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港發LIU Kong-faat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5月27日

出席人士:

梁新燕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英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天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氯胺酮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5年11月13日約凌晨時分,警員在慈雲山慈民邨多層停車場外的兒童遊樂場外,看見被告和兩名男子迎面而行。警員看見被告把一個黑色膠袋放入民泰樓外休憩處內一個垃圾桶內。三人在附近徘徊,被告在附近四處張望。

3. 稍後,警員和同袍截查被告和兩名男子,並且從垃圾桶內找回那黑色膠袋,袋內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即250克粉末,內含129克氯胺酮。被告在現場在警誡下說:「我冇嘢講。」

4. 案發時,被告身上有一部電話及$1,764元。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32,000元。

求情理由

5. 由於被告願意提供資料給控方,因此本席把判刑押後到今天5月27日。但控方告知,被告的口供並不為控方所用,而案情的另外兩名男子並沒有被檢控。辯方大律師說被告並不是主謀,16歲因為打架而被判入更生中心。被告曾經在廚房工作,亦曾經做售票員,月入$17,000至$22,000元。辯方說被告的母親患病,亦呈上被告母親的醫生覆診紙。

6. 在本案而言,辯方說被告只收取$500元作為酬勞,但被告向警方提供資料,在在反映被告改過的決心。在本席的查問下,被告最近的定罪是因為群眾毆鬥而被判入獄12個月。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總體量刑原則,從輕發落。

判刑

7. 被告現年22歲,中三程度,在他的認證口供說他曾經任職工人。他在認證口供亦說並沒有吸食毒品的習慣。被告在2010年12月有一項傷人罪,被判入更生中心。被告今天最新的刑事紀錄顯示,被告在2016年4月21日,因為群眾聚毆而被判入獄12個月。就該案而言,本席得悉被告最快的出獄日期是本年的12月27日。

8. 本席認為被告一錯再錯,早前兩項定罪是涉及傷人的罪行,現在更加變本加厲販運氯胺酮,份量達到129克,市值達到$32,000元。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有意和警方合作,但他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達到任何正面的結果。主謀人和犯罪集團仍然逍遙法外,留得22歲的被告自己一個人愚蠢地為區區$500元而斷送青春。

9. 一般而言,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6年至9年。本案涉及129克氯胺酮,因此刑期起點是六年半。被告認罪令他的刑期可以減至52個月。本席亦考慮到被告有意協助警方,亦相信年青的被告會真心改過,因此酌情減刑兩個月。就本案而言,本席判被告入獄50個月。

10. 另一方面,被告現在正在服刑12個月,那聚眾群毆的定罪和本案的性質截然不同,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亦各有差異,因此兩項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誠如前述,本席相信年青的被告會痛定思痛,為了父母、為了弟弟、為了自己而重新做人,因此頒令現在服刑的12個月刑期中的兩個月,與本案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的總刑期是減少了兩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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