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J COP1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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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海潮天下

众所周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简称《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协定)已在2026年年初正式生效。这是一部针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国际框架,具备法律约束力。公海占全球海洋面积的65%左右,占地球表面的43%,因为空间广阔且远离陆地,过去的管理工作长期处于零散状态。这个新BBNJ条约的出现,就是为了把现有的碎片化治理体系编织成网。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小编注意到,2026年6月,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的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发布了专门针对公海保护区建设的技术分析报道,提到全球公海受保护面积仅约1.6%,距离昆蒙框架30*30目标仍有巨大差距。为此,该技术分析呼吁在即将召开的BBNJ COP1缔约方大会上,各方必须加紧解决资金缺口,建立起一个不纯粹依赖各国自愿捐款的专项公海保护区资金机制。为助力全球环境治理、并供我国学者了解最新BBNJ全球海洋治理动态信息,分享该信息如下,供感兴趣的读者们参阅(注:本文仅供参考,具体请参见他们的原文,见文末查考资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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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技术分析报道提到,现在,搭建BBNJ运作框架的工作已经启动。近期的核心任务包括设立决策机构、制定公海环境影响评估(EIA)程序、明确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规则,以及建立公海海洋保护区(MPA)和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s)机制。公海保护区建设目前正处于关键节点,北大西洋和南大洋现有保护区的运行经验,正好可以给未来的公海治理提供参考。

从生态角度看,公海吸收了全球大约90%的过剩热量、25%的二氧化碳排放,还出产金枪鱼、磷虾和鱿鱼等重要渔业资源。科学家估计公海中还有数十万种未被发现的物种,其提供的药物化学成分、营养循环和气候调节等生态系统服务具有极高的价值。但是,过度捕捞、不可持续的航运、气候变化、陆源污染以及深海采矿,正在持续危害这片生态系统。设计合理的公海保护区能让受损的生态逐步恢复,其溢出效应还可以带动周边海域生物量和生物多样性的增长。

国际社会此前在《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中提出了到2030年保护至少30%海洋的目标(即“30*30”)。要达成这个目标,必须依赖公海保护区。但,截至2026年2月,全球只有1.6%的公海区域得到保护,这意味着今后需要加快保护区的设立速度。

单独依靠保护区并不够,公海治理还必须联动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航路与航速控制、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的捕捞规则、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ISA)的矿产开采限制。目前在国家管辖水域推行的“可持续海洋计划”(SOPs),也许可以作为一种协调机制引入公海,将视线从单纯的30%保护目标扩展到100%的整体可持续管理。

南大洋和北大西洋的公海保护区由不同的政府间组织管理,提供了有限但实用的案例。在南大洋,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早在1982年就因担忧磷虾过度捕捞而成立。自2002年起,该委员会着手规划南大洋的保护区网络,原本计划在2012年完成(保护措施 91-04),却因为成员国对网络细节无法达成共识而一再延误。目前只有南奥克尼群岛公海保护区和罗斯海区域保护区在运行,仅覆盖南大洋5%的面积。这些保护区没有长期的资金和固定人员支持,主要依赖英国、新西兰、美国、意大利和韩国等成员国利用本国财政和海上力量进行监测与执法。

北大西洋的奥斯陆-巴黎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OSPAR)则展现了不同的机制。依照Recommendation 2003/3,该组织旨在建立一个管理良好且具备生态连贯性的保护区网络,并在2030年环境战略中提出保护30%海域的目标。2023年的评估报告显示,OSPAR区域已有10.9%的海域被划为保护区,其中有11个位于公海。与南大洋不同的是,OSPAR在无法达成一致时允许通过3/4多数票做出决策,机制更为灵活。不过,OSPAR的管辖权不包括渔业管理、海上运输和矿产开采,它需要与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NEAFC)、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协调各方来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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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马尾藻海(萨加索海)可能成为BBNJ协定生效后第一批公海保护区。萨加索海位于大西洋中心,是全球唯一没有陆地边界的海洋。这里是一幅马尾藻及其关联海洋生物的插图,画面中包括鱼类、海龟、鸟类和海洋哺乳动物。马尾藻是一类大型褐藻,在开阔的大洋表面形成了一个独特且高产的漂浮生态系统。图源:NOAA

这两处的实践表明,在政府间多边框架下建立大型公海保护区完全可行。这些机制能够抵御地缘政治环境的变化,并吸引各国科研机构的资金和技术。不过,其中暴露的局限性也给BBNJ协定的落实带来了三点启示。

第一点是决策机制的选择。BBNJ协定目前倾向于采用类似OSPAR的模式,即在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时,允许以3/4多数票通过保护区提案。保持这一投票机制的完整性,能防止保护区提案因为个别国家的政治议程而搁浅。

第二点是资金来源的保障。尽管BBNJ协定正在规划缔约方分摊会费、发展中国家自愿信托基金以及海洋遗传资源收益分配基金,但这些钱还没有明确划拨给公还保护区的设立与日常管理。在即将召开的BBNJ第一次缔约方大会(COP1)上,建立一个稳定、公平的公海保护区专项资金机制是躲不开的核心议题之一。

第三点是监测与执法能力的建设。未来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来审议保护区管理计划。借鉴OSPAR的经验并结合“可持续海洋计划”的方法,这个新机构应当与现有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开展工作,以此降低多部门管理的内耗,避免职能重叠。

该文指出,从更长远的角度看,除了制度设计,公海保护的成效也取决于各方如何面对复杂的地缘政治现实。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保护谈判,往往夹杂着南北阵营的差异、对公平性的考量、以及各国不同的利益关切。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参与海洋保护区的划定、监测和执法上面临技术和资金上的系统性限制。同时,部分国家由于关切未来的资源获取、渔业利益或战略海上通道,对设立大面积的“禁捕区”依然持有谨慎、甚至保留的态度。如果未来的BBNJ缔约方大会无法解决持久的资金保障和可执行的管理模式,仅靠图纸上的划定,恐怕保护就只能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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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上图:公海保护区(MPA)的建立(例如BBNJ条约所推动的机制),能够显著恢复金枪鱼、鲨鱼等远洋顶尖捕食者的种群数量。这些远洋物种通常会游走于公海与近海之间,其生态位的稳定有助于维持整个印度洋-太平洋食物网的平衡,从而间接庇护像扇尾黄貂鱼(学名Taeniurops meyeni,英文名Fantail stingray,也称黑斑条尾魟)这样生活在沿岸礁区的大型底栖掠食者。©摄影:王敏幹(John MK Wong)

本文参考资料
世界资源研究所官方技术透视:
https://www.wri.org/technical-perspectives/marine-protected-areas-high-s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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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源 | WRI

文 | 珞珈筱筱

审核 | Linda Wong

排版 | 卢晓雨

时间 | 2026年6月

联系小编 | editor@oceanbiodiversit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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