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而言,品牌是核心竞争力,是长期经营积累的无形资产;而不正当竞争,不仅会摧毁品牌商誉,更会让企业面临巨额赔偿、声誉受损的双重危机。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珠宝品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权方被判赔偿120万元,该案更入选首批海南法院2025年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为所有企业敲响了品牌合规的警钟。
▌案件详情
原告是拥有百年历史的英国知名珠宝企业——某特公司(1898 年在英国注册,1953 年更名为 GARRARD & CO.LIMITED 并沿用至今)及其关联公司某特控股公司(2001 年注册,更名为 GARRARD HOLDINGS LIMITED)。两原告旗下的“GARRARD”品牌,在国际市场享有极高盛名,在珠宝行业享有盛名。
2024年,某特公司发现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以下一系列“搭便车”行为:
1. 字号仿冒:擅自使用“GARRARD”“某特”作为其企业字号开展珠宝业务。
2. 名称冒用:直接使用某特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GARRARD HOLDINGS LIMITED”进行宣传。
3. 历史抄袭:在宣传推广中抄袭“GARRARD”品牌发展历程、所获荣誉等核心历史信息,试图将自己包装成该百年品牌的中国运营方。
权利人发送警告函并沟通无果,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构成仿冒混淆:原告的“GARRARD”“某特”字号及企业名称在珠宝行业属“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两被告作为2024年新设公司,使用相同标识开展同类业务,且其主张的授权无合法基础,主观上具有恶意,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仿冒混淆行为。
2. 构成虚假宣传:两被告抄袭品牌历史与荣誉,虚构与百年品牌的关联关系,对商品来源、品牌背景作虚假陈述,构成虚假宣传。
3. 构成共同侵权:某珠宝海南公司是某商业河南公司的股东,二者在人员、业务、财务上深度混同,管理人员重叠,属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企业名称及字号、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元。一审判决后,某商业河南公司虽提起上诉但未缴费,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企业警示
该案既彰显了对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为市场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唯有坚守诚信经营、自主创新,才能实现品牌的长远发展。企业应注意合规经营,避免踩坑。
一、慎用他人知名商标标识。企业在命名、品牌设计及商标注册时,务必规避行业老字号与头部品牌。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标识,易被认定为主观恶意,进而招致高额赔偿。建议事前通过官方渠道排查商标与字号,从源头避免混淆。
二、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品牌历史、合作荣誉、产品功效等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可溯源,不得虚构、夸大。虚假宣传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 高沃综合海南特区报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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