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基客说)
公募基金又现罕见案例:淳厚基金前任督察长起诉JG,本月底开庭。
这事儿的稀缺性在于,公募督察长这个岗位可以理解为行业管理方嵌在基金公司里的一只手。
在法规层级上,其任职资格需要经由JG核准,发现问题也是需要直接向其汇报,且JG对督察长的考核权重是不得低于公司自评的。
抛开督察长起诉管理端这一稀有外壳,这件事背后的矛盾或许才是重点。
先来大致捋一下事件脉络,相关信息均来自当事人个人视频号与公司公开公告:
2026 年 1 月 31 日,淳厚基金发布公告,督察长因工作安排离任。
据当事人自述,其是在处理亲属丧事的奔丧假期期间被公司免去的督察长职务。
时隔十余天,2026年2 月 11 日JG出具行政监管措施,认定该名前督察长为不适当人选;
并对此给出两点事由:任职期间未及时落实JG交办事项,且在JG进场检查、调查阶段未予以配合。
对此处理结果,当事人选择了在 2026 年 2 月 27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将于 7 月底开庭审理。
当事人在视频内容中提及,该 “不适当人选” 认定时,距离涉事行为已过去 14 个月。
据此推算,这一“履职瑕疵”大致发生在 2024 年末至 2025 年初,而在这一时间段中,淳厚当时也在起诉JG…
以及看到这里或许有朋友会疑惑,前督察长都离职了为何还会接到行政监管措施?
但事实上,基金证券行业确实一直都有“人走责不清” 的追责惯例,且是明文写的。
比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就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的条例存在。
站在旁观者视角,目前仅能看个大致事件节点。
认定其不适任的完整事实依据、双方庭审将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是未知,案件走向仍存变数,让我们对后续保持跟踪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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