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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曙

杭州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

教授

本体类型与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

——以形态学和发生学的区分为基础

来源 | 《社会学研究》2026年第3期

作者 | 张兆曙

责任编辑 |何钧力

案例研究的方法论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案例的本体论意义被悬置所致。本文遵循从实求知的认知形成路径,将案例研究方法论自觉的起点回溯至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构建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之间“大循环”的知识生产逻辑。在此基础上,本文区分和系统辨析了案例研究的形态学范式和发生学范式。前者遵循类型化逻辑,侧重于以典型为基础的特征分析,通过以小见大的方式理解世界;后者则基于事件化逻辑,侧重于以过程为基础的机制分析,力图从可见的故事中发现不可见的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在社会科学领域,案例研究(或个案研究)一直深陷方法论争论的漩涡。以案例研究为主要手段的定性研究与以统计分析为主要手段的定量研究之间的学术争论,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一次。近十年来,比较激烈的争论就有两次:一是陈云松与渠敬东的方法论之辩(渠敬东,2016;陈云松,2017);二是刘林平与潘绥铭的大数据之辩(潘绥铭,2016;刘林平等,2016)。对于案例研究来说,来自定量研究的最大质疑是它的科学性。技术倾向的研究者认为,由于缺少科学手段的保证,个别的案例研究很难生产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知识,案例研究只不过充当了研究过程的一个例证,因而存在知识生产上的合法性困境。这里所说的合法性,就是要合乎以数学语言和数学模型为表达方式的统计推断逻辑。客观上讲,定量研究的冲击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案例研究陷入方法上的挣扎,导致案例研究的方法论成为一个长期的学术焦点。

案例研究所面临的科学性质疑或“定量研究的挑战”(张静,2018),可归结为两个相互关联但又相对独立的问题,即案例的代表性问题和研究结论的普遍性问题。其中,代表性是一个统计学的概念,是指样本再现总体的属性和结构的程度(王宁,2002)。在定量研究中,研究结论的普遍性是由样本的代表性实现的,但这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符合大数法则,即要求样本数量足够多,以保证统计趋势的稳定性;二是通过随机抽样发挥概率的力量,或者通过配额实现样本与总体在结构上的相似性。毫无疑问,在案例研究中,无论是单个案例还是多个案例都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因而案例研究不具备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如果从统计推断的逻辑来看,缺乏代表性的案例显然无法解决研究结论的普遍性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例研究注定无法沿着统计推断的科学逻辑化解知识生产上的合法性困境,“科学性”构成案例研究的致命陷阱,即一旦从方法论上接受了从样本推断总体的科学思维,案例研究反而无法在操作方法上摆脱随之而来的科学性质疑。这意味着,案例研究不能因不断遭遇科学性质疑而被统计推断的科学逻辑牵制,走出困境的办法不是被动地适应科学性要求并进行研究方法上的自我调适,而是要“另起炉灶”。因此,案例研究在方法论上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科学推断思维之外确立一种新的知识生产逻辑,重构其在知识生产上的合法性依据。围绕这一目标,本文将系统梳理和检视中国社会学界围绕案例研究的合法性困境所展开的自觉行动及其得失利弊,并据此构建案例研究独特的、有别于定量思维的知识生产逻辑及其合法性依据。

二、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简要回顾与评议

对于案例研究来说,若不能走出知识生产上的合法性困境,便无法获得广泛的学术认同。正因为如此,案例研究在方法论上的自省、自证和自我构建意识十分强烈。本文将这一鲜明的学术意识定义为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也就是案例研究的拥抱者以科学性质疑所引发的自我反省为基础,不断从方法论上自证案例研究具有不亚于定量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并借此重构案例研究的知识生产逻辑。

中国社会学界对案例研究的反思和自省,在很大程度上始于费孝通回应利奇(Edmund Leach)和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对其基于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中国国情的批评(费孝通,1990,1996a)。正是这场费孝通与西方学者的跨时空对话,拉开了案例研究方法论自觉的序幕。双方讨论的根本问题是,案例研究何以实现从个别观察整体、从特殊认识一般的认识论问题。在这场学术对话中,费孝通的自辩在一定程度上使典型案例成为中国社会学开展田野调查和认识社会的主流方法。到21世纪之后,面对定量研究方法的广泛应用和精致数学模型的冲击,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首先把目光投向技术层面的自我完善,试图形成一套回应定量研究质疑的有效方法。比如,王宁(2002)针对个案研究的代表性质疑和研究结论的外推问题,提出了区别于统计抽样的“共性—筛选法”和区别于统计推断的“读者接力外推”,认为案例研究的知识生产是由典型性和理论的力量,而不是由代表性和统计推断实现的。

随着一系列西方学者的经典案例研究作品及其独特方法的译介与传播,案例研究方法论自觉的关注点进一步推进到具体的分析方法上。其中,卢晖临、李雪(2007)在系统考察、梳理和比较了费孝通的“超越个案的概括”、格尔兹(Clifford Geertz)的“个案中的概括”、殷(Robert K. Yin)等人的“分析性概括”或“理论概括”,以及布洛维(Michael Burawoy)的“扩展个案方法”之后,认为由分析性概括发展而来的扩展个案方法建立了微观社会学的宏观立场,能够立足宏观分析微观,也能够通过微观反观宏观。因此,扩展个案研究形成的一般性法则在处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上具有优势,值得倡导。在此过程中,中国本土也出现了两种对案例研究影响深远的分析方法,即“过程—事件分析”和“结构/制度分析”。其中,孙立平(2005:349)的“过程—事件分析”策略强调,在静态的结构中,事物本身的一些重要特征,事物内部因素的复杂关联,以及事物在不同情境中的遭遇及其可能发生的变化,并不是前在地存在于既有结构;只有在一种动态的过程中,结构上的不可见性才能展示出来。“结构/制度分析”则更加重视社会行为背后的社会规则。张静(2000:11)认为,“运用结构/制度方法分析社会行为时,分析者往往会特别重视具体‘事件’或‘过程’所反映的社会(结构)关系,因为他们假定,人的行动是被他生存其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所刺激、鼓励、指引和限定的,‘事件’是现时各种制度、社会关系(结构)复杂作用的‘产物’。在这一假定中,制度之于行动显然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不同的制度,会刺激出不同的行为”。

