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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了90户,就敢划走53万发奖励?法院连判三回:全部退回!
业主大会一共183人,业委会只问了90人就觉得"够数了",然后从公共收益里划走53万奖励给物业。一审输了上诉,二审输了申请再审,省高院直接驳回。这个案子给所有人上了一课:公共收益的钱,不是业委会想给谁就能给谁的。
如果你是小区的物业,干了一年,业委会突然说要奖励你53万,你什么反应?
你可能觉得:这小区业主真好啊,服务被认可了。
但如果这53万是从你们小区电梯广告、停车费、场地租金这些公共收益里出的,而且业委会只问了不到一半的业主意见就拍了板——你还觉得这事对吗?
宁波一个小区,就出了这么一档子事。业委会为了奖励物业,从公共收益里划走了53万多。结果被业主告上法院,一审败诉、二审败诉、省高院再审——还是败诉。
连输三场。
01 183人的小区,只问了90个人
这家小区共有业主183人。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涉及公共收益处分这类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大会表决。
但业委会是怎么操作的呢?
他们搞了一个"满意度调查",找了90户业主填表。其中86人表示满意、4人不满意。然后业委会就凭这个调查结果,认定"大家对物业很满意",从公共收益中划出53万余元,作为奖励发给了物业。
乍一看,好像没什么问题——90人里86人满意,满意度够高了吧?
但法院的看法完全不一样。
法院指出:90户,连183人的半数都不到。用不到一半的样本去决定全体业主的钱怎么花,这叫"样本不具代表性"。
更重要的是,处分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只是一个执行机构,不是决策机构,没有权力擅自做主。业委会只搞了一个满意度调查,绕过了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这个决定从一开始就是越权的。
一审法院判了四个字:行为无效。53万,全部退回。
02 不服?二审和省高院继续驳回
业委会不服气,提起了上诉。
上诉理由想来想去无非就是:"我们也是出于好心""物业确实服务好""大部分业主是同意的"。
但法律不讲"好心"。法律讲的是程序、是权限、是规则。程序错了,即使结果是好的,决定也是无效的。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业委会又申请省高院再审。省高院审查后直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审三败,尘埃落定。53万,一分不少,必须返还到公共收益账户。
03 公共收益的钱,到底谁说了算?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每个小区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核心问题:公共收益的钱,到底谁说了算?
电梯广告一年收多少?地面停车费进账多少?快递柜、自动贩卖机的场地租金多少?这些属于全体业主的钱,到底该怎么花,谁有权决定?
答案其实很清楚——业主大会说了算,而不是业委会说了算。
《民法典》第278条写得明明白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处分公共收益,属于这类重大事项。
业委会的角色是什么?是执行机构,不是决策机构。业委会可以提议、可以执行,但不能替全体业主拍板。想花公共收益里的钱,必须走业主大会表决程序,达到法定人数要求。
这个案子里的业委会,错就错在把"执行权"当成了"决策权"。觉得大部分业主应该没意见,就自己把事办了——结果吃了官司。
04 一个"好心"的决定,为什么是违法的?
或许有人会说:业委会也是好心啊,物业确实服务好,奖励一下怎么了?
这里面有几层逻辑,值得每一个小区业主想清楚。
第一,"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法律设置业主大会表决机制,不是为了麻烦,而是为了保护。保护少数业主不被多数人"代表",保护公共财产不被随意处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同样重要——程序错了,结果再"好"也是无效的。
第二,满意度调查不等于业主大会表决。调查是征求意见,表决是行使权利。两者有本质区别。调查结果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替代正式表决。
第三,90人的意见,不能代表183人。就算那90人全票通过,也只代表不到一半的业主。剩下的93个人没被问到,他们的意见呢?他们可能也同意,但也可能不同意。未经表决就推定"大家没意见",这是对缺席业主权利的漠视。
本案中的业委会可能真的没有私心,但这一系列程序上的"省略",让一个原本可以做得合规的事,变成了违法决定。
宁波这个案子,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不少小区业委会的通病:
不是贪污,不是挪用,而是不懂规则。
很多业委会成员是义务干活,凭一腔热情在为小区做事,这值得尊重。但不等于可以绕过程序。法律不会因为你是"义务的"就降低要求,也不会因为你的"出发点是好的"就网开一面。
对于业主来说,这个案子也是一个提醒:关注你们小区的公共收益账目了吗?本季度有没有按规定公示?业委会有没有在不该做主的事情上自作主张?
53万,不是小数目。如果没有那几位起诉的业主,这笔钱可能就稀里糊涂地花出去了。
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的"家底",每一分钱的去向,都应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参考来源:宁波东方热线论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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