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基础性法定权利,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报告等文件属于绝对权利范畴,公司不得随意限制;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涉及商业秘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设置“不正当目的”抗辩边界,其中股东自营同类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是实务中最常见拒查理由。
司法实践分歧长期存在:仅股东本人开设同业企业可认定竞争,但若同业主体由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持股,能否直接推定利益关联?两家企业分处不同城市、经营地域完全隔离,是否当然排除实质性竞争?
(2020)京02民终816号案件给出清晰裁判结论:“近亲属跨地域从事同行业经营推定为存在实质性竞争”,为同类知情权案件的事实推定与利益衡量提供规范逻辑。
二、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某持有北京科技公司33%股权,书面申请查阅会计账簿被拒。公司举证:孙某某本人控股上海同类科技企业,其配偶、弟弟分别设立多家上海同行业主体。孙某某抗辩两地市场分割、跨区域不存在竞争,且名下上海公司诉讼前已变更经营范围。
两级法院均未采信该抗辩,认定近亲属控制异地同行业主体,与目标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驳回账簿查阅请求,仅支持无保密风险的基础资料查阅。由此衍生两项核心法律疑问:
其一,近亲属持股同业公司,何以直接推定股东存在竞争利益链条?
其二,互联网时代经营地域是否还能成为阻断实质性竞争的有效抗辩事由?
三、近亲属从事同行业经营推定为存在实质性竞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仅列明“股东自营、为他人经营同业业务”构成不正当目的,条文未直接覆盖近亲属持股情形,本案裁判通过事实推定填补规则空白,其底层逻辑分为两层。
第一,家庭财产与利益高度混同的社会现实基础。
婚姻、直系、旁系近亲属之间不存在清晰财产隔离机制,若无书面财产分割、独立经营的完整证据,司法推定家庭成员共享经营收益、共担商业风险。
配偶、兄弟姐妹控制同业公司,股东可通过亲属无偿获取客户报价、技术方案、财务成本等核心商业信息,与股东本人直接经营竞品不存在信息泄露本质差异,客观上具备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现实可能性。
本案中孙某某配偶同时担任目标公司监事,本身可接触内部资料,又另行控股同类企业,双重身份进一步强化利益冲突的推定效力。
第二,知情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价值取向。
立法设置账簿查阅限制,核心是防止股东利用内部信息抢占市场、分流客户。若仅约束股东本人直接持股,放开近亲属同业经营,极易形成规避规则的灰色通道:股东通过亲属代持竞品公司,借查阅账簿获取商业秘密,架空司法解释的限制条款。
司法采用推定规则,无需公司另行举证股东与亲属存在利益输送,仅证明亲属同业持股事实即可初步成立抗辩,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公司举证过重。
同时该推定并非绝对不可推翻,裁判逻辑隐含反向举证空间:股东若能提交完整财产独立、业务完全隔离、亲属企业自主决策无关联往来等客观证据,可推翻利益关联推定。本案原告仅主张地域分隔,未提交财产分割、业务隔离材料,故法院未支持其抗辩主张。
四、跨地域经营不能排除实质性竞争的规范论证
传统实体行业中,房地产、线下本地服务具备极强区域壁垒,经营地点不同可直接阻断客户重合;但数字服务、软件开发、线上咨询等轻资产行业无物理边界限制,本案裁判区分行业属性,否定“异地即无竞争”的单一判断标准,具备时代合理性。
从市场形态层面,信息化时代商业竞争突破地理限制,线上接单、远程服务、全国招投标成为常态,北京与上海科技企业可面向全国同类客户群体,经营范围重合即意味着直接争夺市场资源,地域仅为注册地址差异,不构成市场隔离屏障。
即便两家企业注册地分离,股东查阅账簿获取的底价、项目资源、研发计划,均可同步输送至异地亲属企业,产生实质损害后果。
从规范解释层面,“实质性竞争”的评判核心是业务、客户、产品是否重合,经营地域仅为辅助参考要素,并非独立免责事由。工商登记地址仅为行政备案信息,无法限定企业实际业务辐射范围。
对比地域壁垒较强的线下实体经济,本案软件科技行业无本地客户约束,地域抗辩完全丧失事实基础,法院据此认定跨区域同业仍构成实质性竞争,形成类型化裁判区分思路:重资产本地行业可参考地域因素,线上、技术服务类行业不以注册地划分竞争边界。
五、裁判背后的利益权衡深层问题
本案一判一驳的区分处理,体现知情权制度二元保护结构: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报告属于公开性基础资料,不存在重大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股东享有绝对查阅复制权,不受同业竞争限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承载交易底价、客户名单、成本数据等核心秘密,存在被竞品利用的风险,因此设置不正当目的审查门槛。
司法裁判始终在两项法益之间平衡:
一是中小股东知晓公司经营、监督管理层的固有权利;
二是企业商业秘密不受同业掠夺的经营利益。
若完全否定近亲属、跨地域竞争的认定标准,将放任股东通过亲属代持规避法律限制,企业核心数据极易外泄;若无任何推定规则、要求公司逐一举证利益输送,中小股东查阅门槛过高,知情权形同虚设。
本案通过事实推定、区分行业、分层支持查阅请求的裁判方式,实现两类法益的折中调和,为同类案件提供稳定裁判路径。
作者简介:
布安山律师|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从事律师工作,拥有近20年商事法律执业经验。深耕公司法赛道,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法律服务。
核心商事诉讼业务范围 | 股东资格确认、认缴出资责任、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清算责任。
核心企业非诉专项服务 | 公司注册设立、股权架构规划、投融资风控方案设计、投资并购尽调、企业常年合规顾问、企业解散注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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