为了凸显自身优势,案例研究也自觉地从两个方面提升其专属“技能”。在田野调查方面,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更加关注容易被传统学科视角和一般性调查方法忽视、遮蔽,但对于理解中国社会的秩序与运行至关重要的客观存在。比如,杨善华、孙飞宇(2015)提出在田野观察中发掘在社会变迁中社会自发保存的那些具备相对稳定特征的“恒常”,也即“社会底蕴”。折晓叶(2018)则强调案例研究的田野观察需要去发现和揭示深藏于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之中的日常生活逻辑与“积淀根基”,唯此,案例研究才能体现出超越一般性调查研究的深度和专业优势。在理论建构方面,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致力于超越从个别经验到理论的简单归纳,或者避免简单地依靠个别经验进行理论检验(刘世定,2018),关注案例研究在一般性知识累进中的理论贡献(张静,2018)。陈家建、孙美玲(2025)认为,个案研究的理论建构需要实现研究问题普遍化、分析框架清晰化和理论边界明确化。刘世定(2018)则基于研究性质与分析技术的分类矩阵,提倡通过案例研究与理论模型的对话,去发现既有理论的局限性,激发理论想象力,以及探讨理论陈述中的关系、机制如何发挥作用。

经过20多年的自省、自证和自我完善之后,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开始从解决代表性、理论外推以及具体分析性方法等相对于定量研究的短板性问题,走向整体性案例研究方案的重构。王富伟(2012)认识到,由于异质性问题的存在,个案研究不可能获得对实体性整体的认识,因此案例研究的目标是从个案与整体之间相互生成、相互界定的关系出发,通过关系个案研究,实现对关系性整体的认知。从知识增长的角度来看,关系个案研究的理论诉求是通过理论与经验之间的往返,澄清理论要素发挥作用的情境性条件,进而在新的适用边界下创新理论(王富伟,2012)。张静(2018)从知识生产的目标及其与一般性知识的关系出发,对案例研究的一般逻辑和原则、知识类型、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关系、案例研究的优势以及独特性案例的意义和价值等进行了全面辨析。渠敬东(2019)则勾画出从个案研究迈向社会全体的整体构想,即从典型案例出发,运用各类民族志方法,通过事件化的社会激活过程,呈现社会构成的脉络,进而考察社会诸要素之间多重连续的相关关系和共变关系,发现主导性社会机制或逻辑,最终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呈现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

方法论自觉不仅试图使案例研究摆脱知识生产的合法性困境,而且充当着案例研究的学术推手。比如,布洛维的扩展个案研究在中国吸引了众多追随者,大量案例研究被研究者定义为扩展个案研究。张静对“结构/制度分析”的倡导,不仅重申了社会学的结构视角和制度分析传统,而且通过对基层政权、企业职代会的具体案例研究提供了“结构/制度分析”的典范,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孙立平提出的“过程—事件分析”也在案例研究中被广泛采用,使得以“讲故事”为主要风格的案例研究成为一种社会学研究的风尚(应星,2006),甚至涌现出专门讨论“讲故事”“叙事社会学”“事件研究”的方法论作品(应星,2006;刘子曦,2018;孟庆延,2022)。总体来看,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在凸显典型性和故事性、强调理论的作用、倡导宏观与微观的相互关涉等方面形成了基本共识,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研究者面对科学性质疑时的学术底气。案例研究并未因方法论上的争论而被社会科学疏远,反而在方法论自觉的不断推进中展现出强劲的学术动力。在农村研究等特定领域中,研究者甚至更加青睐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方法论自觉的核心意识是个别案例何以生产出普遍性知识,基本议题则集中于采用何种研究方法和策略,来服务于在结论上“走出个案”(卢晖临、李雪,2007)、“超越个案”(王富伟,2012)、“迈向社会全体”(渠敬东,2019)等知识生产上的诉求。总体上看,既有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主要是一种从认识论出发的自觉,基本表现是在方法论与认识论的“小循环”中进行方法上的自我完善,而方法论与本体论的关系则未引起足够重视和得到应有的阐释。相较于指向知识生产或认知形成的认识论,本体论是关于世界本原及其存在本质的学问。在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这一特殊语境中,本体论包含着对如何理解案例(即案例“是什么”)以及案例存在方式的关切。从知识生产的完整链条来看,案例研究是沿着“案例本体—研究方法—研究结论”的认知形成过程展开的。具体而言,案例研究的知识生产是一个从案例本体出发,由方法论提供研究“技艺”的知识发现之旅。这个认知形成过程对应着“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知识论”的知识生产逻辑,也就是费孝通(2000)所说的从实求知。其中的“实”即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求”即案例研究的方法,“知”则是案例研究所产生的认识/知识(陈占江,2024)。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例研究显然不是从样本推断总体,而是从实求知,也即从案例中提取“原料”,并将其“加工”成知识“产品”的过程。在这种非统计推断的知识生产逻辑中,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之间的内在统一性或自洽性,构成案例研究在知识生产上的合法性依据。这里的合法性,就是指案例研究要在从实求知的逻辑轨道上进行知识生产。

在“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的逻辑链条中,方法论在知识源头上关涉着本体论,在研究目标上关涉着认识论。相对来说,案例研究的方法论与认识论的关系得到了比较充分的阐释。既有关于案例研究的方法论文献大多数是指向认识论的方法论自觉,比如张静的《案例分析的目标:从故事到知识》、渠敬东的《迈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等。但是,案例研究的方法论与本体论的关系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认知“地带”,往往隐含于研究者的个人意会和缄默认知之中,是一种波兰尼(Michael Polanyi)意义上的个人知识(波兰尼,2000)。因此,案例研究的方法论文献较少触及这种未加言明的个人缄默,也很难引起研究者的自觉意识和系统阐释。然而,如果这种“构成言明知识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隐秘基础”(张一兵,2021)始终处于个人默会之中,那么这显然不利于增进对案例研究的理解和发挥案例研究在认识世界方面的独特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主张回到案例本体,在案例的存在方式中发现方法论与本体论之间的意义联结,从知识源头上推进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

