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陆火秦仲海
出品|塔子山评说
今年5月,河北唐山曹妃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立新等三名男子涉嫌“套路贷”一案,牵出幕后少为人知的内情:
黄立新等人称,他们只是资金的中介,从中赚取一定的中介费;而放贷资金的实际出资人、最大获利者李某春——唐山市滦南县原副县长李某云的弟弟——未受到任何刑事指控。
辩护人当庭指出,该案系部分“老赖”为逃避债务、恶意信访而酿发,公检机关将民间借贷人为拔高为刑事案件。
笔者获悉,在曹妃甸区公安局2025年刑事立案前,2022年至2024年,唐山市滦南县公安局即曾对相关人员、相关犯罪事实立案侦查,最终认为不构成犯罪、撤案处理
“针对相关举报,滦南公检机关历时三年全面、深入调查,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曹妃甸区公安局却在没有任何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刑事立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辩护人指出。
01出资放贷的官员亲属“全身而退”
2025年2月,河北唐山曹妃甸区公安局对黄立新等三人进行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诈骗罪”等。
作为公诉机关的曹妃甸区检察院指控称,黄立新等人系“套路贷”犯罪:
自2018年6月起,黄立新等人通过房产经纪公司,对外以“房屋抵押借款”为诱饵,实际以“行规”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单方制式房屋买卖合同;
其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通过收取“砍头息”“家访费”“合同费”等多种费用,制造资金转账流水,以虚增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法按时支付高额利息时,通过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认定被害人违约等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垒高借款金额,通过言语恐吓、骚扰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取虚高债务。
黄立新等人被刑事拘留后,其本人及亲属始终坚持喊冤。他们为何喊冤?随着曹妃甸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的一些内幕得以公开。
辩护人在庭上指出,黄立新等人并非实际出资人,真正的出资人,系滦南县商人李某春;黄立新等人只是充当李某春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中介”。
辩护人强调,黄立新等人只是扮演渠道和中间人的角色,撮合李某春与借款人达成民间借贷关系,并从中收取相应的中介费。
辩护人还指出,之所以通过黄立新的房产经纪公司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让借款人以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抵押,是因借款人普遍存在财务恶化、资不抵债、信用破产等客观因素,“这是为了保证本息安全,防止借款人私自出卖抵押房屋。”
案件资料显示,李某春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他系在黄立新安排之下给借款人转账,“用于吃利息。”
李某春却未被指控犯罪,得以全身而退。根据知情人士介绍,李某春的哥哥,系唐山市滦南县原副县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某云。
黄立新等人及亲属质疑:李某春是借贷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最大获利者,若要指控黄立新等人犯罪,为何偏偏遗漏这名地方官的亲属?
02为逃避债务“老赖”恶意信访?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套路贷”“诈骗”犯罪,黄立新等被告人不予认可。
辩护人指出,该案的本质,系民间借贷、民事纠纷;事实上,所谓“被害人”在借款之前,对相关的借贷条件、会产生的各种费用,都已全部知悉、自愿借款。
“债权债务是真实存在的,借贷关系是双方自愿的。”黄立新亲属认为,其中并不存在任何的“套路”及“诈骗”行为。
黄立新亲属还介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于2018年至2019年间,彼时,国家收紧民间融资渠道,正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大量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因征信瑕疵,无法获得银行贷款,遂转向民间高息借贷,以维系经营或偿还旧债。
“在这种背景下,黄立新等人作为中介,将李某春的资金引介给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并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实现让与担保。”黄立新亲属说,在当时的民间融资市场,这并非个例,而是普遍存在的交易惯例。
黄立新亲属表示,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不受民事保护,但这并不等于触犯刑法;曹妃甸区公检部门,是将“民事纠纷”人为拔高成“刑事犯罪”。
黄立新亲属及辩护人均提及,该刑事案件酿生的背景,是“部分老赖为逃避债务、恶意信访”。
辩护人指出,部分借款人因无力清偿债务,意图通过信访、控告等方式施压,试图以刑事手段化解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维度的“以刑化债”。
而部分借款人持续以“被套路诈骗”为由缠访,亦在客观上推动了公安机关介入,“为回应信访压力,案件定性逐渐偏离客观事实,从民事借贷纠纷,被拔高为‘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
“你情我愿的借贷,经过信访、刑事立案后,原来的老赖摇身一变,成了‘受害人’,趁机达到了不再支付任何利息、违约金、借款本金的目的。”黄立新亲属说。
03曾有警局侦查三年认定“不构成犯罪”
这起“套路贷”刑案,还出现了一幕“A警局查了三年后撤案,B警局接力重新查”的司法奇观。
案件资料显示,早在2022年,在部分借款人刑事报案后,唐山市滦南县公安局即曾立案侦查,历时三年的深入调查后,最终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案件。
官方材料显示,针对相关案件,滦南县检察院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认定,经唐山市检察院复核,同样认定“不构成犯罪”。
黄立新亲属介绍,案件本应就此终结,但在信访压力持续作用下,曹妃甸区公安局在未获取新证据的情形下,重新立案,再度启动刑事程序。
此举着实令人费解:经滦南警方、滦南检察院、唐山市检察院的深入调查、复核,作出的明确的“无罪”认定,如何能在一夕间,被同级别甚至更低级别的曹妃甸区公安局、曹妃甸区检察院推翻?
辩护人对此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如果侦查机关可以在没有任何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反复重启刑事追诉,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便将处于长期不确定的威胁之中,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程序正义。
庭审时,辩护人对“反复重启刑事追诉”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
曹妃甸区公安局与滦南县公安局系平级机关,无权自行对滦南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
应由唐山市公安局作为上级机关发现原撤案决定确有错误后,依法责令重新立案并指定管辖,但案件中并无相应材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0条,重新立案须以“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或“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为前提,但公诉机关未能出示任何撤案后新发现的客观证据。
黄立新亲属说,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曹妃甸区公检机关“旧事重提”“重炒旧饭”,明显有应付信访压力、完成上级任务之嫌。
04“不允许被告人查阅证据”的庭审闹剧
2026年5月,曹妃甸区法院对黄立新等人被控犯罪案公开开庭审理。针对该场庭审,一名参与旁听的媒体人如此描述:
“我从未见过如此混乱不堪的庭审现场。”
根据旁听人员的讲述,当庭审进行到法庭质证阶段时,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相关书面证据,被拒绝后,冲突瞬间爆发。
有两名被告人情绪非常激动,大声控诉:“为什么不给我看证据?”审判长则指示公诉人继续宣读证据。
随后,庭审出现了各说各话的一幕:公诉人默默读着证据,被告人大声控诉要求看证据,一些旁听人员则大声表达不满。
最终,两名辩护人当庭要求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庭审被迫中止。
辩护人表示,被告人依法享有查阅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质证的前提是被告人能够看到、了解证据的内容,法庭在质证阶段不向被告人出示证据,直接剥夺了被告人行使质证权的基本前提,使质证程序流于形式,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黄立新亲属介绍,目前,曹妃甸区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他们相信黄立新等人并非“套路贷”犯罪,希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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