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出轨惹的争端!”四川成都,女子与丈夫结婚2年后离婚,离婚前发现丈夫刚结婚1年就出轨,还与第三者多次开房同居,且第三者明知丈夫已婚事实,于是女子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500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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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女子汪某(1995年生)与张勇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两人相恋不久后,于2022年12月7日登记结婚,但婚后的柴米油盐,让两人的感情很快出现问题。

2023年12月起,张勇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知道张勇已婚的何某(女,1992年生)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开房同居

纸里包不住火,此情况很快被汪某发现,她愤而要求离婚,2024年9月24日,张勇向汪某出具《悔过书》,承认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与何某发生婚外情及不正当关系,对妻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自愿赔偿20万元。

2025年1月2日,汪某与张勇经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汪某不再就《悔过书》中20万元赔偿主张权利,汪某掌握的聊天记录、视频等拟证明张勇过错的材料不得再以此主张任何权利及赔偿,双方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但离婚后不久,汪某越想越气,于是另行起诉何某及张勇,要求两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500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庭上,汪某提交4组关键证据:

一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号HHH(汪某主张为何某)与ZZZ(汪某主张为张勇)之间的对话,内容含亲密称呼“亲爱的,我爱你”。

何某说“我没有和你在一起的时候,对你两口子也是很好的,和你在一起后,对你的感情你如果还有心,你是不用我多说的”。

张勇发送一段自称是与何某的不雅视频并说“这个是我和你的爱爱视频”、何某2024年8月12日向张勇转账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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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法院调查令调取的微信实名及交易流水,印证2024年8月12日确有何某向张勇转款1万元记录。

三是张勇本人出具的《悔过书》。

四是2025年9月何某发给汪某的短信,何某称“我正式给你道歉,我对我的存在给你和你的家庭孩子带来的伤害万分的歉意,希望我们可以和解”。

何某与张勇庭审中均辩称双方仅为普通同事朋友关系,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但两人均未提供反证。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目前我国法律未设立独立的配偶权作为侵权客体,原配一般不能直接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由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主流观点认为,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虽违背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甚至可否定同居期间财产赠与(可另案起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婚外情本身通常不单独构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意义上的侵权行为,除非第三者存在诽谤、侮辱、非法侵入住宅、暴力等独立侵权事实。

想让小三赔精神损失费,现行法基本不支持。

第二,因配偶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害救济途径是离婚诉讼中的离婚损害赔偿,且该赔偿只能向过错配偶主张,不能向第三者主张。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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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定的关键陷阱在于,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中妥协,放弃对过错方的赔偿追索,一旦签字放弃,这条救济通道也随之关闭。

第三,原配起诉小三仍有实战价值的方向是起诉赠与合同纠纷,要求返还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含转账、购物、房车等),这条路法院通常支持部分或全部返还。

若确有证据证明第三者散布隐私、造谣侮辱原配,可另行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起诉主张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

简言之:小三难赔你精神损失费,但拿了你家的钱,只要证据充分,且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就必须吐出来。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聊天内容中亲密称谓、自认已发生关系的视频、“和你在一起后”的关系确认表述、张勇《悔过书》及何某事后道歉短信等,足以认定何某与张勇存在婚外情,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及第1043条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应受负面法律评价。

夫妻忠实义务系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对配偶一方身份权益的侵害,而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与之保持婚外情,与过错方构成共同侵害配偶身份权益的事实关联,基于婚姻产生的身份权利可参照《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第1001条适用人格权保护有关规定。

但就责任承担方式:关于赔礼道歉,现有证据显示何某曾发短信正式道歉、张勇在《悔过书》中道歉,原告已获道歉救济,再判公开道歉缺乏必要性与相当性,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主张的依据是婚外情造成婚姻破裂致精神痛苦,该救济路径《民法典》第1091条已明确规定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而非向婚姻外的第三者提起一般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原告在离婚调解时已明确放弃对张勇的相关索赔且协议不得再诉,现以侵害人格权为由直接向何某及张勇主张10万元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汪某全部诉讼请求,受理费900元由汪某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