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感上讲,人在异乡生病,渴望尽快回家得到更好的照料,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理解不等于认同其做法。他们的选择,本质上是一种对法律和公共责任的漠视。
该行为是否违法?
该行为违法,属于逃避国境卫生检疫,或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可能被行政处罚。至于刑事责任,基本上难以构成,尤其现在基本上都不提新冠了,原来的话就单一个新冠这家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出入境人员有义务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配合检疫工作。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海关总署相关公告亦明确要求,进出境人员如有发热、呕吐、腹泻等传染病症状,应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检疫。
而当事人在明知全家出现高烧、腹泻等传染病典型症状,且被澳门医疗机构告知需上报的情况下,不仅未向中国海关主动申报,反而通过服药临时压制症状,意图蒙混过关,属于 “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 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条,对上述行为,海关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比如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更重要的是,这一行为将上百名同机乘客与机组人员置于不可预知的风险之中。飞机客舱是一个特殊的密闭公共空间,病毒的传播效率可能更高。沙门氏菌、柯萨奇病毒都具有传染性,加之新冠病毒的检测结果,个人的“方便”与“侥幸”,代价可能是其他人的安全卫生成本。
航司和海关是否有办法预防或阻止?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质疑为何有完善的出入境检疫流程,还能让带病旅客瞒报登机?事实上,航司与海关并非毫无防控措施,而是现有机制存在明显漏洞,面对刻意人为规避的行为,前置拦截难度极大。
从航空公司角度来说,航司拥有拒绝带病旅客登机的权利,常规登机流程中也设有体温检测、基础健康排查环节。但本次事件中,旅客提前服用退烧药,体温指标完全正常,突破了航司最核心的筛查标准。同时,境外航司地勤无法调取旅客的境外医院就诊记录,无法知晓这一家人刚刚连夜急诊、集体上吐下泻。仅靠肉眼观察和常规问询,根本无法识别刻意隐瞒的患病旅客,这是航司难以突破的防控短板。
从海关检疫角度来看,目前出入境口岸的核心筛查方式以即时体温检测+自主健康申报为主。这套机制可以排查主动不适、突发发热的旅客,但对提前服药压制症状、刻意瞒报病史的人员完全失效。同时,目前口岸与境外医疗机构暂无实时数据联动机制,无法提前预警群体性就诊、集体发病的旅客,只能在入境后被动排查、事后处置,难以实现前置拦截。
而这起事件的核心问题,暴露了当下国境卫生检疫的核心痛点,防疫筛查高度依赖自觉,技术筛查存在明显漏洞。想要杜绝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需要完善防控机制。一方面,需加大对逃避检疫行为的曝光和追责力度,破除部分民众“瞒报没事、违规无成本”的错误认知,让大众知晓隐瞒病情出入境不仅是道德失范,更是触碰法律红线。另一方面,可优化口岸筛查机制,打破单一的体温检测模式,对多人同行、儿童随行、有消化道不适等特殊情况的旅客,增加针对性问询和重点排查。同时,推动港澳与内地口岸、医疗机构的数据联动,实现群体性发病旅客的提前预警,从源头降低风险。
最后给大家找一些类似案情处罚的案例:L某,当地医院登革病毒抗原阳性,回国时健康申明卡没申报发病/就诊/检测情况,红外测温36.5℃正常通关,落地后去医院,最后被处罚4000元:
拱北闸口海关,某旅客,2026年3月,明知自己感染登革热,进境不申报,被闸口海关立案调查后承认违法被处罚1500元:
服药不申报被处罚:
虽然旅行返乡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不能凌驾于公共卫生安全与法律规则之上。一家四口为了个人便利,刻意隐瞒病情、规避检疫,将飞机上数百名陌生人的健康置于危险之中,既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也是对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的公然践踏。所以期待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置,通过公正的追责结果,树立明确底线。国境防疫无小事,任何刻意隐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必将付出对应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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