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出事故后,竟逃离现场再次喝酒,企图制造无法查明的混乱局面,最终被判危险驾驶罪。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出事故后逃跑到烧烤店喝酒 企图混淆饮酒时间
根据公开案情,某日凌晨,许某饮酒后,应朋友孙某之约,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某地吃宵夜。途中,许某驾驶的车辆与温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剐蹭。温某当场报警,并指出许某涉嫌酒后驾车。
民警到达现场后,温某上前与民警交谈。趁此间隙,许某翻越护栏离开现场。民警在调查期间多次拨打许某电话,许某均未接听。后许某进入烧烤店吃宵夜,与孙某等聊天承认其在家喝酒后出来,并在烧烤店内故意饮酒。当日2时许,民警在烧烤店将许某抓获,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某不认罪,辩称自己并未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系在烧烤店时所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从家中出发前有饮酒行为,其主观上也无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饮酒的故意。
法院审理:
证据足以证明醉驾,判危险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其作为事故当事人本应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由交警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但交警到达现场后,许某却翻越护栏趁机离开现场,前往烧烤店饮酒。该行为表明其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具有逃离现场、规避检查的主观意图和行为。
其次,许某在与事故相对方争执、接受他人询问以及在烧烤店饮酒时,均陈述自身系醉酒后驾车出行。该陈述与在案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关联,足以证明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第三,许某在酒精测试前再次饮酒,其目的系掩盖醉酒驾车的状态,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饮酒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许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而再次故意饮酒,依法应从重处罚。此外,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远超醉酒驾驶标准,且其曾因醉酒驾车被相对不起诉,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说法:
“二次饮酒”扰乱侦查难混淆证据链 勿酒后驾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二次饮酒”,能否让醉驾事实变得“说不清、道不明”?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许某在发生事故前已饮酒驾车。许某在明知事故相对方已报警的情况下,未履行配合调查义务,反而在公安机关依法介入调查后,选择逃离现场,拒接民警电话并在后续调查期间故意于烧烤店内饮酒,其行为具有明显规避检查以及掩盖驾车时酒精含量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导致血液酒精含量无法区分驾驶时与检查时的状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的构成要件,应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定案依据。许某妄图靠事后饮酒混淆事实,扰乱侦查,规避法律的“小聪明”,终究徒劳。
深圳法院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广大驾驶人切莫心存侥幸,妄图掩盖违法事实,否则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自食恶果。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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