三、案例研究的本体论命题与理想类型

(一)案例本体的前在性与案例研究的本体论命题

有学者认为,从个体行为、组织、社区乃至民族国家或文化类型,任何层次的社会单元,只要构成一个“有边界的系统”或“自成一体的系统”(斯塔克,2022:3),都可以按照研究需要被定义为案例,几乎不受什么外部特征或物理尺度上的限制。案例可以很复杂,很宏阔;也可以很简单,很微小。正如吉尔林(John Gerring)所言,对于政治学研究者来说,原型案例是指在我们所处的时代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单元——民族国家;对更小的社会与政治单元(地区、城市、乡村、社区、社会团体和家庭)或特定组织(政党、利益集团和工商企业)的研究在许多社会科学中也同样普遍;在心理学、医学和社会工作领域,案例研究常常与临床研究联系在一起,其中个人是优先的分析单位(吉尔林,2022:22)。

“案例研究”一词,原本是用“案例”来标识、修辞乃至定义“研究方法”的一种表达结构,也就是用“案例”对“方法”注入特定的意义。在“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的知识生产逻辑中,作为已经存在的事实和知识源头,案例本体处于前在地位,因而对于研究方法具有一种前置意义:案例研究在方法上要契合、复现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才能从“实”求知。这种前置意义即案例研究的本体论意义或者案例本体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其本质是案例研究方法与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之间的有机联系。然而,在既有的方法论文献中,案例本体的前置意义往往是被悬置的或者被隐含的。当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被抽象、简化为相对于整体的个别、相对于宏观的微观、相对于一般的特殊等分析单元时,方法论自觉的注意力将会集中于如何从个别、微观和特殊中发现普遍性知识的分析技术,于是便会模糊、遮蔽甚至丢失案例本体的前置意义。这种方法论上的无意识反映了一种客观存在的学术倾向,即忽略案例本体的意义,而突出研究方法的作用。目前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主要表现为一种回应方法质疑的自省、自证和自我建构,一直在个别与整体、特殊与普遍、经验与理论、微观与宏观的关系张力中,试图从方法层面找到一种能够消解科学性质疑的“硬核技艺”,比如如何理解、如何概括、如何深描、如何扎根以及如何扩展等。

然而,作为研究对象的案例是由各种大大小小的事实构成的,这些事实按照特定逻辑组成一个可观察的系统,并呈现相应的结构与过程、纹理与时序。案例研究只是用恰当的方法提取其中的关键事实,并加以概念化、类型化和命题化。简言之,案例研究的知识生产主要是对相关事实的浓缩或集中反映。因此,在从实求知的知识发现之旅中,具体的研究方法必须能够准确把握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才能生产出可靠的知识。这意味着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不能割裂方法论与本体论的联系,不能局限于方法论与认识论之间的“小循环”,而应该构建案例研究的本体论命题。正如赵鼎新(2018)所言,“建立新的社会科学范式的关键在于本体论创新”。在这里,构建案例研究的本体论命题就是要把案例本体的前置意义带回到案例研究的方法论之中,该命题包含两个具体方面:一是对案例本体的意义识别,二是对案例本体的意义进行方法层面的说明。

案例之所以具有认识社会的价值,是因为案例本体能够充当观察社会本体的一个镜像或切片。对于观察者来说,社会是一个宏大的抽象系统,案例则是一个研究者通过面对面交流和实地观察所“触摸”的感性系统。案例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可感知的案例去认识抽象社会。案例本体与社会本体构成一种意义投射的关系,案例对社会的各种总体性事实进行抽象并投射于特定情境中,这便使社会具象化为一个可观察的案例。任何社会本体层面的问题,比如孔德(Auguste Comte)的社会秩序与变迁、涂尔干(Émile Durkheim)的集体表象和社会失范、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结构与能动、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场域与惯习、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系统与生活世界等宏大主题,以及具有普遍性和结构性的文化、制度、阶级和组织等社会事实,均可被投射到特定案例并在其存在方式中表现出来。因此,当我们通过案例研究来认识社会的时候,首先需要对社会本体投射到案例中的意义加以识别,才能将这种意义带回案例研究的方法论。

案例研究涉及两个层次的方法。一是选择性方法,包括“挑选何种案例”和“如何挑选案例”的方法,亦被称“个案研究中的抽样”(王宁,2007)或“质性选样”(耿曙,2023)。虽然案例研究的选择性方法与定量研究的抽样方法属于同一个技术层级,但前者总体上更加偏好某种特定的对象,比如典型案例、独特性案例和重点案例等,而不是最低限度上符合总体抽样要求的代表性样本(王宁,2002)。二是分析性方法,即如何对从案例中提取的事实进行分析加工的方法。前文提及的“个案中的概括”“分析性概括”“理论概括”“扩展个案法”“结构/制度分析”和“过程—事件分析”等,均属此列。

在从实求知的认知形成过程中,作为知识源头的案例本体原本应该为案例研究方法提供两个层面的前置意义,即案例本体对于选择性方法的意义和案例本体对于分析性方法的意义。但是,对方法论与本体论关系的失察,导致案例研究对双层方法的阐释和说明缺少来自案例本体的意义支撑。比如,既有文献对案例研究方法的讨论,要么类比定量研究的推断逻辑,要么从个别与整体的关系出发,确定如何选择案例和如何进行案例分析。一个普遍性的观点是,如何选择案例和如何进行分析取决于利用案例回答什么问题,其本质是认识论对方法论的约束和引导。然而,在案例研究中,“要回答什么问题”并不等于“能回答什么问题”。一旦案例的本体论意义被悬置起来,案例研究的知识生产过程即被简化为方法论与认识论之间的“小循环”。由此产生的一个可能风险是,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与研究问题之间出现错配,导致研究者提取不到知识生产的关键事实,也就无法从“实”求知。总体来看,由于对本体论意义的失察,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始终未能确立包含本体论意义的知识生产逻辑及其合法性依据。这就需要从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出发,据“实”构建案例研究的本体论命题。

