促进法》第十五条在“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法律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为了打破因地理、历史原因形成的隔阂,让各民族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自然亲近、相互学习,这并非强制同化,而是创造融合的条件。正如第二十二条所强调的,地方政府统筹推进“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建设,其目标是互嵌共融,而非单向改造。

从人权观的视角看,法律所保障的正是最根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西方人权话语长期聚焦于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利,但若没有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其他权利便是空中楼阁。

《促进法》通过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确保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地区的群众都不掉队,能够平等地享受国家发展的红利。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民族地区数十年发展实绩,直观印证本法保障发展权的立法初衷。以西藏为例,当地人均预期寿命从1951年的35.5岁提升至2025年72.5岁,人均受教育年限从不足两年提升到近十年,这些实打实的数据,正是中国人权进步最鲜活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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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版照片:左图是墨脱县雅鲁藏布江上的藤桥(20世纪80年代资料照片,新华社记者 顾绶康 摄);右图是2020年11月5日拍摄的派墨公路米林段公路。新华社发

该法律通过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让各族群众在共同学习、共同生活中结成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本质上是对“一族一国”等西方民族主义迷思的超越,也是对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探索。

以宪法精神筑牢民族团结的法治根基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提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作为下位法和单行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对这一宪法精神的一脉相承、细化落地。该法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正面立法范式,规定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民族的最高利益,同时划定清晰底线,反对一切形式的分裂主义和民族歧视,以更现代化、制度化的规范落实了宪法精神,保障了各民族合法权益,使民族事务治理得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避免因政策摇摆或认知偏差造成工作上的隔阂。

例如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五十九条则禁止“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整部法律充分表达出对民族差异性、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以及对保障各民族发展权的现实考量,彰显了中国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决心,未来也必将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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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图源:新华社

总而言之,所谓“同化”论调,是西方将自身的狭隘认知投射至中国形成的错误叙事乃至话语陷阱。《促进法》第十条鲜明宣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干涉。我们绝不能落入这套西式逻辑圈套,要完整阐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内在逻辑,直面境外势力借“汉化”议题炮制的各类污名,坚决回击外部干涉图谋。

《促进法》的颁布,正是我们掌握民族议题话语主动权、以法治思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一步。它不仅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压舱石,更是各民族在和平、尊重、互助的土壤中,共同走向现代化、共同实现伟大复兴的和平之路的坚实保障。

作者|李媛 聚焦中国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