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更好地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近日,《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应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协同运行机制,对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街道乡镇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社区协助职责,建立纠纷化解机制,形成全方位治理网络,构建了以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为基础、执法协作机制为保障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监督体系。
针对业委会成立难、运作乱等问题,条例细化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流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禁止行为与违规处理机制等。
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和服务规范履约,做好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养护、绿地保洁、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劝阻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定期听取业主意见并反馈处理结果等。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助老托幼、家政保洁、家电维修等个性化服务的,应当将个性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按照自愿原则与业主另行约定。
条例还列出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包括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侵占共用部位;违法搭建;改变住宅用途;乱倒垃圾;在楼道、疏散通道违规停放车辆或充电;占用消防通道;存放危险品;违规养犬;高空抛物等。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关于公共收益,条例作出了明确界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停车场、公共场地、道路等共用部位经营收益;会所、游泳池、健身室、架空层等共用设施租赁或经营收益;电梯、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所得;报废共用设施设备残值收入;共用部位被征收的补偿费;因共用设施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赔偿费用;公共收益利息收入等。
公共收益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及业委会委员工作补贴;有关审计、检测费用以及其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存储、单独列账,每年度在小区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条例提出,老旧小区无维修资金或不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引导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交存、续筹、使用公共收益补充等方式筹措专项维修资金。老旧住宅小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可以指定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区域安保等基本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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