(二)形态学与发生学:案例本体的理想类型

本体即存在,案例研究的本体论意义自然要从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中去寻找。空间和时间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存在方式,受到吉登斯、布迪厄、埃里亚斯(Norbert Elias)、福柯(Michel Foucault)等社会学家的高度重视,吉登斯(1998:196)甚至认为社会系统的时空构成是社会理论的核心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将空间和时间作为考察案例本体存在方式的两个基本维度,进而将案例分为形态学案例和发生学案例两种理想类型。其中,形态学是反映事物在空间上的存在方式及其结构性特征之学,形态学案例就是案例的构成要素在空间维度上的联结所呈现的社会镜像;发生学是反映事物在时间上的存在方式及其生成变化之学,发生学案例就是案例的构成要素在时间维度上的联结所呈现的社会过程。从社会本体与案例本体的投射关系来看,形态学案例与发生学案例分别对应由孔德确立并贯穿整个社会学发展历程的两大主题,即秩序与变迁,也承载着他提出的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的认识功能。作为一种方法论自觉,本文区分形态学案例和发生学案例的目的,是在案例研究的方法中注入案例本体存在方式的意义,这就要求案例研究必须在方法论上识别两种类型的意义并加以说明,以确保不脱离从实求知的知识生产逻辑。

按照形态学案例与发生学案例的区分,斯塔克(Robert E. Stake)用“有边界的系统”定义的案例,实际是一种形态学案例,它呈现的是自然边界或社会性区分等外部特征,具体表现为各种结构性、组织化的社会系统,比如村庄、城市社区、企业等。形态学案例是从外部特征上定义的类型,但形态学案例研究并不止于对案例形态的描述,而是“从空间关系出发来发现社会构成的机理”(渠敬东,2019)。这里的空间关系,“包括生态的、行政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是多层次的、流动性的空间”(渠敬东,2019)。借用斯塔克的定义方式,我们可以将发生学案例定义为“完整的过程系统”。在这一系统中,特定背景和条件下的行动者、关系、资源、组织、制度和文化等要素,在具体的社会场景中沿着时间维度相互卷入、相互牵制和相互影响,生发出社区演化、人口流迁、权力更迭、权威落幕、制度变革、结构变迁等各种发生学意义上的社会事实。

总体上看,形态学案例凸显的是结构和秩序等共时性特征,发生学案例凸显的则是流变和去(再)结构化等历时性过程。形态学的案例研究侧重于通过案例的结构之“形”理解社会构成,发生学的案例研究则侧重于通过案例中的事态之“变”洞察“结构上的不可见性”(孙立平,2005:348)。前者在费孝通、张之毅的《云南三村》中体现得尤其明显;后者则在孙立平倡导的“过程—事件分析”中得到充分体现。形态学与发生学的区分,不仅代表案例本体的两种存在方式,而且意味着案例研究的两种不同进路和取向。如果用形态学与发生学的区分去反观经典的案例研究,则会发现有的侧重于形态学进路,有的则侧重于发生学进路。不过,侧重于形态学的案例研究也包含了潜在的发生学,比如《江村经济》揭示了“人多地少工农相辅”的一种村庄类型或形态(费孝通,1996b:34),但费孝通在“解剖”江村社会结构和生计模式的同时,也展现了“传统文化在西方影响下的变迁”和“合作工厂替代家庭工业系统的乡村工业变迁”(费孝通,2001)等诸多发生学意义上的社会事实。同样,侧重于发生学的案例研究也具备形态学的价值。比如,《金翼》中两个家族兴衰轮替的生命史代表着一种典型的发生学案例——面对扑面而来的商业社会,家族或因有效调整而求得新的发展,或因不能适应而衰落(林耀华,2015),同时两个家族的不同境遇实际上也是辛亥革命后华南地区中国乡村社会与家族体系的一个形态缩影。

可见,真实世界并不是由纯粹的形态学案例和纯粹的发生学案例构成的,两者都是从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中抽象出来的理想类型。作为一种高于现实,又服务于认识现实的方法,理想类型并不穷尽所有的现实状态,而是通过构想出纯粹的(理想)类型,提高分析的明确性。正如韦伯(Max Weber)所言,“只有用纯粹的(理想)类型,社会学的辨析才是可能的”(韦伯,1997)。本文对形态学案例和发生学案例的区分,并不意味着案例研究不存在其他类型。比如,从案例的比较性特征出发,还有体现差异性的独特性个案、占据行业重要地位的重点案例、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个案、体现社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案例等。本文的目的是按照从实求知的知识生产逻辑以及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之间的内在统一性或自洽性要求,以形态学和发生学的区分为基本框架,分类构建案例研究的本体论命题,推进从本体论意义出发的方法论自觉。具体而言,本文将立足于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分别考察、梳理和辨析两种类型的案例研究在选择性方法上应遵循的基本逻辑和在分析性方法上的展开过程,阐释案例本体在方法论上的双层意义。

四、形态学案例研究:通过典型发现类本质

(一)诉诸典型的类型化逻辑

案例研究在方法论上的最大困难在于如何把握个性化的案例与社会整体面貌之间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费孝通留下了一笔重要的学术遗产,即类型化逻辑。所谓类型化逻辑,就是根据形态学所关注的结构性特征,将同质性规整为类型,将异质性理解为类型差异,在案例结构之“形”的异同中去把握世界。费孝通的社区类型比较研究就是类型化逻辑的集中展示。为了实现认识整个中国社会的宏大抱负,他选择了一条从典型社区出发,经比较研究而认识中国的研究道路。社区类型比较研究的第一步是寻求一种形态学上的分类原则,将某个社区定义为基于相同条件形成的某种类型。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解剖”其社会结构的内部联系以及产生这个结构的条件,就有了一个具体的类型标本(费孝通、张之毅,2006:7)。在《江村经济》和《云南三村》等早期著作中,江村、禄村、易村和玉村分别代表“人多地少工农相辅”“没有手工业的农村”“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农村”和“受商业中心影响较深的农村”等四种不同的类型标本。从某种意义上说,《江村经济》和《云南三村》奠定了费孝通认识中国社会的基本图式,即通过“解剖”充当类型标本的典型社区来认识同类个体。

一切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的,如果条件相同就会发生相同的事物。相同条件形成的相同事物就是一个类型。以江村来说,它果然不能代表中国所有的农村,但是确有许多中国的农村由于所处条件的相同,在社会结构上和所具文化方式上和江村基本上是相同的,所以江村固然不是中国全部农村的“典型”,但不失为许多中国农村所共同的“类型”或“模式”。(费孝通,2001:319)

