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历史上一个最基层的职务,保长。
保长的权力有多大?
保长,这一称谓起源于宋朝。关于保长的起源,我在昨天的文章《都,实行千年的古代乡村行政区划单位,你的家乡属于什么都?》中已经有详细介绍,就不再复述了。
元朝没有保长。乡村基层的户籍、赋税管理基层单位是乡(里);劝农和文教实行社制,50户为一社。没有专门管治安的保。
明朝初年,乡村也没有保这一层级。
《明会典》规定:“禁革主保里长,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辨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徒。”
明初的乡村,设有由里长(一里为110户),甲首(一甲为10户),由富户轮流担任,催收钱粮,办理县衙交待的公事。如果有人自称主保、保长,在乡下扰民,杖责一百,流放。明初是不允许出现地头蛇之类的豪强。
从正德、嘉靖年间起,明朝的社会治安开始恶化,保长一职也随之而生。
王阳明在南赣剿匪时,专门下了一道公文,即《申谕十家牌增立保长》。文中说:“各府州县,于各乡村推选才行为众信服者一人为保长,专一防御盗贼。平时各甲词讼,不许保长干与,因而武断乡曲。”明初的时候,十家为一牌,王阳明在牌的基础上,每村设立一名保长,主要职能是防盗贼,各村的其他事务,保长不能干预。
保长一职,实际上就是专门为治安而设,与明朝的“乡-都-里-甲”的基层管理体制并不关联。“乡-都-里-甲”制度是户籍管理制度,10户一甲,110户一里,是按户数来设定层级。保是按照地域编程,一般为一个大村子为一保,小村和零散户则并入相邻的保。保的户数没有定额,但一个保的范围,不能超过一个都的地盘。小的村,几十户一保;大的集镇或者连片的村庄,一个保往往有几百户。
在沿海地区,为了防备倭寇,保长还有率领壮丁守城的义务。
清朝基本延续明朝的制度,并强化了保长的权力。
清朝前期,保长的职责是主要有以下几项:给家家户户钉上门牌,写明全家的人口数;带领全保壮丁捉拿出现在本保内的盗贼、奸人;上报灾情、命案;抓捕流浪到本乡的流民或者八旗逃人;排查邪教和会党人员,严谨群众无故聚会;协调邻里关系。保长每个月要向县衙上交治安情况报告,确保自己辖区无事,出现疏漏将重罚。
明朝时期,朝廷严禁保长触碰财税。清雍正朝开始,因为摊丁入亩,收税难度加大,保长还要参与赋税的追缴,
明清两朝,有一些共同的红线是保长不能触碰的。
保长严禁干涉民间婚丧嫁娶,这类事情由族长决定,出现重大纠纷可能酿成社会事件,保长也只能上报县衙,不得自己出面干预。家族内部事务,保长不得干预。土地纠纷、财产纠纷,分家析产,乡里老人可以出面调解,如事情比较大且调解不成功,由乡民自行诉讼解决,保长不能参与。保长不得私设公堂,没有羁押本村村民的权力,不得罚款或者没收村民财产。
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保长带着壮丁鱼肉乡里而专门设立,保长始终只是维护治安,而不是地方官员。
保长不是官员,没有任何俸禄。知县从地方存留、罚没的银钱中,每年给保正一些纸笔、巡逻灯油等杂费,一年仅数两,只能算是办公消耗,不能算薪酬。富庶的地方,也会在公田、义庄中拨出一些米,作为保长的酬劳。
我们再来看看民国时期的保长。
民国时期,一个乡镇一般有十几到几十个保,每个保的户数从几十户到一百多户不等。保长的职责包括:户口核查,催收赋税,壮丁编组,民间纠纷调解的等等。除了这些之外,保长还兼任保国民学校(民国乡村基层初级小学)的校长,壮丁队的队长。
明清时期的里甲长,在民国时期废除了,催收赋税等职责归入了保长,但他们仍然不是公务人员。凡涉及到罚款、抓人、赋税定额、兵役分配等实际利益的事情,全部要上报乡镇公所核定处理。
保长没有专职的下属,虽然兼任了国民小学校长,但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并不教书。这个职务给他一个便利,就是指使小学的教师当自己的文员,文书类的事务不用自己负责。
民国初期,保长没有办公室,有公事就借用祠堂、庙宇、商铺角落临时办公。1939年,推行新县制,规定保长必须有固定办公地点,即保办公处,一般也只有一间瓦房。
表面上看,保长好像没什么实权,实际上油水还是不少的。
民国时期的县、乡一级的公务人员很少,很多事情还要依仗保长去落实,保长一些越权的事情,只要不出格,乡镇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保长原来只有调解纠纷之权,没有处罚的权力。有些县、乡官员嫌事务繁杂,为了省事情而立了一条规矩,民间纠纷,如果没有经过保长的调解,一律不许上告。如此一来,当事人自然忌惮保长,一些民间纠纷,到了保长这一层实际上就调解结案了,保长自然能落不少好处。
保长手里还握有壮丁队,这可是一支合法的武装,横行乡里是没问题的。
另外,罚款、抓人、赋税定额、兵役分配等事情虽然要乡里处理,乡镇一级哪会清楚每户的情况,这个保长不少捞好处的机会。
以上就是保长的大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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