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你在非自愿时拍的裸照发给你爸妈!”海南海口,女子黄某经人介绍与张某2016年登记结婚,育两子一女,张某常年赌博、网贷,还偷偷用黄某身份信息借贷致其信用受损,二人2022年分居,黄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此后张某为胁迫复合,将婚内非自愿拍摄的黄某隐私照、私密视频发给黄某娘家及亲友,黄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不久后黄某再次诉离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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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看似普通的起诉离婚案,背后是包办婚姻、嗜赌欠贷、私密照被恶意散布胁迫、两次离婚诉讼、人格权禁令交叠的复杂图景,案件的导火索,始于一张被恶意转发的隐私照片。

黄某与张某2016年5月31日登记结婚,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撮合,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育有大儿子张豪(2011年生)、二儿子张帝(2013年生)、小女儿张琪(2017年生)。

初期尚可维持,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消费观念及张某赌博陋习矛盾日益尖锐。

张某有长期赌博恶习,为筹赌资和个人挥霍多次向网贷平台小额贷款,甚至在未告知黄某情况下,私自利用黄某身份证在网贷平台借款,致使黄某名下莫名背负债务,个人征信受到影响。

黄某为维持家庭开支常年在外打零工,微薄收入除自用外多用于孩子抚养及教育费,但张某对其缺乏基本尊重,时常恶言相向。

2022年前,二人正式分居,分居期间张某不但未反思,反而以不回来好好过就把你那些照片发给你全家相威胁——这些照片和视频,系张某早年在婚内非黄某自愿情形下拍摄的私密影像。

为逼迫黄某回归,张某真的将黄某隐私照、私密视频通过微信发给了黄某父母及部分亲属,对黄某造成极大羞辱和精神打击。

黄某2022年10月首次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2023年2月15日作出判决,认为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不准离婚。

但判后双方并未和好,继续分居互不往来,张某偶尔还阻挠黄某探视孩子、教唆孩子仇视母亲。

2024年11月14日,黄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威胁恐吓短信截图、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书等证据。

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先期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张某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黄某隐私照片及视频;禁止张某借隐私照片及视频对黄某实施威胁、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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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法院进入审理阶段,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 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使离婚损害赔偿不再局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传统情形。

夫妻一方在婚内或离婚过程中,未经对方同意将亲密隐私照片、视频向第三方甚至亲属、同事、网络散布,属于对配偶隐私权、名誉权的严重侵害,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的,法院可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本案中,男方嗜赌成性,还多次用女方信息网贷,并将女方非自愿拍摄的私密影像发给女方父母亲友胁迫复合,过错明显,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与场合、造成后果、侵权人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综合酌定,实务中一般为数千至数万元不等。

主张高额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散布范围广、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或严重精神障碍(如抑郁焦虑确诊记录、误工证明等),否则法院多采保守裁量。

本案中女方虽提供聊天记录和禁令裁定证明侵权事实,但未充分举证大规模扩散或重度精神障碍就医记录,故法院酌定6000元,属典型审慎裁量。

再次,遭遇配偶以私密照、视频威胁时,应第一时间做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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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截图等原始载体,不要图省事仅截屏;

二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即使是夫妻关系,散布他人隐私可处行政拘留或罚款,固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重要证据;

三是同时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本案黄某已成功申请),禁止对方存储、传播、威胁使用相关内容,违反禁令可司法拘留甚至追究拒执罪。

切勿因羞耻忍气吞声,对方越胁迫越要及时留证并寻求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应当准予离婚情形,准允离婚,张某十日内支付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