案例研究面临的更大挑战来自社会的异质性,费孝通的解决方案是通过不同类型的比较形成整体图式。在社区比较研究中,确立了初始类型,就能够以此为参照确立异质性的类型,比如不同于江村的禄村、易村和玉村,不同于苏南模式的温州模式、珠江模式、民权模式和侨乡模式。在此基础上,“社区分析的第二步是比较研究,在比较不同社区的社会结构时,常发现每个社会结构有它配合的原则,原则不同,表现出来结构的形式也不一样”(费孝通,1998:92)。不同社区类型的比较不仅丰富了异质性,而且有助于对关于典型社区的认识进行检验。比如费孝通基于江村所获得的一个认识,即现代工商业的入侵导致了土地向离地地主的集中,经过他对江村与云南三村的比较后,便获得了类型学意义上的普遍性。这是因为,无论是以农业为主的禄村还是以手工业为主的易村,由于没有受到现代工商业的直接影响,两个村庄均未发生土地外流;但农工相辅的玉村则由于受到现代工商业的冲击,和江村一样出现了土地向离地地主集中的现象(王富伟,2012)。

借助典型认识同类个体、通过类型比较形成整体图式的类型化逻辑,奠定了费孝通(1996a:17)所说的“以微明宏,以个别例证一般”的微型社会学认知“格式”。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认为《江村经济》取得了方法论上的巨大成功,即“通过熟悉一个小村落的生活,我们犹如在显微镜下看到了整个中国的缩影”(费孝通,2001:16)。这种微型社会学的研究取向甚至被弗思(Raymond Firth)视为战后人类学的发展方向(费孝通,2001:314)。但是,以《江村经济》为代表的微型社会学,仍然受到利奇等人对通过微观、个别农村社区何以认识复杂和大尺度社会的质疑。从费孝通多年之后的回应来看,来自利奇等人的批评并没有使费孝通对微型社会学产生方法论上的自我怀疑。他回应利奇的主旨仍然是坚持类型学逻辑及其认知“格式”,即“用微型社会学的方法去搜集中国各地农村的类型或模式,而达到接近对中国农村社会文化的全面认识”(费孝通,2001:319)。不过,费孝通显然也意识到那种限于农村社区的微型研究的局限。因此,在不改变基本认知“格式”的前提下,费孝通将类型比较研究的涵盖范围从农村社区扩大到包含城乡网络的小城镇。

总体来看,借助特定形态的案例(典型案例或类型标本)去实现“以小见大、从特殊到一般”的类型化逻辑,集中体现了形态学案例的本体论意义,也就是形态学案例本体对于选择性方法的前置意义:如果案例研究在方法论上不能立足于案例的结构之“形”,去解决挑选何种案例和如何挑选案例的问题,也就无法建立不同的类型和进行类型比较研究。换言之,与形态学案例相匹配的选择性方法是,从结构之“形”去定义典型案例或类型标本,进而依靠通过典型案例认识同类个体的逻辑服务于具体问题的研究。

(二)指向类本质的双向分析路径

按照从实求知的知识生产逻辑以及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的内在一致性要求,当一个形态学案例按照类型化逻辑被定义为典型案例或类型标本后,这实际上已经为分析性方法预设了两个方面的前置意义。本文将受类型化逻辑指引的分析性方法概括为指向类本质的双向分析路径。

形态学案例的第一个前置意义指向案例研究的理论向度,即概括出典型案例所代表的类型的共同性。换言之,形态学案例的分析方法必须符合通过典型案例认识同类个体的内在逻辑。每个形态学案例都是一个复杂系统,案例可言说的内容是异常丰富的。比如,面对江村这样的村落,如果缺少类型化的思维,不同的观察者可能会有迥然不同的书写。但是当江村被定义为一种形态学案例的典型村落,并被视为认识近代中国的一个类型标本(靠近都市、交通便利、深受现代工商业影响的村落类型)后,费孝通关于江村的研究的理论向度就自觉地指向江村作为类型标本所承载的共同性,即处于传统文化与现代工商业激烈碰撞中的中国农村所兴起的新型工业结构和生计模式。同理,作为一个深处内陆地区、受工商业影响较浅的典型村落,禄村所呈现的以农业为主的内地农村经济结构,也集中体现了一种被束缚在土地上的村庄类型的共同性特征。

我们不妨借用费尔巴哈和马克思的“类本质”概念来指涉这种共同性。如同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分属不同的类,具有不同的类本质一样,不同类型的案例也具有不同的类本质,并表现为具体的结构性特征。《江村经济》和《云南三村》所展示的四个村庄截然不同的经济结构,就是四种村庄类型的类本质。简言之,形态学案例中的典型案例或类型标本自带一种类的规定性,当我们选定一个典型案例或类型标本之后,具体的分析方法就应该朝着类本质的方向去概括。据此,我们可以把形态学案例及其类型化逻辑所预设的理论指向定义为一种揭示类本质的特征分析。这种分析首先是一种对典型案例的结构性特征的概括,也就是呈现案例的结构之“形”。同时,它还是一种发现类本质的抽象思维活动,体现了形态学案例研究高于一般性描述的学术旨趣。

由于缺少标准化的数据提取、信息参校、外推条件设置和技术约束等一系列控制手段来避免分析过程中的偏误,案例研究很容易发生理论误识的风险,也就是将案例的独特性误识为类的共同性或类本质。从经典案例研究及其对方法论的贡献来看,避免理论误识的关键在于确立一种双向确认的分析路径,它来自形态学案例的第二个前置意义。双向确认的分析路径是指,形态学案例的特征分析不能依靠单向度的理论总结,而必须经过个体与整体、微观与宏观、特殊与一般之间的相互确认,才能揭示出典型案例的类本质。换言之,由案例中生发出的观念要放在宏观背景中加以确认,而基于宏观背景的判断也要经过案例中的事实加以确认,这样才能发现典型案例背后的类本质或共同性。比如,如果说江村的经济结构能够代表一种类的共同性,那是因为费孝通的观察结论是在江村农民的日常经济生活与20世纪30年代中国江南农村变迁的宏观背景中确认出来的。正如他在《江村经济》的前言中所说的:

