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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显示,6月25日,Costco旗下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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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沪市监浦处〔2026〕152026000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口的、开市客(苏州)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20寸旅行箱(规格型号:货号:1740696,SM-C920,36cm×22cm×55cm)被监督抽检,经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产品“振荡冲击性能”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的推荐性行业标准QB/T2155-2018《旅行箱包》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此前,6月15日,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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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沪市监总处〔2026〕32202600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6年3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购物广告《比欧盟标准还严,科克兰牛奶上新》(以下简称“涉案广告”),宣传销售科克兰牛奶。涉案广告中多次使用“科克兰鲜牛奶”字样,但实际科克兰牛奶产品类型为“高温杀菌乳”,与涉案广告中宣称的“鲜牛奶”内容不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1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查明,2026年3月13日,该公司为了推销科克兰牛奶,通过自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Costco开市客”发布涉案广告,使用了“今天,新成员来了,科克兰鲜牛奶这一瓶有点不一样,家族新成员科克兰鲜牛奶”、“科克兰鲜牛奶的原奶,在生乳指标上做到了什么程度?可以这么说:那些反映牧场卫生状况、冷链运输质量、奶牛健康、牛奶洁净度的指标,控制得比欧盟要求还严。”等表述。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及科克兰牛奶标注的执行标准,科克兰牛奶并非使用巴氏杀菌工艺制得,不能标注为鲜牛奶。涉案广告由该公司委托北京山水堂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堂公司”)设计、制作,由该公司自行发布,广告费用为人民币8500元。2026年3月19日,该公司停止投放涉案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罚款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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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显示,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82822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章曙蕴。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会员制仓储超市品牌,由美国COSTCO WHOLESALE INTERNATIONAL,INC.全额持股,目前在中国内地拥有7家门店,其中上海两家,苏州、宁波、杭州、深圳、南京各一家。此外,2026年4月,该公司发布声明称与“开市客(北京)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并采取法律措施应对侵权行为。

除上述虚假宣传被处罚外,开市客还因销售不合格产品多次被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显示,2026年6月15日,开市客(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因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萝卜(高原白萝卜),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同时,相关责任人被罚款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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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栏显示,2026年6月18日,开市客(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处罚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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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市客(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的主要违法事实显示,经查明:案涉抽检批次男士羽绒服系开市客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从宁波某某有限公司订购,共订购3556件,进价234.88元每件,该批羽绒服于2025年10月14日送至开市客某某有限公司外仓后,分两批被送至当事人处销售,第一批于2025年10月21日送交,共316件;第二批于2025年11月11日送交,共196件。前后两批案涉羽绒服共计512件。

案涉羽绒服于2025年11月3日被抽检,出自2025年10月21日送交的第一批产品。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写有情况说明,并提供了进货、入仓、配送相关记录凭证,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第三方检验报告。

关于销售情况,当事人卖场销售案涉羽绒服365件,售价299.9元每件,以3折价格89.97元每件销售给上海市某某经营部等二手商31件(处罚机关送达不合格报告后),自行销毁10件。另有103件被处罚机关扣押,后续又退回3件,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时带来。当事人提供了销售记录、退货记录及情况说明、二手商交易记录。

综上,处罚机关认为,虽被抽检样品出自2025年10月21日送交的第一批产品,但供应商系将整批3556件案涉羽绒服一并交付给开市客某某有限公司,且产品标签未标示生产批次信息,故认定前后不同时间送交的两批羽绒服出自同一批次,均为不合格产品,总计512件,货值153548.8元,当事人获利23732.3元。

另外,当事人在情况说明中表示,经生产商评估,钻绒值项目不合格仅影响产品舒适性表现,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虽存在不合格情况,但与《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召回的缺陷商品有别,故无召回必要。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起停售案涉羽绒服,后续亦无新的采购计划,支持购买案涉羽绒服会员不限时间提出退货、全额退款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羽绒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合格项钻绒值项目不合格仅影响产品舒适性表现,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减轻情节。

同时,当事人在明知案涉产品不合格后将部分产品以3折价格出售,属从重情节。

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732.3元,没收不合格羽绒服106件,处罚款7.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市监处罚(2026)1040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开市客(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资本16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章曙蕴,由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综合自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编辑:越玥、张阿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