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法律评论》2025年第2辑第1卷(总第2卷)精要
【点击篇名进入全文,引用请以纸刊为准。推荐引用格式:作者:《篇名》,载易继明、李春晖主编:《中国科技法律评论》(第2卷),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25年6月版,第XX- XX页。】
【卷首语】
作者:李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手记】
作者:李春晖,本刊副主编
【前沿科技与法】
1.
作者:刘霜,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张昊,天津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脑机接口是一项连接人或动物大脑与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实现脑与设备的信息交互的新型信息技术。脑机接口具有独特的技术模型与运作机理,其本质是脑机接口用户与脑机接口装置间的信息传递与交换。根据脑机接口用户与脑机接口装置的相互关系,将其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脑机接口装置为对象的犯罪;二是以脑机接口用户为对象的犯罪;三是脑机接口用户以脑机接口装置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面对脑机技术等新型科技所带来的刑事风险与新的挑战,刑法理应转变规制思路与应对逻辑,在法律层面上对即将到来的科技时代做好充分准备。在刑事风险治理的基本理念上,应坚持法秩序统一原理,遵循解释路径优先于立法路径的方法论顺序,实现伦理安全与技术发展的有机协调。在具体应对路径上,对侵害脑机接口装置的行为,准确适用现有刑法罪名予以规制。注重前置法与刑法的衔接,加强对脑机接口用户的隐私保护。积极弥补立法空白,加强对脑机接口用户精神权益的保护。脑机接口用户与脑机接口装置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脑机接口用户仍存在自由意志,脑机接口装置具有客观工具属性。
2.
作者:朱冬,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实世界中的实体商品被映射到元宇宙虚拟空间之中。由此引发了关于虚拟商品商标保护问题的讨论。目前,元宇宙中虚拟商品通常以数字藏品的形式发售,其艺术表达属性给虚拟商品上商标使用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关于涉及虚拟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的归类,目前各国以是否可以下载为标准,分别归入现行“尼斯分类”第九类商品和第四十一类服务。这种做法关注虚拟商品的数字形态,可能导致现有类别过于庞大,增加检索成本,也为涉及虚拟商品的商品服务类似认定带来了困难。就虚拟商品之间,需要以不同虚拟商品的特定用途来判断是否构成类似;就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则需要以发展的眼光考虑虚拟商品对实体商品的映射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类似。
3.
作者:马丁·森夫特莱本(Martin Senftleben),阿姆斯特丹大学阿姆斯特丹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授兼信息法研究所(IViR)所长
译者:张锐,厦门大学法学院2023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王轩,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2020级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国矿业大学数字智能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文学艺术领域的机器生成作品已经达到了可以替代人类创作的专业水准。人工智能系统的日益成熟不可避免地会扰乱人类文学艺术作品的市场。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以其快速高效、成本低廉的文学艺术作品产出优势,将导致人类作者将面临被替代的风险。从新闻和写作到音乐和视觉艺术,人类作者可能会因被机器取代而失去收入。鉴于这一趋势,应当开始思考是否应补偿人类作者市场份额和收入的减少。著作权法可以作为引入人工智能征税制度的工具,确保支付公平的报酬。结合强制性集体权利管理,新的收入来源可用于资助社会和文化基金,从而改善人类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专利论坛】
4.
作者:杨晶,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硕士研究生;张俊艳,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
【摘要】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有效许可和实施是实现产业高端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动力,SEP许可地域性折扣已经成为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达成SEP有效许可过程中博弈的焦点。本文基于“组态视角”,选取16个国内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涉及SEP许可地域性折扣的实际案例,运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探究环境、技术和组织三方面因素对专利实施人获得SEP许可地域性折扣的联动效应。研究发现:一、单一条件均无法构成专利实施人获得地域性折扣的必要条件;环境、技术和组织三方面的关键条件协同匹配形成专利实施人获得地域性折扣的4种组态形式,其中3种条件组态能够使专利实施人获得高地域性折扣。二、我国不同发展阶段专利实施企业获得地域性折扣和高地域性折扣的适配组态存在显著差异,应根据不同发展阶段运用差异化路径获得符合FRAND原则的SEP许可费用。三、建议我国专利实施企业在SEP许可谈判和诉讼过程中所要求的第二区域(中国)相对于第一区域的地域性折扣应不高于0.434,即所要求的地域性折扣最低为4.34折,第三区域(除中国外的中低收入国家或地区)相对于第一区域的地域性折扣应不高于0.557,即所要求的地域性折扣最低为5.57折。
5.
作者:季冬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在TRIPs协议与各国立法中,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形式存在,具有专有性。而知识经济的发展需要降低交易成本,科学技术的进步期望信息有效共享。专利制度的社会成本催生开放式创新模式,知识产权的私权模式受到理论挑战。为提高闲置资源使用效率,在开放式创新的趋势下,专利领域的多元共享模式应运而生。由此提出的专利开源,在特定的行业领域中,能够帮助降低制度成本,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推动技术进步与发展,依托于知识产权私权基础而存在,并对私权模式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修正与补充。开放式创新在技术上、经济上与法律上均给创新主体带来风险和挑战,需采取多元措施以有效应对。
6.
作者:袁秀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凝,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的规则解决了在规定专利权期限自授权日起算时,专利申请人通过控制专利授权时机来延长技术垄断时间,不当利用专利制度的问题。由此诞生的专利“实质”保护期之概念亦通过利益平衡减弱了先申请原则下专利申请人为先占而仓促申请的倾向。在此规则下,虽然专利权不会被追溯到申请日,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存在使专利申请人能够实现“超前”专利许可。专利权针对的财产性利益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产生,这是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之规则具有合理性的体现。制药行业对专利权期限的敏感度较高,为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Bolar例外”应运而生,完善了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规则。
7.
