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承认了“公共文化资源”身份,另一个却依然被判侵权赔偿1030万。这朵四叶花,到底该归谁?
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侵害LV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30万元。
判决一出,舆论炸了。
“LV欺负古代人不会注册商标”“唐代琵琶上就有宝相花了”“苏州园林第一个不答应”——类似的评论刷屏社交平台。
争议的焦点很明确:四叶花明明在中国古已有之,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凭什么LV能注册成商标,还能反过来告中国品牌?
更让很多人困惑的是——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否认四叶花是公共文化资源,却依然判了茉莉奶白败诉。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法院没否认,但法律保护的不是“纹样”
先看清一个关键事实。
法院确实没有否认四叶花纹、传统纹样属于公共文化资源。
茉莉奶白在庭审中死死抓住这一点抗辩,律师罗列了全球各地的同款花纹,试图证明这种图案人人可用,不该归LV独有。
但法院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边界——
LV主张权利的,并不是“四叶花”这个通用纹样本身,而是其经过特定设计、固定化表达,并通过长期大规模使用建立了强品牌识别性的图形商标。
法律保护的不是图案的艺术价值,而是图案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简单说:你可以自由使用“四叶花”这个概念,但不能把别人的“那一朵特定四叶花”拿来当作自己的招牌。
LV的“那朵花”为什么受保护?
LV的四叶花卉图形诞生于1896年,距今已超过130年。
在中国,LV的四叶花卉组合商标已注册40年,属驰名商标,法律效力稳固。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LV注册商标有独有的线条弧度、交叉比例,经过长期使用形成一定辨识度。涉案LV图形并非简单几何图形或公有图案的机械组合,而是在细节线条、弧度、交叉方式等方面具有特定设计,并随LV Monogram体系长期使用形成了强品牌识别性。
按照商标法,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LV的四叶花卉图形经过百余年的持续使用和商业运营,已经可以与LV品牌建立极强的一一对应关系。
这就是“获得显著性”——一朵原本公共的“四叶花”,被LV用一百多年时间“养”成了自己的名片。
茉莉奶白输在哪?不是“用了花”,是“用了那一朵花”
那茉莉奶白为什么输?
第一,视觉上“太像了”。
双方图形均采用相同的四瓣对称架构,在花瓣弯曲度、中心空白面积等细节上有一致性。法院认定,茉莉奶白的四叶草花卉标志与LV享有权利的标识“没有明显区别”。
第二,明知故犯。
2024年3月起,茉莉奶白关联公司曾多次申请花卉图形商标,但均因与LV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引证商标就包括LV在本案中主张的部分商标。
商标主管机关没有认可茉莉奶白该图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茉莉奶白至少存在知晓LV相关在先权利障碍的可能性。
换句话说——申请被驳回了,知道可能会侵权,但照用不误。
第三,可能造成“关联混淆”。
很多人说:“LV卖包,茉莉奶白卖奶茶,谁会搞混?”
但法律上的“混淆”不限于“把奶茶当成LV生产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容易导致混淆”的解释,也包括足以让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投资、许可、加盟、合作等关系。
新茶饮行业高度依赖联名、跨界、限定包装。消费者看到相似花纹,极易误以为二者有联名合作。一审法院的判断重点正是可能误认两者之间存在联名或其他特定关联。
这就是商标法里的“关联混淆”——在奢侈品牌频繁跨界、茶饮品牌频繁联名的消费语境下,关联混淆比传统“买错货”更值得关注。
那它们不是“同样脱胎于四叶花”吗?
回到用户的问题:既然两者都脱胎于四叶花,凭什么一个能用,一个不能用?
答案是:脱胎于同一个公共元素,不等于使用了同一个特定表达。
你可以画一朵四叶花,我也可以画一朵四叶花。但如果我画的那一朵,线条弧度、交叉比例、整体造型都和你的一模一样,那就不再是“各自创作”,而是“复制你的特定表达”。
更重要的是——你用你的那一朵花用了100多年,全世界的消费者看到它就知道是你。这时候我再拿一朵几乎一模一样的花来卖奶茶,消费者会以为这是你和我联名了。
法律不禁止所有人画四叶花。法律禁止的是:把你的花画得跟别人的花几乎一样,还放在商品上让消费者产生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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