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旷思宇与孟斌、张建明、张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孟斌,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人民南路,公民身份号码53290119790501****。
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青华乡西窑村,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800404****。
被执行人:张文东,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中心街,公民身份号码32010619641026****。
执行案号:(2026)云2901执恢147号
执行依据:(2021)云2901民特642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标的:执行款1829721元
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使得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执行到位标金额的20%作为悬赏报酬。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联系人:赵法官
举报电话:0872-2134730
邮寄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天宝街31号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671000
2026年7月3日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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