作者:管荣齐,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主要由其所在时间节点、所属技术领域、所处技术水平界定,是专利授权确权和现有技术抗辩等技术事实的判断主体。但在有关规定和法律实践中突出存在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缺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称谓不统一、定义位阶低、未事先界定和欠缺技术素养。为此,有必要统一专利技术事实判断主体的称谓或表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其定义,对其所在时间节点、所属技术领域、所处技术水平进行事先界定,系统性提升其实际扮演者,尤其是专利法官的技术素养。
8.
作者:陈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
【摘要】本文对作品、立体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中的功能性例外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版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在功能性问题上的关系,以及三者的知识产权重叠问题。通过对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的功能性例外及其关系的研究,深化三者的理论关联。
【工作报告】
9.(2024年)
作者:信息通信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信息通信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起人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但是,本蓝皮书由信息通信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出品,不代表全部联盟成员观点。本文编委会主任:解灵运、贾晓辉,主编:高睿、盛芸,编委(按姓氏笔画排序):于程、王鹏、朱槿、刘肖琛、闫新、孙婉月、吴琳、李霁、吴巍、吴健豪、余媛芳、周志忠、孟小龙、郑娟娟、黄怡、蔡昶薇、翟靖、魏兴、魏娜。
【摘要】我国经济正处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信息通信作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不仅是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也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注入强大动能。本报告聚焦于信息通信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和竞争新态势,对信息通信产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尝试探索适合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新模式、新路径。本报告主要观点如下:一、信息通信产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5G标准演进进入新阶段,6G技术方案逐渐清晰,融合应用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数字与实体经济融合全面深化。在技术创新驱动下,我国信息通信产业专利持有量持续增加,蜂窝、视频编解码、Wi-Fi等重点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布局纵深推进,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能力进一步提升。二、信息通信产业知识产权运用初见成效。双边许可仍是移动终端领域主旋律,我国头部移动终端企业深度参与许可实践,已与国内外主要专利权人达成许可协议,对其他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提供重要参考。智能网联汽车、物联网等融合领域以专利池许可为主要模式,具体许可规则仍处于探索阶段。产业主体还积极拓展专利运用“链长制”、多边联合许可、专利池交叉许可、联合许可谈判等模式,探索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运用方式。三、信息通信产业深度开展知识产权治理实践。近年,美国、欧洲地区、日本等发达经济体通过顶层设计和司法实践明确标准必要专利(SEP)规则导向,抢占标准必要专利战略主导地位。由于兼具专利权人和实施者双重身份,我国鼓励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专利运用,推动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加强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积极贡献全球治理智慧。四、我国希望营造适合信息通信产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良好氛围。措施如下:(一)深化培育,完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机制;(二)加大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三)规则指导,优化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机制;(四)规范运营,以促进产业发展为最终目的。
10.
作者:李春晖,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司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摘要】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园一年多来,以专利快速预审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服务,以及包括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和法律咨询与培训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取得显著成绩;包括知识产权信托、保险和质押融资在内的知识产权金融有了历史性的开端,但尚未形成繁荣之势;概念验证工作逐步展开,但该阶段的知识产权工作有待重视;天开园的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问题尚未凸显,但传统上的一般性问题仍将继续存在。总的来说,目前的天开园知识产权服务成绩大多聚焦于前端,中后端服务乏力。同时,部分京津冀协同措施空泛,知识产权方面有待落实;官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能力有待提升尚需协同推进;有关国家政策关注的重点技术领域和产业,有待进一步扩展。对改进天开园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具体对策建议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组织知识产权案例宣导,深化知识产权意识;推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包括鼓励高校开展专业学位教育;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和纵深,包括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鼓励服务和产品升级以及打造知识产权服务综合体;知识产权与京津冀协同应相互推进与受益,须在有关政策中强化知识产权的作用,例如将三地协同创新与赋权改革结合起来;重视概念验证阶段的知识产权挖掘和保护,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技术转移机构深度联合;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新基建,通过大数据、AI等为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赋能;扩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产业和技术领域,例如打通三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采取措施进一步便利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例如倡导巡回审判、行政和司法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等等。
【前沿观察】
11.
对话参加人(按姓名音序排序):蔡小雪 陈锦川 冯文生 郭禾 胡晶晶 金绪平 敬云川 康添雄 李琳 李明德 李晓秋 李友友 刘朝 刘勇军 龙非 马波 单晓光 宋红松 宋慧献 苏志甫 唐勇 王源 韦之 吴泉能 谢秋荣 许春明 杨晨 杨雅琳 殷少平 张杰 郑宁 朱遨贤
12.
作者: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
《中国科技法律评论》(China SciTechLaw Review)系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天津大学法学院联合推出的一年两卷集刊,始于2024年,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易继明担任主编,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司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李春晖担任副主编,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提供学术支持,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科技法律评论》全文由中国知网和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收录。
当今国际竞争的核心是科技竞争,包括科技政策在内的科技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繁荣不可或缺,《中国科技法律评论》愿分担此责任。《中国科技法律评论》以作为领域法的科技法为研究对象,定位于整合私法视阈与公法视阈的研究以全面反映科技法学发展之全貌。本刊以“广采博收,不限主题”的收文方针,热忱邀请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惠投稿件、共襄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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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法律评论》创刊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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