这种小范围的深入实地的调查,对当前中国经济问题宏观的研究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在分析这些问题时,它将说明地区因素的重要性并提供实事的例子……对我们观察到的这个村庄的经济问题,只有在考虑到两个方面的情况时才能有所理解:一方面是由于世界工业的发展,生丝价格下跌,另一方面是以传统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副业在家庭经济预算中的重要性。(费孝通,2001:20)

同样,布洛维关于车间劳动研究的方法论也隐含着部分与整体之间相互确认的分析路径,即部分可以被视为整体的一种表达,每一部分都在其内部包含了整体的基本法则;整体则由相互依存的部分所组成,部分在关联起来后可以呈现整个社会的图像(布洛维,2008:24)。相对来说,格尔兹的双向阐释则表达得更为直接。

我们可以通过那些成就整体的部分看待整体,通过推动部分的整体看待部分,这样折返于二者之间,经过持续的知识活动,试图使它们彼此成为对方的说明。(Geertz,1983:69)

总体上看,形态学案例及其诉诸典型的类型化逻辑在分析性方法上提供了重要的目标定位和生产逻辑,那就是揭示类本质的理论指向和双向确认的分析路径。只有借助这种与本体论意义高度契合的方法论,形态学案例研究才能通过理论去联结部分与整体、微观与宏观、特殊与一般,才能体现个案的理论潜力或“个案的理论价值”(渠敬东,2019),进而走出知识生产的合法性困境。在这种指向类本质的双向路径中,个案研究结论的外推实际上已经存在于类本质的理论概括中。比如,张静(2001:201)在《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对“国家—单位—个人的三级结构关系”和“行政(管制)与政治(利益传输)合一机制”的分析概括,已经形成对中国城市社会的冲突、压力和秩序问题的一般性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旦明确了形态学案例研究本体论与方法论之间的意义关联,就可以借此摆脱单纯针对方法的各种质疑,比如最典型的人类学谬误(Freedman,1979),仍陷入统计意义上个体与总体关系的思维定势(王富伟,2012),等等。

五、发生学案例研究:讲故事与机制分析

(一)以事件为内核的生成性故事

发生学案例的本体即具有生成性的故事,也就是在解释社会的生成变化上具有知识生产潜力的故事,简称“生成性故事”或“生成性社会学故事”。社会学故事和文学故事一样,均是在特定社会场景中发生的行动集合。因此,围绕发生学案例的社会学叙事或讲故事就成为知识生产的一项基础工作(孙立平,2005;应星,2006;张静,2018;刘子曦,2018)。但是,社会学故事又不同于文学故事(张静,2018;刘子曦,2018)。文学作品可以通过艺术手段对故事进行建构,案例研究则必须实证。文学作品可以通过文学修辞塑造、渲染具有个性色彩的人物形象及其情感世界,案例研究则需要将具象化的人物抽象为由身份、地位所标识的行动者。前者较为感性,后者更为理性。更重要的是,文学作品的社会表达被书写者有意识地隐藏在文本中,文学故事背后的社会意义通常留给读者去领悟或留待文学评论家去开掘;案例研究则不仅要讲故事,而且要通过对故事的分析揭示其背后的社会意义。简单地说,前者只讲故事不讲理论,后者则具有经验与理论上的双重要求(冯仕政,2010)。

社会学故事的结构包括四个基本要素:一是行动者,社会学故事中的行动者包括个人、群体和组织等多层次的行动主体;二是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或结构,既包括权力结构、利益结构等制度化结构,也包括非正式的关系结构,以及两者相互交织所形成的实践结构;三是过程,即故事的展开过程以及相互关联的系列行动;四是可观察的结果。然而,案例研究不仅要提供完整的故事结构,还要提供清晰可辨的发生情境,以便“了解在给定的环境下到底发生了什么”(张静,2018)。发生学案例研究之所以强调情境,是因为同样的社会进程在不同的情境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现和结果。对行动与情境关系的强调一直是社会学的重要传统,作为行动集合的社会学故事也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下才能得到准确的理解。

故事结构和发生情境确实能够呈现一个饱满的社会学故事,但这未必是一个生成性故事,因此二者不能作为发生学案例的选择标准。原因在于,许多社会过程和行动集合都包含着清晰的发生情境和完整的故事结构,但缺少发生学意义上的生成变化。“案例研究的目标不是讲故事,而是产出知识”(张静,2018),发生学案例研究就是要生产出反映社会生成变化的知识。一项案例研究要生产出有价值的知识或者实现知识的累进,必须澄清这些有价值的知识来源于何处。如果案例仅仅是各种要素在时间维度上的常规联结,故事呈现的内容是日复一日、重复展开的行为事项和意料之中的结果,研究者通过案例只能观察到社会的常规运行和秩序的维持,而不能发现社会生活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那这种案例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发生学案例或生成性故事。这种没有例外、反常和缺少变化的展演性故事,体现了吉登斯“结构二重性”下的相互建构和周期性绵延,其所反映的是一种稳定的结构和组织特征,其中的“大多数事情一成不变地再生产着社会和文化的结构”(休厄尔,2012:93),并未形成显著的变化,因而难以带来因果、变迁方面的知识增量。

简言之,案例要素的常规联结和展演,在发生学案例研究的知识生产中并不是一种起关键作用的事实(张静,2018),因为研究者在重复性和日常化的展演性故事中看不到变化。只有借助那些代表例外、反常和偏离的非常态事件,研究者才能更好地观察和区分事物的因果、变化及其具体的发生过程,并在因与果的回溯和推论中进行发生学维度的理论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非常态的事件构成发生学案例或生成性故事的内核,这类事件为反映社会生成变化的知识生产提供了有效的分析素材。发生学案例研究的任务则是在特定的情境下关注、把握事态的变化,通过非常态的事件及其发生过程去呈现在常规结构和社会运行中看不到的隐秘之处。这一研究取向正是“过程—事件分析”(孙立平,2005)的题中之义。

对于案例研究的选择性方法来说,发生学案例的内核具有明确的本体论意义,即以事态之“变”来定义和选择研究对象,要求研究者在社会观察中关注和捕捉社会生活的事件化。在此基础上,研究者围绕发生学案例的情境、故事结构与非常态事件展开系统的资料收集,摹画出以事件为内核的生成性故事。本文将这种发生学案例研究在选择性方法上的逻辑定义为事件化逻辑。对于事件化及其在案例研究中的意义,渠敬东曾进行过专门的论述。

