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评论
宋金波/文欧盟将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消息,近日在舆论中掀起波澜。这是因为,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将于今年9月在欧洲议会发表年度“盟情咨文”,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议题便是在欧盟范围内推行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限制计划。
舆论迅速将其简化为“欧盟将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这种标签化解读遮蔽了政策真正的法律意涵与深远影响。
从欧盟委员会的官方论述及欧盟数字服务法的演进轨迹来看,这一政策绝不是“一刀切”地封杀账号。冯德莱恩2026年5月在哥本哈根“人工智能与儿童欧洲峰会”上,特意选用了“社交媒体延迟”这一概念——它并非永久剥夺儿童的数字权利,而是将未成年人暴露于高度商业化、算法驱动的数字环境的时间点向后推迟,为儿童大脑发育与数字素养培养留出缓冲期。欧盟司法委员麦格拉思进一步澄清,欧盟倾向于采取“渐进式方法”,监管机构的核心目标是改变平台与未成年人互动的“预设机制”,而非剥夺儿童本人的网络参与权。
这才是理解欧盟政策走向的关键入口:其矛头所向,是大型科技公司的底层盈利逻辑。
全球范围内,未成年人社交媒体使用的年龄限制呈现极度碎片化的状态,折射出不同文化对儿童自主权的认知差异。
然而,仅靠限制账号注册根本无法阻止未成年人通过网页版或匿名方式浏览公开内容。欧盟政策的真正核心正在从单纯的“验证用户年龄”延伸至“追究平台设计责任”。
当前全球政策辩论中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未成年人达到什么年龄才算具备足够的心智能力,可独立应对社交媒体的系统性风险。
大脑发育是一个连续、个体化且多维度的过程,医学上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安全”的年龄临界点。然而,青春期是大脑发育的高度敏感期,美国心理学会指出,神经生物学上的脆弱性使青少年相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社交媒体“赞”与“分享”等奖励机制的操纵。相关研究进一步揭示,11至13岁的女孩与14至15岁的男孩在使用社交媒体后,生活满意度下降的预测指标最为明显,每天使用超过3小时的青少年面临焦虑与抑郁症状的风险翻倍。针对13至15岁群体实施更严格的平台预设保护措施,在神经科学与公共卫生学上具有坚实的合理性。
澳大利亚实施16岁社交媒体禁令3个月后,仍有高达85%的16岁以下青少年持续使用被禁的社交媒体平台。多数青少年通过使用虚假年龄、借用账号或绕过不完善的验证机制来维持活跃状态。这暴露出单纯依赖前端阻挡的政策是失效的。
面对广泛的规避行为,澳大利亚政府并不是处罚绕过系统的儿童或其父母,而是将社交媒体平台的最高违规罚款翻倍至9900万澳元,并赋予监管机构更强大的调查权限,试图通过天价重罚迫使平台升级拦截与识别技术。这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系统的漏洞是平台的责任,而非用户的责任。澳大利亚的做法为欧盟提供了关键的经验参照。
如果未成年人成功绕过年龄限制,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在过去的网络治理语境中,责任往往被轻易地推卸给家长或儿童本人。但在欧盟与全球新一轮的法律框架下,责任主体正在发生根本性转移。
欧盟将“保护未成年人”设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与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必须主动承担的义务。如果一个14岁的儿童偷偷注册了TikTok或Instagram,欧盟法律倾向认定:这是平台产品设计、风险缓解机制与年龄验证系统的违法失败,而非家庭监管的单一责任。
冯德莱恩曾直言:“我们不期望儿童自己设计安全带,我们也不期望父母在家里自己安装安全气囊。同样的产品安全原则必须适用于社交媒体。科技提供商有责任确保其产品的安全以及安全使用。”
基于此逻辑,欧盟委员会在2025至2026年间已展开了密集的执法行动。Meta、TikTok、Snapchat等平台因过度依赖无效的年龄自我声明、未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诱拐、默认启用推送通知与“寻找朋友”功能等原因,面临欧盟调查。欧盟的策略是通过高达公司全球年营业额6%的巨额罚款威胁,迫使平台承担起“数字守门员”的绝对法律责任。
观察欧盟过去十年的数字立法轨迹,还可以窥见一个潜在的战略意图:欧盟始终试图在全球数字经济中夺回规则制定权。
针对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与数据隐私监管往往面临极度繁琐的法律程序、举证困难,并常遭遇跨国企业的强力政治游说。相比之下,“保护儿童免受在线伤害”是一个在政治与道德上几乎无懈可击的制高点。欧盟监管机构现在可以合法地要求科技巨头开放算法黑箱、强制进行独立审计、修改底层界面设计,甚至彻底改变其获利模式——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追踪广告与个性化数据收集。
在这一背景下,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政策,某种意义上成为欧洲收回“数字主权”的新支点。这不仅是一项社会福利与公共卫生政策,更是一场足以削弱跨国科技寡头垄断影响力、重塑欧洲数字经济秩序、并向全球输出布鲁塞尔效应的地缘政治博弈。
对于中国监管机构而言,未成年人社交媒体保护面临的问题,既有与欧美相似的共性,也有基于国情的特殊性。
共性在于:未成年人沉迷短视频与社交平台的现象在中国同样突出,家长焦虑同样普遍,平台算法的成瘾性设计同样受到广泛批评。中国已出台“青少年模式”等一系列限制措施,但在实际执行中同样面临年龄验证的技术难题。欧盟以“安全预设”和“适龄设计”为核心、将责任主体锁定在平台而非家长或儿童的监管逻辑,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的精神存在深层契合。
差异同样显著:中国的网络治理框架赋予政府更强的直接监管能力。此外,中国互联网生态的相对独立性意味着“布鲁塞尔效应”在中国的传导路径与影响程度将不同于其他市场。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对于致力于“出海”的中国科技企业,无论是短视频应用、电商平台还是社交游戏,欧盟的这一政策趋势都不可忽视。提前研究欧盟的年龄验证技术标准、参与相关国际规则讨论、在技术架构中预留合规弹性,已不是未雨绸缪,而是迫在眉睫。
(作者系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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