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30篇|执行费谁来交,和解、撤回申请后执行费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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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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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费通常不用债权人预交。它本质上是执行公共成本,原则上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到位后再收取。
部分执行到位的,通常更宜按实际到位金额收费。
执行费是按申请标的还是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收取,实践中存在差异。对于部分到位的案件,更符合比例原则的做法,是按照实际执行标的额收取执行费。
撤回执行申请时,未执行到位一般不宜收取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以执行到位为前提。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时,如果没有执行到位财产,一般不应收取申请执行费;已经执行到位部分财产的,可以按实际到位金额计算。
执行和解后撤回申请,执行费可能参照减半处理。
为鼓励执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撤回执行申请的,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中调解、撤诉减半的精神,结合案件情况减半收取执行费。但已经实际支出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一般不能减免。
律师实务提醒
和解协议中不要漏写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由谁承担。多个被执行人共同债务的,法院可以向任一被执行人执行执行费;独立债务则应按各自义务对应部分处理。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二章第七节“六、执行费收取、退还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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