社会的发生,不是将一系列社会要素及其相互关联铺陈开来的现象表现,而是其被“激活”出来的发动作用。这里,我们称之为“事件化”……在事件化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会从潜在蛰伏的状态中被激活,在频繁的社会互动中开始进行持续不断的社会建构,从而释放出社会存在的各种可能性……个案研究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事件化”,即个案中相互具有社会关联的存在者“去存在”的过程。(渠敬东,2019)

事件化逻辑为发生学案例的研究过程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一是在案例选择和生成性故事的发掘上形成一种对常态与反常、因与果、事件发生时序的区分意识,从而奠定发生学的分析基础。二是提供了发生学上的问题意识,即叩问事件所包含的变化、反常和偏离何以发生,及其内在的社会机制。正如渠敬东(2019)所言,“只有通过事件‘发生’,社会才能‘发问’;只有通过事件‘发动’,各种社会才会敞开而可见”。三是通过对非常态事件的偏好和对发生过程的强调,形成一种特色鲜明、风格迥异的研究类型,即发生学案例的过程研究。

(二)从可见的故事到不可见的机制

发生学案例的独特价值在于,通过以事件为内核的生成性故事,去揭示在常态社会生活中不易发现的隐秘机制。在这里,事件在暴露和敞开问题的同时,也充当了一种观察社会“不可见性”的重要窗口。比如,曾经轰动全国的“毒奶粉事件”不仅暴露了食品安全的现实问题,而且提供了一个观察行业潜规则或行业性失范的窗口(张兆曙、王建,2014)。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事件为内核的生成性故事同时包含了可见的故事和不可见的社会机制,是可见性与不可见性的统一。发生学案例研究的基本进路就是从“可见性”到“不可见性”,其基本的分析方法可概括为立足于发生过程的机制分析。

毫无疑问,发生学案例研究首先要讲故事。“社会科学的假定之一,是生活世界和分析世界既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二者的联系在于,分析世界必须以生活世界为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根据来源”(张静,2018)。这意味着对故事的讲述应该具有分析价值,能够从中发现不可见的隐秘机制。对于发生学案例研究来说,最具分析价值的内容即存在于事件的生成脉络中,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事件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的,研究者需要关注事件的发生情境,将微观行动与宏观背景勾连起来;第二,事件是如何发生的,研究者需要呈现清晰的发生过程,针对案例中的行动者、行动者关系、具体行动以及可观察的结果等构成要素,合理地“运用分析工具、沿着分析逻辑、有目标和方向地展开故事”(张静,2018);第三,事件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研究者需要捕捉可观察的变化,在事件的反常、偏离中把握社会生活的变与不变。

由“情境”“过程”和“变化”构成的生成脉络,在摹画案例发生过程的同时,也能够清晰地呈现时序上的前置事实与后置事实,以及二者在具体时空场景中的联系,研究者可以据此完成建立因果关系的任务。按照休谟(David Hume)的认识论,因果关系的形成包括三个要素,即时空接近、前后接续和必然联系或恒常联结(休谟,2020:89-93)。在单个案例研究中,尽管研究者无法观察到前置事实与后置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但时空接近和前后接续已经形成一种或然性因果关系,案例研究的任务就是在无法重复验证的前提下,去发现和提炼其中的逻辑,尝试对因果关系提供一种理论上的说明。由于缺失必然联系或恒常联结这一需要重复验证的关键要素,发生学案例研究的因果解释无疑是一场智识上的挑战和冒险。但是,案例研究可以在“读者接力”(王宁,2002)和其他案例研究者所进行的“似曾相识”的联想或通感(张静,2018)中,产生重复验证的效果和开放求证的空间,这恰恰是发生学案例研究的趣味和人文主义的魅力所在。因此,基于时空接近和前后接续建立因果关系,虽然并不具备全要素的条件,但仍不失为一种打开理论“黑箱”的可能方式和学术路径,这也就是从可见的故事中洞察不可见的社会机制。

或然性因果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发生学案例研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寻求前置事实与后置事实之间的因果机制。“机制分析”或“机制解释”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赵鼎新(2015,2020)将机制与定律统一定义为可以被观察到的、可以求证的因果关系,两者都表现为一种规律。其中,定律主要表现为自然科学领域任何条件下都成立的规律,机制则表现为社会科学领域给定条件下呈现出来的规律,也即“定律(法则)是广适性的机制,机制是理想条件下才能成立的法则”(赵鼎新,2015,2020)。对于这种反映因果关系的机制分析在案例研究中的可能性,彭玉生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他认为,“仔细观察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事件序列,只是将经验现象在时空上分解得更细,其所揭示的事件发生链仍然是经验上前后关联,所以并不能揭示因果机制或证明因果关系”;但他并不认为社会机制是不可知的,相反,他认为在理论思维的作用下,“对事件发生链的细致观察应该能够拉近研究者与因果机制的距离”(彭玉生,2011)。比如,借助控制权的理论思维,周雪光、练宏(2012)能够从各级政府组织中控制权的不同分配组合中,把握具体的治理模式、不同的检查策略以及不同应对策略发生的约束条件和机制。再比如,借助正式权力与非正式运作的理论框架,孙立平、郭于华(2005)能够在一个华北乡镇订购粮的征收案例中,揭示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权力边界不断收缩的背景下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微妙的关系运作机制。

说到底,机制分析是一种“生成论意义上的社会关联形态”(渠敬东,2019)的理论表达和理论解释。发生学案例中的机制分析包括两个基本过程。一是挖掘故事内在的因果性,也就是在可见的生成脉络中清理和确认有待解释的因果关系或因果链。在此任务中,“关键节点、事件发生的时机和顺序、路径依赖等概念和思路对我们理解因果关系有很大的帮助”(张长东,2018)。挖掘内在的因果性是机制分析的前提,是一个以时间与事件为基础的“过程追踪”(张长东,2018)。但是,在一个内容丰富的故事中,社会学关注的因果关系可能会被精彩的故事情节遮蔽,而且某种因素的时序在前也并不等于它就是真正的原因(刘子曦,2018)。这就需要以前置事实对后置事实的切实影响为基础,按照叙事实证主义路径清理、确认出因果关系的“构型故事”(Hirschman & Reed,2014)。二是对因果机制的理论化表达,也就是对前置事实影响后置事实的作用原理或内在逻辑进行抽象。机制分析并不是对因果关系的简单确认或归因,而是要对原因如何导致结果进行一种理论上的解释和说明,在可见的故事中提取出未被既有理论言说的作用原理或支配逻辑,亦即不可见的社会机制。机制分析的理论化可以是高度概念化的理论表达,比如“搭便车机制”“涌现机制”“弱激励机制”等;也可以是一套多元的解释路径或理论图式,比如涂尔干对四种自杀类型的划分和理论解释,尽管没有被冠以“机制”之名,但实际上包含着一套隐秘的、主导性的社会机制。

