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2026年3月的一个深夜,北京某印刷厂的机器还在轰鸣。
空气中弥漫着油墨与纸张混合的味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静静注视着一页页文稿从机器中流出,封面上的字在灯光下熠熠生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再过几个小时,这些经过反复修改、校对的印本将被送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进行审议。
3月12日下午,人民大会堂掌声雷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就此诞生。
以法典之名,护锦绣山河。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明的法治,守护我们最美的家园。《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宣告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
《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人民法院是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生态环境法典》审议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印发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自觉扛起贯彻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与审判责任。
向着美丽中国进发,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承载着正义的天平,托起层层盎然新绿。
01
司法保障专业化
一部新法典,正在为中国生态治理写下新注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中国建设不断取得新进步,我们生活的家园更加美丽。
“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夯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司法实践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为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作好准备。
建设生态文明,蕴含治理智慧,指引着改革创新的方向。
面对生态环境司法高度专业化的要求,人民法院顺势而为,持续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此后,30个高级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相继成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具备条件的中、基层法院相继调整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江苏南京、云南昆明、河南郑州、吉林长春、新疆乌鲁木齐等环境资源法庭先后获批准成立。
目前,全国法院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组织2500余个。依托专门审判机构,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归口审理,促进依法全面追责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协调统一。
“《生态环境法典》充分肯定生态环境司法改革成果,首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为生态环境审判明确了发展路径。”杨临萍表示。
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课题之一。经过充分调研、深入研究和不断凝聚,生态环境司法的成熟经验、规律性认识逐渐上升为法典规范的立法共识。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是对中国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实践,特别是专门审判机构设置、审判机制探索等成熟经验的高度凝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认为,将司法保障置于《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提升了司法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它不再仅仅是纠纷的事后解决机制,而是与国家行政管理并行的、专业化的治理力量。
吕忠梅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对人民法院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司法的职能定位,也为未来司法机制的进一步改革与深化预留了法律空间和政策导向。
02
责任制度体系化
《生态环境法典》制定背后,隐藏着来自基层司法实践的真实故事。
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画卷中,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履行审判职责,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相关活动。
秦岭核心保护区依法禁止除生态保护、科研以外的人类活动。而某旅行社等9家公司和苏某,分别在网络平台持续发布有偿组织到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广告信息,组织1292次共6775人次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登山穿越,这种商业化运作模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性、累积性损害。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非法穿越组织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
在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向长江干流倾倒2万余吨危险废物,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犯罪行为,并通过“现金赔偿+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方式,让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积极做好长江保护“后半篇文章”,守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吕忠梅认为,该条规定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两项重大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与升华,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任务,解决了生态环境责任追究中的主体虚位问题,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确保任何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都有明确的责任追究主体和法定的追偿途径。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将经过改革实践检验但散见于不同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系统性规定,赋予其更高的稳定性和强制力,为建构行政与司法相互衔接的具体程序机制提供了基本依据。”吕忠梅说。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委员秦天宝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凸显了从法律体系迈向法典体系背后,我国生态环境国家治理模式从碎片化走向整合化的转型逻辑。
“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已从重点整治转向系统治理、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防控,这种治理逻辑的深刻变革对法治提出了体系化、协同化的更高要求。”秦天宝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吸收了本土实践的制度成果,并通过体系化手段促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03
协同机制法定化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广东省广州市某居民小区内,邻里间发生矛盾。一方为了报复,竟用喇叭循环播放“荒山野鬼”的恐怖录音,一天播放十几个小时,楼上备战高考的孩子被折磨得几近崩溃。然而,这些录音分贝值并未超标。难道不超标,就只能忍气吞声?
面对“荒山野鬼”噪声扰民的情况,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播放扰民录音。困扰居民的问题马上得到解决。《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吸收了这一成功的司法实践成果,明确设立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制度,为人民法院从源头守护群众的生活安宁提供了法律依据。老百姓心头的急难愁盼问题,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找到了清晰而有力的答案。
“《生态环境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写入第一条规定,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集中表达和法治宣言。”吕忠梅表示。
此外,记者注意到,《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关于司法机关的专门规定,成为协同治理理念的鲜明注脚。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往司法机关更多以裁判者或监督者的身份出现,而《生态环境法典》则强调协同配合,这反映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同向发力。”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说。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实践中探索的行刑衔接、党政同责、多元共治等成功经验及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制度提升与回应。”吕忠梅表示,核心在于确立生态环境法治实施的“大协同”机制,构建一个无缝衔接、高效联动、责任闭环的执法司法协同体系。
丰富多样的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为生态环境保护从碎片化治理向系统治理、专业审判转型补齐重要一环。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部署要求,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体系,为《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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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4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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