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济南市人民医院因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被依法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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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济南市人民医院官网)

处罚决定书(济卫医罚〔2026〕0039号)显示,济南市人民医院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问题,该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相关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条款,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对济南市人民医院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记者梳理发现,该院2023至2026年连续4次因病历书写、管理制度不规范被市卫健委处罚,罚款累计12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济南市人民医院(曾用名:莱芜市人民医院),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始建于1945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急救为一体,专科门类齐全的大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47964.8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慧林。

新闻延伸:超标准收费,被罚款超747万元

据媒体公开报道,2024年7月22日,济南市人民医院因存在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被济南市医疗保障局罚款超747万元。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认为,超标准收费等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因此,责令济南市人民医院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0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处罚款7475469.40元。(鲁网记者)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