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技师遭男客人强行搂抱,反抗中头撞墙手受伤,一个月后发现已怀孕被迫流产索赔2万元!”广东佛山,女子在养生馆为男顾客做按摩,对方突然强行搂抱,女子挣脱时头部撞墙、手指受伤,就医时CT检查后才发现自己已怀孕5周,因CT辐射风险及疤痕子宫被医生建议终止妊娠,最终做了人流手术,女子起诉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近2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36岁的常丽是河北承德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一家养生馆做按摩技师,事发当天,23岁的年轻男顾客韦宝来到该养生馆,点名要求常丽为其提供按摩服务。
服务过程中,韦宝突然起身欲强行搂抱常丽,常丽大惊失色奋力抗拒挣扎,在躲避过程中头部猛烈撞击到墙壁,右手尾指也被撞到墙上。
韦宝见状未继续纠缠,常丽随即报警,当天,常丽前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某医院急诊就医,做了头颅CT平扫常规检查,被诊断为头皮挫伤,医嘱建议休息三天。
3天后,常丽因右手尾指疼痛再次到医院就诊,做了DR右手指正侧位影像检查,诊断为皮肤挫伤,医嘱建议休息治疗。
6天后,常丽因持续头痛第三次到医院急诊科就医,做了全血检查,检查结果提示有怀孕可能;12天后,常丽到医院妇产科作全血检查,确诊为妊娠状态。
此时距离事发已12天,推算怀孕约5周(即受精卵着床约3-4周),这意味着在被韦宝强行搂抱当天,常丽体内已有一个早期胚胎。
得知怀孕后,常丽陷入巨大焦虑:事发当日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头颅CT检查,X射线对孕早期胚胎有潜在致畸风险;且常丽此前有过剖宫产史。
本次妊娠经超声提示为“剖宫产疤痕部位妊娠”,即胚胎着床在前次剖宫产的子宫切口疤痕处,属于高危异位妊娠,随时有大出血危及生命风险。
20天后,乐平某医院初步诊断“疤痕妊娠”,建议转上级医院,常丽不久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检查,超声提示“剖宫产疤痕部位妊娠未除,胚芽存活,相当7周”。
事发1个月后,常丽入院治疗,医院依据《剖宫产术后子宫瘢痕妊娠诊治专家共识(2016版)》强烈建议终止妊娠,常丽签字同意手术,于3天后出院。
常丽认为,这一切的源头都是韦宝的猥亵行为:若不是他强行搂抱,自己就不会反抗撞到头,就不会去做CT检查,就不会发现怀孕,也不会因疤痕妊娠被迫流产。
于是,常丽将韦宝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8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9000元,合计14336元。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依职权向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调取了常丽的《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等全部病历资料。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因果关系——不是所有“如果没有A就不会有B”的链条都能得到法律支持,只有直接、相当、可预见的因果关系才能获得赔偿。
本案中,韦宝的搂抱行为直接导致常丽头部撞墙受伤,因此头伤诊疗费由韦宝赔,没有问题。
但终止妊娠的费用,法院认定与搂抱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导致终止妊娠的是“疤痕妊娠”这一客观高危病理状况,而非CT检查或韦宝的行为。
即便常丽从未做过CT、从未发现自己怀孕,疤痕妊娠本身也会在孕中晚期引发致命大出血,终止妊娠仍是唯一医学方案。
换言之,韦宝的侵权行为并未导致常丽需要终止妊娠,而是常丽自身身体状况(疤痕子宫)决定了终止妊娠的必然性。
这一裁判逻辑提醒大家:侵权索赔中因果关系不是无限延伸的链条,法院会严格审查每一笔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其次,公共场所遭遇性骚扰或猥亵,受害人应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就医检查,并保留全部诊疗记录和费用凭证。
本案中常丽及时报警并保留了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多家医院的病历和票据,这是她能够成功获赔基础损失的关键。
但同时也需注意:若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并说明理由(如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影响日常生活等),本案中常丽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主动判决。
此外,韦宝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但若韦宝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常丽可能面临执行难问题——维权要及时,也要做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心理准备。
最后,疤痕妊娠是剖宫产术后女性的严重并发症,孕早期即可危及生命,必须终止妊娠。本案中常丽的终止妊娠决定是基于医学专家共识的必然选择,与CT检查无因果关系。
但若换个场景——比如孕妇在交通事故或暴力袭击中因外力撞击导致胎盘早剥、胎儿流产,则肇事方需对流产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为外力撞击与流产之间存在直接的物理因果关系。两种情形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宝强行搂抱常丽致其头部撞墙、手指受伤,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需赔偿2221元,但无需赔偿常丽因终止妊娠产生的全部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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