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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的“合法”外衣,裹着两个家庭的血泪
王振军,内蒙古敖汉旗人。他是一个水电工,撑着一个五口之家——胃癌晚期的父亲、高血压糖尿病的母亲、天生脑瘫的妹妹、操劳过度的妻子。王振军每天背着工具包,修一个水龙头挣几十块,接一条电线挣百来块。他不敢生病,不敢请假,连哭的资格都没有。可就是这样一副已经被生活磨得嘎吱作响的肩膀,又被硬生生压上了上百万的债务。
王树凤,内蒙古敖汉旗一个勤劳善良的蒙古族女子。当作者找到她的时候,她正扛着一袋大米要爬上6楼送货,送一袋能挣一块多钱。她一天扛几十袋,多的时候上百袋。这个农村女人没有文化,没有技术,只能去给人送大米。她不敢停下来。停下来,债主就要上门——那几十万的债务是她这一生无法越过的高山。
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本来素不相识,却因为相同的遭遇,成为同病相怜的两个可怜人。
事情源起于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简称“敖汉农商行”)给王某宇、王某红发放贷款。此项贷款已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赤峰监管分局(简称“赤峰监管分局”)查实存在多项违规之处。在贷款的时候,根本不具备担保资质的王振军、王树凤因为是借款人王某宇、王某红的熟人,只是抹不开同乡情面帮朋友签一个字,从此被拖进了债务的深渊。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他们作为担保人被敖汉农商行起诉代偿,导致两个本来就非常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王振军每天背着工具包,骑着那辆老旧电动车,跑遍大街小巷,给人家修水管、接电线、通下水道。等他回到家,推开门,面对的是什么?是病床上呻吟的父亲,是扶着墙都站不稳的母亲,是躺在那里一辈子不会叫一声“哥哥”的妹妹,是劳累过度的妻子。
王树凤每天背完大米回到家中,推开门,来不及歇一口气,就得照料刚从肿瘤医院出来的丈夫——他刚做完手术,身上还带着引流管。自从帮人签字担保被银行追债以后,家里再拿不出钱给他继续治,只得出院。母亲经受不住这一连串的变故,一下子病倒了,带她去看了大夫,但没钱住院,三个月后,老人走了。
我们无意指责敖汉农商行的任何行为,我们也不去质疑法院的最后判决。但事实是,两个没有担保资质和代偿能力的底层百姓,因为信任和善良——信任银行是正规机构,不会坑人;信任同乡情谊,不会害人——他们签下自己名字的时候,根本看不懂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条款,更想不到这几个字会要了自己的命。
敖汉农商行明知担保人不具备偿还能力,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把本不该由他们承担的风险,合法地转嫁到他们头上。银行完成了业绩指标,借款人拿到了真金白银,最后买单的,是一个背着工具包修水管的中年男人,是一个扛着大米爬楼梯的中年女人。
其实,关于敖汉农商行,赤峰分局《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赤金举复【2025】162号)就敖汉农商行向王某宇、王某红发放贷款过程中被认定属实的违规行为有:“授信审查审批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执行‘双录’制度不到位、内部审计不尽职等。”
面对这些违规事实,赤峰监管分局是怎么处理的呢?——对敖汉农商行董事长、行长进行约谈;银行内部问责通报;将涉嫌受贿线索转交银行纪委“自己查自己”。没有行政处罚,没有罚款,没有责令银行承担违规放贷扩大的损失。赤峰监管分局辩称:如何处罚属于自由裁量权,且“如本案一样的违规在其辖区内属于普遍现象,不能以罚代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给予银行机构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依法处罚责任人,不得仅以机构内部问责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
银行廉洁合规不仅是纸面上的制度,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银行必须将廉洁合规审查落到实处,而非流于形式。监管机构的宽严尺度也应当与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否则可能难以约束某些金融机构的逐利冲动,也无法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的不是规则的胜利,而是人性的凉薄,是实体不公对普通人的碾压。两个家庭的悲剧,不该就这么被一句“程序合法”轻飘飘地盖过去。那些违规操作背后的责任,那些被毁掉的人生,总得有人给一个说法,总得有人为这碎掉的两个家,负起该负的责任。
执笔人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副主任杨盛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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