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尹生、李志强、于海萍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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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2025年9月至2026年3月期间,公司多次向关联方山东润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华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单日资金占用最高余额3,000.00万元。二是202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润华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等发生销售、采购等关联交易共887.46万元。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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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尹生,公司总经理李志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于海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他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来源: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