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实务研究系列|第4篇:犯罪结果发生地
涉案技术资料的谈判、买卖和非法获取发生在权利人所在地,该地同时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阅读提示
如何能最大程度争取对己有利的管辖,是商业秘密案件的重头戏之一,也是兵家常争的重要战略要地。作为被侵权的企业而言,如何在启动刑事打击之初,就争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呢?在选择管辖、确定管辖时有哪些规则可以使用呢?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管辖专题裁判文章,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地有时与犯罪结果发生地重合,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现行管辖规则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侦查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知识产权犯罪特别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以及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等地点。
本篇适用提示
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可以重合,也可以分别位于不同地区。管辖判断应当针对每名行为人的获取、披露、使用、交易行为及犯罪对象被侵害、损害形成等结果逐项分析。
案情简介
- 新和成某成立于2007年,专注于营养品、香料、高分子材料等功能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制定保密制度,将公司的工程技术、产品技术、实验技术、供应与销售资料等列为公司绝密资料,并采取了对员工培训、在内网上公布、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
- 被告人俞科于1997年进新昌县合成化工厂工作后,先后任新和成某烯醇车间一工段工段长、204车间主任、上虞分公司509车间主任、新东公司烯醇车间主任、山东新和成某606车间主任。
- 2008年,福抗公司决定启动维生素E生产项目,指派时任公司生产副总监的被告人蔡某收集维生素E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后蔡某通过被告人金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又通过李某联系时任新和成某下属子公司新东公司烯醇车间主任的俞科。
- 俞科表示愿意出卖技术。蔡某向福抗公司汇报,公司遂指派时任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吴某甲负责商务谈判。
- 俞科将其工作中掌握的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醇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规程等技术材料去除“新和成某”等字样,交付给蔡某、吴某甲,后吴某甲将上述技术资料交给时任福抗公司总工程师的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实验验证。
- 2010年,俞科使用化名“俞小钢”至福抗公司工作,2011年3月14日,由部分福抗公司股东出资成立被告单位海欣公司,孟某任常务副总经理,陈某甲任总工程师,分管技术,俞科任副总经理,福抗公司的维生素E项目组移至海欣公司。
- 经鉴定,新和成某的制备橙花叔醇的工艺规程记载的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新和成某MHA到橙花叔醇的生产工序商业技术秘密的研发成本价值为人民币11919.61万元;许可使用费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104.70万元;弥补保密措施漏洞、增加保密技术新投入金额为人民币89.88万元。
- 2013年,被告人俞科、蔡某、孟某、吴某甲、李某、金某、陈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 2015年11月30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九被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两被告单位及五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绍兴中院,其中一个上诉理由为新昌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 2016年7月12日,绍兴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昌县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法院裁判观点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也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单位福抗公司、被告人俞科、吴某甲等人谈判、买卖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醇技术资料发生在新昌县,且本案所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新和成某的主营业地、登记地均在新昌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及辩护人就管辖权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李营营律师分析1、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打击对象的范围广的诉讼策略各有利弊。
刑事打击的对象多,可以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最大程度影响侵权犯罪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免发生官司一直打、侵权企业一直非法盈利的局面,能够尽量将有侵权犯罪能力的主体控制住,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在众多被告中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连接点确定管辖地,被告越多,选择的管辖地点也就越多。例如,本案有2个被告单位、7个被告人,打击面比较广泛。其中,2个被告范围分别为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和福建省福清市。7个被告人的住址又包括5个不同的城市,分别为:俞科(位于浙江省新昌县、曾任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孟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曾任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吴某甲(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曾任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某(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曾任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监)、金某(地址不详)、李某(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陈某甲(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曾任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权利人新和成某可以选择被告自然人其中一个居住地,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单位的住所地,也可以选择被告非法买卖交易涉案技术的新昌县。但是从另一方面考虑,刑事打击对象数量较多,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尤其是对于被害单位的代理律师以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而言,专业的挑战性更大。一般来说,一个商业秘密案件中有3个左右的被告主体较为适宜,虽然建设一个侵权企业、非法使用他人的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一般有更多的主体参与,但是从案件处理的角度而言,如果主体过多,公检法机关侦查审理起来的工作量就会很大,不管是案件细节还是法律文书的字数,都比较繁琐、细致,对于案件的所有参与人而言,对法律专业技术的要求都比较高。因为案件要求这些专业的法律参与人对具体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对应的具体侵权模式、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损失金额、是否达到定罪标准、有无量刑情节、是否有主犯从犯、被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都给出专业、准确的判断。
2、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被害单位的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务必注意区分被告人具体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前篇文章说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本案中,被告单位福抗公司、被告人俞科、吴某甲等人谈判、买卖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醇技术资料发生在新昌县,被告人实施不正当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昌县,因此,新昌县属于犯罪行为地。由于被告人在新昌县非法盗窃、买卖、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因此,犯罪对象技术秘密被侵犯的地点也是新昌县,即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为新昌县。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新昌县同时作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新昌县的公安机关和法院均有权管辖本案。律师在代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一定要清楚区分不同被告人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以及对应的侵权模式,然后根据刑事案件管辖规则,找到适合的、有利的管辖地。
实务操作提示1、逐名行为人制作犯罪行为矩阵
分别列明每名行为人的身份、主观明知、获取方式、披露或使用行为、行为地点及对应证据,避免以共同犯罪的整体结论替代个体化分析。
2、分别标注行为地与结果地
对谈判、交易、交付资料、实验验证、生产使用及损失形成地点分别标注,明确哪些地点属于行为地、哪些属于犯罪对象被侵害地或实际损失发生地。
3、控制刑事打击对象范围
被控主体较多时,应综合证据成熟度、行为作用、追诉必要性和案件办理成本确定范围,避免因主体过多导致事实认定和责任区分失焦。
4、准备跨区域协作方案
涉及多个有权管辖机关时,应提前评估最初受理、主要犯罪地和指定管辖路径,并同步准备异地取证、电子数据调取和涉案人员到案方案。
案例与法规依据
《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2015)浙绍刑终字第874、87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xx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2026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某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入选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
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曾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并为多家企业建设、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本文仅作专业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结合事实、证据及现行有效法律规范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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