六、结论与讨论

面对知识生产上的合法性困境和科学性质疑,既有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主要是在方法论与认识论的“小循环”中进行自我完善,由此导致本体论意义的悬置。作为推进案例研究方法论自觉的一种尝试,本文通过找回被“小循环”排除在外,或者处于隐含状态和个人默会之中的本体论意义,将方法论自觉的起点回溯至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构建出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之间“大循环”的知识生产逻辑,其本质是一种从实求知的认知形成过程(见图1)。从实求知的知识生产逻辑包括两条路线:一是由具体问题出发,经选择性方法的甄别,确定与问题相匹配的案例;二是从案例本体出发,经分析性方法的提炼和加工,形成回答问题的知识。在“大循环”的知识生产逻辑中,作为客观存在的知识源头或“原料”(从实求知中的“实”),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对于选择性方法和分析性方法而言都具有一种前置的意义,即服务于认识论的知识生产必须以在方法上契合、复现案例本体的存在方式为前提,否则就会脱离从实求知的逻辑轨道。具体而言,就是要在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上保持内在一致性或自洽性,这构成案例研究知识生产的合法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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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案例本体的具体存在方式,通过构建案例研究的本体论命题,系统梳理和辨析了形态学案例研究和发生学案例研究在选择性方法上的基本逻辑和分析性方法上的展开过程(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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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类型的对比表明,形态学案例研究和发生学案例研究已经形成库恩(Thomas S. Kuhn)所定义的科学范式,即“一个公认的模型或模式”(库恩,2003)。从本文的辨析可见,案例研究的形态学范式和发生学范式分别表现出对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的不同承诺,共享一套统一的假设、理念、准则和方法。正如瑞泽尔(George Ritzer)所言,“科学范式可以帮助界定什么应该被研究,什么问题应该被提出,如何进行质疑以及在解释我们获得的答案时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Ritzer,1975:157)。同时,两种基本范式的确立也满足赵鼎新(2018)所提出的构建社会科学范式的四个条件,即互相独立的理想形态、范式的完备性、范式的包容性与吸纳空间、本体命题与社会机制的对应关系。

本文确立“大循环”的知识生产逻辑与廓清案例研究形态学范式和发生学范式的尝试,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为缓解案例研究在面对科学性质疑时的方法论焦虑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大循环”的知识生产逻辑及其合法性依据,一方面跳出了以数学语言和数学模型为表达方式的统计推断思维,另一方面坚持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客观事实出发的实证精神与底层逻辑。正是这种不受统计推断思维束缚又保留科学性底色的知识生产逻辑,为案例研究走出知识生产的合法性困境奠定了基础。二是避免缺少范式区分的杂糅感所造成的研究困境,比如部分研究不加区分地宣称典型性,或存在对讲故事的宽泛理解与滥用。本文希望确立的一个观念是,面对科学性质疑和知识生产上的合法性困境,案例研究的方法论自觉不能“削足适履”,在科学推断思维的泥淖中进行无效挣扎,而应该确立案例研究自身的知识生产逻辑及其合法性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推断并不是知识生产的唯一路径,各美其“美”才是不同研究方法进行知识生产的正确方式。定量研究展示的是数学模型之“美”,定性研究则应该展示案例的形态学之“美”和发生学之“美”。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在“大循环”的知识生产逻辑中,相较于本体论对知识生产的前置意义,认识论对知识生产的作用则表现为一种过程锚定。研究者所关心的问题为案例研究注入了知识生产的基本信念。无论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当它被案例研究者确认为具体的研究目标时,该问题便在认识论上锚定了案例研究的知识发现之旅。如果这种“锚定物”是一种理解性问题,即研究者需要借助案例去增进对整体社会的理解,那么案例研究将会被锚定在形态学范式的轨道上,秉持“理一分殊”的异同律,并通过以特征分析为基础的理论概括,实现“以小见大”的认识目标。比如,当费孝通带着对抗战之后将中国“建设成怎样一个国家”的疑惑而希望“科学地去认识中国社会”时(费孝通,2001:239;费孝通、张之毅,2006:3),诉诸江村、易村、禄村和玉村这样的村庄类型及其比较,就成为他坚定的学术选择。如果“锚定物”是一种解释性问题,即研究者借助案例对社会生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解释,那么案例研究将会被锚定在发生学范式的轨道上,秉持“物有本末,事有始终”的因果律,借助以发生过程为基础的机制分析,实现在可见的故事中发现不可见的机制的目标。因此,当孙立平(2005)希望从日常生活实践和普通人的角度观察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借助“过程—事件分析”去揭示内在的社会机制,就成为他克服结构分析之“不可见性”的重要手段。

总体上看,理解性问题与解释性问题构成案例研究认识世界的两个基本信念,即借助案例之“形”去理解世界,或通过事态之“变”去解释世界。正是通过这两个信念对形态学范式或者发生学范式的锚定,案例研究得以实现在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之间的“大循环”。“大循环”的两条路线,本质上是要求认识论范畴的问题与本体论范畴的案例能够在知识生产过程中“相互看见”:在案例的本体中“看见”问题的具体表现,在问题的答案中“看见”来自案例的实证。方法论的作用就在于为这种“相互看见”提供操作性技术。其中,前一个“看见”是一种“投射”,即将问题向案例“投射”,以便在庞杂的经验材料中确认和提取出解答问题的关键事实;后一个“看见”是一种“收敛”,即将案例的情境性材料和分析性材料向问题“收敛”,并走向最终的理论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