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在山东省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肾积水”近四年,被确诊“尿毒症”,后因“心梗”去世。
6月28日,邱某良的儿子邱某军告诉“法度Law”,他认为该医院存在“伪造病例签名”“未告知患者、家属相关病情”“违反临床诊疗指南”“未予患者事实急救措施”等问题,并于2025年11月5日向滕州市卫生健康局(下称“滕州卫健局”)进行举报。
(卫生健康局回复)
据滕州卫健局5月14日作出的《关于对邱某军举报涉及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下称“滕州医院”)及医务人员违规行为调查情况的回复》显示,滕州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病例的行为属实;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医院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行为属实。分别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对滕州医院进行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邱某军告诉“法度Law”,2021年6月,他父亲因右肾积水做了穿刺造瘘引流少许尿液、右肾无功能到滕州医院泌尿外科门诊检查。诊疗完之后,医生称还要右肾穿刺造瘘管继续引流,让他们半年去“插一次管”,没有交代病情。从2021年6月到2025年8月他父亲去世,一共到医院插了6次引管,主要作用为“引流尿液”。每次都是一样的流程,更换引管、输液用药。
(病例)
据出院记录显示,2021年6月、2022年2月、2023年2月、2024年7月、2025年3月,邱某良多次到滕州医院进行“右肾穿刺造瘘术”“右肾造瘘管更换术”;2025年7月,做了“经尿道输尿管镜右侧输尿管内双J管置入术”。邱某军说,“这是更换导管的替代治疗方案,但是医院也没有依法告知给我们,而是一个病友说的。”
邱某军称,他事后查阅相关资料并咨询医生才知道,右肾无功能肾,是不需要后期反复住院穿刺造瘘,而是直接把萎缩无功能的肾脏切除即可,这样就不需要每年反复的入院治疗,对另一侧功能良好的肾脏也是一种保护。
邱某军称,2025年2月,因父亲病情忽然恶化,他便带父亲至当地县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被告知为“重度肾衰竭尿毒症”。
2025年3月,邱某军带父亲转回滕州医院继续诊疗。滕州医院诊断证明显示,邱某梁被确诊为“肾盂积水”,并伴有慢性肾衰竭、梗阻性肾病等多种并发症状。邱某军称,医生告诉他,确实到了“尿毒症期”。
(死亡原因)
2025年8月16日,邱某梁住院时突发“心梗”,8月17日,因抢救无效不幸辞世。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邱某军称,父亲去世之后自己难以接受,认为与滕州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脱不了关系,怀疑滕州医院借过度医疗行为骗取医保费用。遂分别向滕州市卫生健康局和医保局进行了举报,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刑事案件。
(医保局回复)
除了上述卫生健康局确认滕州医院存在违法行为外,滕州市医保基金稽核中心就邱某军的举报回复称,经专家论证泌尿外二科相关诊疗行为,基本符合常规诊疗规范,未发现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行为。
(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5年10月13日,滕州市公安局北辛派出所向邱某军下发了《不予立案告知书》,认为其所报称的“邱某梁患慢性肾衰竭和心梗死亡”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邱某军称,公安机关表示可以帮他立“行政案件”,但被他拒绝。他认为,滕州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7月7日下午,“法度Law”多次致电滕州市卫生健康局,但未获有效回复。
那么,卫生健康局对涉事医院做出的处罚意味着什么呢?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丁国文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首先,国家卫生健康局的职责范围包括: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安全等实施全行业管理,制定医疗服务规范和人员执业规则,建立医疗服务评价、绩效考评和监督体系,同步推进心理健康、精神卫生、护理康复、采供血行业管理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参见国家卫生健康局官网)。
而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医疗行为全部应接受卫生健康局的监管。理论上讲,任何医疗机构任何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和人员执业规则的行为,都应该接受卫生健康局的调查和处理。依法应予处罚的,卫生健康局应依法处罚。近些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觉醒,患方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在增加,卫生健康局对医院的处罚并不鲜见。
丁国文表示,卫生健康局作出上述决定,说明国家机关对医院的具体医疗行为已立案调查。依法应予处罚的,卫生健康局会依法处罚。当然,如果卫生健康局的处罚违法,医疗机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卫生健康局对医院的处罚,可以证明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方在对医院提起的诉讼中,卫生健康局的处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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