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

为何会进入拍卖程序

检察机关经审查

一条以拍卖公司为平台

篡改年代、伪造材料、规避监管

倒卖珍稀文物的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一枚纹路精美的唐代“十二生肖八卦纹铜镜”,承载着千年盛唐文脉,是三级文物,严禁私自经营拍卖。可这枚珍贵唐镜被人为降代篡改,变为可流通的明代铜镜,披上合法拍卖的外衣悄然流入市场。看似合规的拍卖流程、持证经营的正规企业,背后却隐藏着一条伪造材料、规避监管、倒卖珍稀文物的黑色产业链。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下称“洛阳高新区检察院”)抽丝剥茧、深挖彻查,精准厘清合法拍卖与文物犯罪的法律边界,不仅依法认定涉案拍卖企业构成单位犯罪,追究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还通过行刑衔接推动文物行政部门吊销涉案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成为全国首例因倒卖文物吊销涉案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案件。6月12日,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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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唐代“十二生肖八卦纹铜镜”。

从错报年代的铜镜中发现线索

2023年11月,洛阳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刘某伟、刘某波(均另案处理)倒卖文物案时,发现刘某伟持有的一枚“十二生肖八卦纹铜镜”,曾被北京某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征集并安排拍卖。卷宗所附涉案文物鉴定意见显示,这枚铜镜具有唐代特征。然而,一份拍卖报审材料引起了办案检察官卢荃荃的注意,同一枚铜镜,在报审材料中被写成了明代。

“文物拍卖有严格的报审程序,拍品的年代、来源、流转情况,直接关系到能否依法进入拍卖程序,不是可以随意更改的。”卢荃荃说。凭借丰富办案经验,她意识到,文物年代被改写并非简单的笔误或材料瑕疵。尤其是该铜镜一旦被认定为唐代文物,可能涉及国家禁止经营、禁止拍卖的范围;而将其填报为年代较晚的明代,则可能规避监管审查,使不应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披上合法拍卖的外衣。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委托河南博物院对涉案铜镜进行进一步鉴定。经鉴定,该铜镜具有唐代特征,系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李某通过其经营的拍卖公司征集、报审并组织拍卖该铜镜的行为,涉嫌倒卖文物犯罪。

2023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1月29日,李某被抓获归案,同案人员王某、张某分别于12月3日、12月27日投案自首。

从一枚铜镜追出涉案拍卖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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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办案检察官与公安办案人员围绕证据收集和侦查方向沟通研判。

这枚铜镜背后,是否还隐藏着更多问题?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洛阳高新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文物从哪里来、报审材料如何形成、拍卖收益流向何处”三个关键问题开展取证,推动侦查工作从单件铜镜向拍卖链条延伸。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拍卖委托合同、征集记录、聊天记录、物流凭证、交接手续等材料,核实涉案铜镜从持有人到拍卖公司的流转路径,查明李某等人对文物来源、年代及能否依法经营的主观认知;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审查拍卖公司向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审材料、拍卖图录、专家审核意见、内部审批记录等证据,核实文物年代、来源、委托人信息等内容的形成过程,查明是否存在篡改年代、隐瞒来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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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办案检察官到洛阳市文物局,就涉案文物相关问题向专家请教。

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取证方向,侦查人员调取了该拍卖公司从2018年至2020年举办的7场拍卖会相关资料。厚厚一摞资料摆在案头,办案团队逐页比对发现,多件被征集上拍的铜镜缺少合法来源证明,相关报审材料存在失实情形:有的专业人员签名系伪造;有的文物真实年代被故意隐瞒,填报为更易通过拍卖审核的年代;有的委托流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随着证据不断补充,一条以拍卖公司为平台,通过伪造报审材料骗取拍卖许可、进而组织拍卖牟利的犯罪链条逐渐浮出水面。

2024年4月3日,该案被移送至洛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18年至2020年,李某等人以其经营的拍卖公司为掩护,在明知部分征集文物来源不明、缺少合法流转手续,且属于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情况下,仍将相关文物纳入拍卖活动。为使涉案文物通过报审程序,李某等人安排公司员工户某负责整理拍品资料、制作并提交报审材料。

户某系该拍卖公司招聘的工作人员,负责拍品资料整理、报审等工作,并在部分拍卖活动中担任拍卖师。其明知相关拍品来源不明、缺少合法流转手续,仍按照李某等人的安排,将部分文物年代降格填报,隐瞒真实来源和流转情况,伪造专业人员签名及相关报审材料,骗取文物行政部门拍卖许可。取得批复后,户某又参与拍卖会筹备、拍品展示、现场拍卖等环节,为涉案文物进入拍卖程序并最终成交提供帮助。

