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年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跨越电气与电梯行业界限的“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与苏州速沃达电梯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为标杆性判例成功入选。该案实现了第9类电气类商标跨类保护至第7类电梯行业的司法突破,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
案号:(2019)苏05知初643号(一审)、(2021)苏知终19号(二审)
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代理律师: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电气巨头的品牌护城河
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 Electric SE)起源于1836年的法国,历经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全球顶级的电工企业与世界500强公司。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在能源、基础设施、工业控制、楼宇自动化等领域占据领先地位。自1979年进入中国市场并于1995年投资设立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来,施耐德深耕中国市场数十载。其核心商标“Schneider Electric”及“施耐德”凭借卓越的产品与持续的品牌建设,在电气领域积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
二、基本案情:跨类侵权与攀附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系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合法使用第G715396号“SCHNEIDER”及第4168148号“施耐德”注册商标。被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原经营者通过与一家黎巴嫩离岸公司签署“品牌使用协议”,于2012年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含“施耐德”字号,并在电梯产品上使用“SCHNEIDER”商标,对外宣传为德国品牌。此后,被告又申请多件与“SCHNEIDER”高度近似的字母组合商标。经原告调查,被告营收从2011年的约300万元激增至2014年的超1亿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系商标保护领域的典型判例。首先,法院突破了商品类别的机械划分,认定电梯与断路器、开关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高关联性,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应给予跨类特殊保护。其次,法院穿透了“海外品牌授权”的形式外壳,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攀附名牌的故意,构成恶意侵权。最终,本案判赔金额达四千万元,综合考量了侵权人的营收规模、品牌贡献率及主观恶意程度,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三、案件代理律师孙建鸽:从2019到2024的五年长跑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的孙建鸽律师,自2019年本案一审启动时便接受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成为该案的核心代理律师,全程主导并深度参与了每一个关键程序。
2019年一审启动:孙建鸽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的调查取证与材料梳理工作。他们系统性地收集了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持续的数百份证据,包括多年来的媒体报道、市场占有率报告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一审庭审与代理意见:在一审庭审中,孙建鸽律师周密组织举证,围绕核心诉求,精准论证了电梯与电气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的强关联性,并提交了完备的代理意见。
二审与再审延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4000万元后,孙建鸽律师团队继续代理二审及后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针对被告提出的“普通被许可人无权主张跨类保护”“赔偿额过高”等主张进行专业答辩,最终成功维持了一审的胜诉判决。
2024年,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评选为“年度中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成为标杆性判例之一。
信息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1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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