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的陈师傅,48岁,长途货运司机。五年前经同乡介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2025年1月,他因右上腹持续隐痛到医院检查,增强CT提示肝右叶占位,甲胎蛋白异常升高,穿刺活检确诊为肝细胞癌II期。他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个月后,等来的却是《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体检记录中已记载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6400元。”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乙肝病史”为由解除合同拒赔
陈师傅想不通,当年体检报告上确实写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医生从来没说他“有病”,只说注意休息、定期复查。他常年跑长途,身体也没有任何不适。投保时,代理人只在手机上简单问了几句,填完就走,根本没逐条解释健康告知的内容。陈师傅说:“我又不是医生,哪知道表面抗原阳性算是要告知的病?”
穿透格式询问义务边界,锁定保险公司举证不能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提出询问”为前提——保险公司须证明自己问了,投保人才有义务答。律师迅速列出证据清单:①保单及投保流程截图,核查健康告知是否逐条展示;②陈师傅历年体检报告原件,确认“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记载形式;③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及解除合同函;④当初投保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还原代理人询问过程;⑤肝病专科门诊病历,证明陈师傅在投保前从未因肝病就诊或服药;⑥同乡证言,证明代理人投保时未逐条询问健康事项。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8月,泽良律师代理陈师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乙肝标志物阳性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项”,投保人未告知即构成违约。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事项,本案投保流程中的健康询问为概括性勾选,未逐项列明具体疾病和检查指标,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就“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这一具体事项明确询问过投保人。完整证据链显示,代理人投保时仅笼统问“身体怎么样”,并未提示具体健康告知条款,该询问不能产生告知义务。泽良律师团队对全国各地法院的保险纠纷裁判尺度均有深入研究,司法实践中,概括性询问不构成有效的“询问”,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举证责任尚未完成。
判决结果:概括性询问不产生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获全额赔付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就“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询问,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陈师傅说:“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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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十几年车,头一回觉得法律这东西,确实能替咱老百姓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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