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国办发〔2025〕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25〕35号)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太原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切实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质量,结合太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决策部署,发挥就业创业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集中就业、分散就业、自主创业、庇护性就业,推进我市残疾人就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从2026-2030年,5年内对全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集体、组织)及残疾人各类创业形式给予资金补贴。就业补贴主要包括:城乡残疾人就业基地(安置残疾人20人以上)、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残疾人20人以下)、集中就业的盲人按摩店(安置视力残疾人8人以上)。创业扶持主要包括自主创业户扶持补贴、盲人按摩创业户扶持补贴,同时对经市残联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晋享家园”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三、扶持对象
(一)具有太原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乡残疾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年以上法人资格,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各级行政审批等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集体、个人)取得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证照申请补贴。符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同等享受辅助性就业机构相关扶持政策。
(四)残疾人、残疾人直系亲属(多名直系亲属)创办多个企业或取得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证照或选择一名亲属申请创业补贴。
四、扶持措施
(一)就业扶持
1、城乡残疾人就业基地补贴。用人单位、农村合作社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给予就业基地补贴。其中,城镇用人单位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合作社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发放半年以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基地补贴每三年申报一次,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补贴1万元,最高补贴限额30万元(盲人按摩机构除外)。
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要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实名录入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2)农村合作社安置的残疾人须具有本市农村户籍,要为残疾人社员缴纳城乡相应的社会保险。属灵活就业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3)提供工资发放凭证。
2、城乡残疾人分散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在4人以上、20人以下,给予用人单位分散就业补贴。其中,城镇用人单位按规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合作社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发放半年以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分散就业补贴每五年申报一次,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补贴1万元,最高补贴限额19万元(盲人按摩机构除外)。
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相关证照齐全,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有生产经营、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等固定场所。
(2)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实名录入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3)申报当年仍持续运营。
(4)农村合作社安置的残疾人须具有本市农村户籍,要为残疾社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属灵活就业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也应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5)提供工资发放凭证。
3、集中就业盲人按摩店补贴。用人单位安置视力残疾按摩人员8人(含8人)以上,并与残疾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协议、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每三年申报一次,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补贴1万元,最高补贴限额10万元。
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符合扶持对象中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即可申请。
(2)设置按摩床位不少于15张,按摩区域总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各类证照齐全,并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3)遵纪守法,经营场所制度健全,环境整洁卫生,盲人按摩人员着装整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4)按摩人员须持有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医疗按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
(5)申报当年仍持续运营。
(6)提供工资发放凭证。
(二)创业扶持
1、自主创业户扶持补贴。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残疾人个人或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网络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自在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创业扶持补贴4000元。
申报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或“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生产经营场所,注册负责人是申报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是智力、精神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
(2)申报当年仍持续运营。
(3)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遵纪守法、稳定经营。
(4)符合扶持对象(四)的规定并提供户口证明。
(5)当年享受省同类补贴的不纳入市级补贴范围。
2、盲人按摩创业户扶持补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残疾人或健全人开办的按摩店并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的,自在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创业扶持补贴4000元。
申报条件:
(1)各类证照齐全,设置按摩床位不少于4张,按摩区域总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2)申报当年仍持续运营。
(3)按摩人员须持有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医疗按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
(4)遵纪守法,经营场所制度健全,环境整洁卫生,按摩人员着装整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5)与雇佣的视力残疾人签定雇佣协议,并支付劳动报酬。
(6)符合扶持对象(四)的规定。
(三)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运营补贴
用人单位、机构组织安置不少于5名(含5人)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监护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相关劳务协议,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给予运营补贴5万元,每三年申报一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房屋租赁、水电暖缴纳、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施设备和原材料购置及职工工资、保险购买等。
申报条件:
(1)机构需按照《山西省残疾人辅助性机构认定和扶持办法》被太原市残联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晋享家园”、并在本年度申请时仍持续运营。
(2)同一机构当年享受同类省补贴的不再纳入市级补贴范围。
(3)具有适合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身体条件的、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生产劳动6个月以上。
(4)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的,应明确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申报条件的1/4。残疾人劳动报酬应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5)管理服务人员与就业残疾人数比例不低于1:5,有精神类残疾人就业的,应配备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参与管理。
(6)配备消防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日常业务、财务、安全制度、消防和应急管理要健全规范。
(7)机构管理制度要明确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残疾职工个人信息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五、项目申报审批
(一)本人或单位申请。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残疾人(或亲属)及用人单位、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在注册经营所属县(市、区)的乡镇(街道)残联进行申报。
(二)乡镇(街道)残联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走访,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于每年4月底前报县(市、区)残联。
(三)县级审核认定。各县(市、区)残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汇总审核、实地查验,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到期无异议的,给予认定,并于5月底前报由市残联复核抽查。
(四)市残联复核。市残联对县(市、区)残联认定的扶持对象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扶持资助条件的在市残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下达扶持资金。9月底前县(市、区)残联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并完成支付。
六、经费来源
城乡残疾人就业基地补贴、城乡残疾人分散就业补贴、集中就业盲人按摩店补贴、自主创业户扶持补贴、盲人按摩户创业扶持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25〕11号)规定的分档比例负担(其中市级与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比例为60%:40%;与古交市、清徐县比例为22.2%:77.8%;与阳曲县、娄烦县比例为37.5%:62.5%)。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当地补贴政策,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导政策落实,要将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补贴政策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并结合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方式及使用范围,按照新增优先原则,认真开展项目宣传、数据摸底、资料审核、实地检查、社会公示和上报备案工作。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残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申报条件、流程,规范审批、资金发放秩序,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者串通方式虚报申请资料、虚开票据或其他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违反使用规定或者蓄意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县残联收回已发放资金,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扶持。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大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挤占。要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落实资金监管职责,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规范档案管理,市、县、乡、村四级要按规定留存残疾人就业创业档案资料,做到规范完整、有据可查。
(五)强化政策衔接,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规定,当年已享受省级同类补贴、奖励资金的对象或单位、个人,市级不再重复安排,确保政策不冲突。
(六)若五年内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本文件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出具解释细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太原市“十四五”残疾人“五融五创”融合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残联〔2020〕33号)即行废止。
来源:太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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