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冒充警察骗色!”四川成都,女子与已婚男子通过网游相识,男子谎称单身、甚至冒充警察身份,女子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关系,1年后女子发现对方冒充警察且育有一女,男子当场赔2万元补偿,并继续以离异带娃名义交往,再过10个月后女子才得知男子早已登记结婚,双方签《分手协议》确认隐瞒已婚欺诈导致分手,男子自愿补偿10万元,但只愿每月付500远,女子愤而起诉,要求男子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欺诈所致误工费交通费等2万、公开书面道歉。

(案例来源: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1年9月,程娟与郭勇通过《梦幻西游》结识并互生好感,郭勇多次在微信中声称自己未婚单身,二人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确定恋爱关系。

程娟从成都飞深圳与郭勇见面,交往期间多次发生关系,2022年5月程娟发现郭勇此前自称是警察且有一女,郭勇承认冒充身份,支付给程娟2万元补偿。

而后,郭勇继续以“离异带娃”名义与程娟交往,2022年10月14日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分手补偿协议》:郭勇自愿补偿程娟精神损害金10万元,等郭勇有钱时再支付,永久有效,双方签字。

2022年12月,程娟得知郭勇实际上从未离婚,2023年11月7日,双方再次签署书面《分手协议》:确认交往期间发现郭勇已婚有家庭育有一女导致关系破裂,郭勇给程娟4万元补偿,分期每月500元,每月1号打款;如郭勇违反此协议按之前10万元计;双方正式分手互不纠缠。

协议签署后郭勇仅支付第一个月500元,余款未付,2025年11月、12月郭勇多次电话联系程娟要求见面被拒,双方在通话中发生争执。

2026年3月程娟向邻水县法院起诉,诉请:判令郭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判令郭勇赔偿因欺诈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判令郭勇在公开平台发表书面道歉声明;诉讼费由郭勇承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郭勇辩称:男女情感纠纷不属民法调整范围;双方发生关系均系自愿无强迫,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且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等系自愿支出未约定由己方承担且无凭证;未造成名誉损害不应赔礼道歉,应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目前司法实践逐步认可,隐瞒已婚事实恶意与不知情异性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可构成对对方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性自主决定权、婚恋知情权)的侵害,受欺诈方有权主张赔礼道歉及符合条件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但必须以“恶意隐瞒已婚+诱骗交往+造成精神痛苦”完整举证链证明,仅有脚踩两只船、出轨等,不足以让第三者(被欺方)向出轨方配偶以外的人获赔,通常是无过错方向自己配偶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特殊性在于,郭勇隐瞒已婚事实、虚构警察身份与程娟建立并维持恋爱关系乃至发生关系,主观上存在恶意欺诈重大过错,客观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

郭勇的行为,剥夺了程娟在知悉真相前提下对婚恋对象的自主选择权(含拒绝交往的选择权),本质是对程娟人格尊严的侵害。

程娟主张郭勇侵害人格权益要求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双方交往主要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酌定郭勇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7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门槛极高,须证明侵权行为与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关联,孤立的近期抑郁诊断距欺骗行为间隔过长且无持续就诊记录常被认定因果链条断裂导致不支持或大幅酌减。

原告2023年11月分手、2026年4月才确诊重度抑郁及PTSD症状阳性,间隔近2年半且期间未提交持续就医或心理咨询记录证明精神损害呈持续病理性状态,现有证据存在断裂,不足以证明确诊抑郁与被告当年欺骗行为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

但被告行为性质恶劣,完全免除财产性赔偿不足以惩戒违背公序良俗之行径及抚慰原告所受创伤,综合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精神伤害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注意:本案法院虽酌定1万元抚慰金,但明确说明主要系基于惩戒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而非完全满足因果关系严格标准,这属于少数给予象征性精神赔偿的判例,不能类推所有被骗恋爱案都能拿到精神损失费。

第三,签了《分手补偿协议》承诺赔几万十几万不等于法院必然全额照判,若原告以合同纠纷起诉且协议无显失公平或受胁迫可诉请履行。

若原告以人格权侵权纠纷起诉,法院按侵权责任要件审查,补偿协议可作为被告自认过错及原告受有精神创伤的佐证,但赔偿金额仍由法官依侵权酌定而非直接按协议金额判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想锁定金额建议以合同纠纷另行或一并主张,且仅凭口头“我给你写个10万补偿”无实际部分履行或见证较易被推翻。

综上,法院判决郭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朋友圈道歉7日,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遇到瞒婚骗恋,先留好聊天记录、身份查证线索、分手协议和就医材料——法律能给你的救济比骂一句“渣男”多,但证据决定了你能拿到多少。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