经查,李某等4人借助该拍卖公司平台,通过“征集—报审—拍卖—获利”的方式倒卖文物牟利。涉案文物包括战国“四山纹镜”二级文物1件,汉代“四乳四神纹镜”、汉代“规矩镜”、唐代“十二生肖八卦纹铜镜”、元代“宝相花镜”等三级文物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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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战国“四山纹镜”。

其中,战国“四山纹镜”是楚式铜镜的典型代表,对研究战国时期社会生活、手工业技术、金属资源流通和楚文化具有重要价值。“文物不是普通商品,一旦脱离依法监管的流转链条,损害的不只是市场秩序,更是国家文物安全。”卢荃荃说。

从合法拍卖的外衣中厘清犯罪边界

随着案件事实逐步查清,如何准确定性成为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的关键问题。

涉案拍卖公司具有文物拍卖资质,相关文物又是通过拍卖会形式公开交易,表面上看似属于正常拍卖经营活动,但其行为究竟是拍卖经营过程中的一般违规操作,还是借合法资质和拍卖程序掩盖非法倒卖文物犯罪?合法拍卖与倒卖文物犯罪之间的边界,应当如何准确把握?

围绕这一关键问题,办案团队以涉案文物来源是否合法、传承是否有序、报审是否真实、拍卖是否合规为重点,对在案证据进行逐项审查。在此基础上,卢荃荃多次赶赴北京,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鉴定专家咨询请教,进一步了解文物拍卖企业征集、报审、拍卖的法定流程,以及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认定标准。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文物拍卖资质只是依法经营的前提,并不等于可以经营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文物。判断涉案行为是行政违规还是刑事犯罪,关键要看涉案文物是否禁止经营、来源和报审是否真实、公司人员是否明知,以及交易和收益是否依托公司平台实现。涉案的拍卖企业明知涉案文物依法不得经营,仍以公司名义征集、报审、拍卖,并通过虚假材料获取许可、收取和分配收益,已超出一般违规范畴,涉嫌倒卖文物罪。

围绕罪与非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一次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补强了涉案公司经营决策、业务运行和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随着证据链条逐步完善,涉案行为的单位犯罪特征逐渐清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公司股东张某、王某参与涉案文物征集、拍卖经营和收益分配,相关行为体现了公司决策和单位意志;涉案文物从征集、资料整理、报审到拍卖、结算,均依托该拍卖公司完成,拍卖图录、报审材料、成交确认、款项结算等也均以公司名义形成;成交后,拍卖款、佣金等款项进入公司账户,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部分以工资、分红等形式向相关人员分配。

据此,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该拍卖公司以合法拍卖资质为掩护,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且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024年9月17日,洛阳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拍卖公司及李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5年4月3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某拍卖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等4人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7.5万元至2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涉案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从刑事追责中延伸文物保护治理

判决生效,并不意味着案件办理画上句号。“如果涉案企业仍保有文物拍卖资质,今后仍可能借资质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风险隐患就没有真正清除。”卢荃荃说。案件办结后,洛阳高新区检察院没有止步于刑事追责,而是把推动行业治理、堵塞监管漏洞作为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的重点。为防止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脱节,该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将案件情况移送文物行政部门。

由于该案涉及跨区域执法、刑事证据向行政执法证据转化、违法所得核算以及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等问题,洛阳高新区检察院多次与文物行政部门沟通会商,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同向发力。2025年5月13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派员专程赶赴洛阳,与洛阳高新区检察院、洛阳高新区法院进行专题研讨。会上,检察机关结合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就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涉案证据材料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衔接使用提出意见建议。

在充分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2025年6月27日,经向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申请重大案件督办,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对涉案拍卖公司作出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7月23日,北京市文物局对该公司文物拍卖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

“洛阳作为十三朝古都,文物资源富集,守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日,洛阳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素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不仅依法打击了借正规拍卖之名实施的文物犯罪,更以个案标尺明晰法律红线、畅通行刑衔接渠道、整治行业乱象,有力纠正了有资质即可肆意妄为的错误认知。下一步,该院将立足洛阳文物保护实际,从严惩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持续健全文物司法保护协同机制,聚力构建刑事打击、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多方联动共治屏障,以坚实法治护航华夏文明薪火永续传承。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全媒体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李佳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