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7月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引导经营主体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压实主体责任。
案例一: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案
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许可证办公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缺少相关人员任职证明、焊评报告未按标准转换、竣工资料缺少图纸会审记录等诸多问题。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特种设备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取得许可意味着企业通过了技术能力、质量体系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严格审查,能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获证后企业需接受证后监督检查,确保持续符合许可条件,只有不断完善人员管理、设备维护、记录保存等内部机制,方能实现长期合规经营。对于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吊销许可证。
案例二:某供热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锅炉案
经查,当事人作为锅炉供热企业,在用承压热水锅炉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仍然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锅炉设备长期在高温高压下运行,其部件会逐渐产生缺陷,定期检验的核心价值在于主动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对于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
经查,当事人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且充装人员未对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情况进行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气瓶作为特种设备,本身具有较大危险性,而充装环节更是守护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并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对于气瓶充装单位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资格。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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