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横州遭遇特大洪涝灾害,持续暴雨引发河水暴涨,多地内涝,恶劣天灾之下,一场令人扼腕的悲剧不幸发生。
横州市云表镇一家养蛇场被洪水冲毁,大量养殖毒蛇随水流四处逃逸,一名村民不慎被出逃毒蛇咬伤,最终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网上出现了不少争议声音。很多网友认为,蛇群出逃完全是洪水天灾所致,属于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养蛇场老板无需担责,也不用赔偿。
但从法律层面细细剖析,这个说法其实是大众的普遍认知误区。
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却绝不意味着养殖户可以彻底免责,置身事外。
很多人对不可抗力的理解过于片面,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洪水、特大暴雨等极端自然灾害,确实在法定范畴之内。
但法律判定责任,从来不会单一归因于天灾,更会核查当事人是否尽到了法定安全义务、是否存在人为疏漏。
与普通畜禽养殖不同,养蛇属于高危特种养殖,毒蛇具有致命攻击性,时刻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这也让养殖户背负了远超普通经营者的严格管控责任。
既然依托高危特种行业获取收益,就必须承担起对应的风险防控义务,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在动物致害侵权案件中,我国始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无论饲养人主观有无恶意、是否刻意疏忽,都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想要凭借不可抗力免除责任,有着极其严苛的法定前提,损害必须完全由自然灾害造成,且经营者已穷尽一切合理手段防范风险,不存在任何管理失职。
结合本次横州致人死亡案件来看,责任界定的核心十分清晰。毒蛇出逃伤人,究竟是纯粹天灾,还是天灾叠加人祸的双重结果?
倘若养蛇场严格按照防汛标准建设,笼舍坚固,防护完备,在气象部门发布洪水预警后,养殖户主动加固设施,转移蛇群,排查隐患,穷尽了所有应急措施,最终仍因超标准特大洪水导致蛇群出逃致人损害,法院可依据不可抗力规则,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其赔偿责任。
但现实中,多数小型民间养蛇场普遍存在管理漏洞,场地搭建简陋,防洪设施缺失,无完善应急方案,面对汛期预警心存侥幸,消极不作为,既不加固防护,也不转移蛇群,任由致命风险暴露在公共环境中。
这种情况下,洪水只是事故导火索,经营者的失职懈怠、侥幸心理才是悲剧根源,完全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必须全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遇难者家属可凭借警方调查记录,蛇类溯源鉴定,医疗死亡证明等证据,依法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赔偿,合法权益受法律完整保护。
更值得警惕的是,本案绝非单纯的民事赔偿纠纷,情节恶劣者将触及刑法红线。
大量毒蛇扩散逃窜,严重威胁不特定群众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若养殖户明知场地防洪不达标,明知存在重大风险,收到预警后仍放任隐患,拒不处置,最终致人死亡,已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这场悲剧,为所有特种养殖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极端天气频发的当下,防汛避险,隐患排查,应急处置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必尽义务。
高收益必然对应高责任,漠视风险,疏于管理,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天灾无常,法理有界,不可抗力是法律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却绝非失职者逃避责任的免罪金牌。
自然灾难无法抗衡,但人为过错可以杜绝,坚守安全底线,履行管控职责,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才是每一个经营者最根本的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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