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想白嫖!辽宁东港,2名大学生网恋确定关系,恋爱3个月期间,男生转账12517元送礼物1547元,分手后男方反悔要求退还1.4万元及维权费2000元,女孩却主张这些钱全是赠予,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姓名为化名)
孙兵与孙丽都是19岁的年轻人,两人于2025年2月底通过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当时二人均为在校大学生,恋爱存续期间,孙兵多次通过平台向孙丽转账,总额12517元。
其中大部分是小笔转账,单笔1000元以上的共4笔:2025年2月21日转1000元、3月17日转1314元、4月29日分两笔转4674元和2400元(合计7074元,男方主张是应孙丽要求出资购买金镯子)。
此外,孙兵还先后购买牙刷、毛绒玩偶、护肤品、服装、护眼灯等送给孙丽,自行统计支出1548元。
2025年5月下旬双方感情生变,5月25日聊天记录显示,孙丽因孙兵清晨发送低俗色情信息“恶心到她”而明确提出分手,孙兵道歉但未挽留。
5月28日凌晨,二人正式谈分手,聊天记录中有一段关键对话,孙兵先说“还我镯子钱,就这样”“还钱,就结束”,孙丽回“不可能,你求着我给的吧”。
随后双方继续沟通,孙兵说“钱我不要了,那就是你的生日礼物”“我以前花钱就是买你的开心”,最后在确认分手那句旁又补“生日礼物我也不要了,我也不争谁对谁错,删了”。
当日二人互删联系方式,事后孙兵越想越后悔,自己前前后后花了1万4千多,两人就只限于牵个小手,稍微亲密一点的关系都没有发生。
于是,孙兵于2026年2月向东港市法院起诉,诉请:判令孙丽返还恋爱期间转账12517元、返还礼物折价1,548元、承担维权费2000元及诉讼费。
孙丽辩称:所有款项均为恋爱期间基于情感表达的无偿赠与,聊天记录中男方已明确表示“钱我不要了,生日礼物我也不要了”,赠与已完成不得撤销;且分手系因男方长期查岗监视、要求发色情照片构成性骚扰,男方恶意诉讼不应支持。
东港市法院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双方恋爱关系、转账金额、礼物支出、5月28日聊天记录中男方明示放弃镯子款项追偿的内容均属实,被告辩称1000元已转入“支付宝小荷包”且原告自行转走,但未提交任何截图或流水佐证。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处理恋爱财物纠纷首先须区分款项性质。
恋爱期间低于1000元的小额转账、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如本案1314元)属于情侣间维系情感、表达爱意的纯粹赠与。
这类支出被法律和司法实践推定为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无偿给予,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不适用《民法典》第663条普通撤销,也不构成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也就是说,这些转账分手后原则上不支持返还,这也提醒热恋中的人,红包转账要想好了再发,发出去后一般就要不回来。
本案中,礼物折价共1548元,属于一般价值不大的恋爱馈赠礼物属无偿赠与,无 《民法典》第663条法定撤销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等)。
原告以“附条件为维系恋爱关系、条件未成就”主张撤销,但礼物价值微小且部分为日常用品,结合司法实践认定为情感性纯粹赠与,不予支持返还;维权费2000元无法律依据亦不支持。
第二,大额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俗称彩礼性质)或双方合意的共同储蓄款,分手时可要求返还。
但主张为大额聘礼或购房购车出资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以结婚为预期”的合意或明确约定,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备注或聊天佐证的,法院常按一般赠与处理。
本案中,2025年2月21日转账1000元,被告陈述该款转入双方支付宝小荷包(共同存钱功能)且原告自行取走,但未能举证。
法院注意到该笔钱款被告称“转到小荷包中,原告不知情下转走”,说明双方对该款有共同支配或储蓄合意、隐含以维系恋爱并最终结婚为预期,不同于单纯无偿赠与,现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继续占有该款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第三,当事人在分手协商中明确表示钱不要了、礼物不要了,构成有效的放弃追索意思表示,事后起诉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微信聊天记录、语音、短信均可作为此类放弃合意的证据,恋爱分手谈钱时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关键书证,切忌先说“算了不用还”换良心,转头又立案索回。
本案中大额转账合计7074元(原告主张为购金镯子款),虽原告最初在分手交涉时开口要还我镯子钱,但在后续沟通中明确、反复表示“钱我不要了,那就是你的生日礼物”“生日礼物我也不要了”。
该意思表示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自愿放弃追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数月后反悔起诉有违禁反言,该笔款项不予支持返还。
综上,仅支持返还1000元,驳回其余诉请,案件受理费202元、保全费174元合计376元,被告负担80元、原告负担296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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