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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人张某可能自己都没想到,一篇靠AI润色的“创始人不喝自家饮料”的炮制文章,会直接把自己送进看守所。当流量狂欢落幕,他面临的将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刑事追诉。本文将解析在这类新型犯罪构成中,哪些是真正的红线,哪些是极易被自媒体忽视的致命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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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构成,非常讲究“捏造”与“散布”的同步,并苛求“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最高检、公安部的相关追诉标准中,对于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虽未达数额但利用互联网散布伪事实、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均应予立案追诉。

在辩护实务中,该罪的核心争议往往在两个方面: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所发消息为虚伪事实;第二,后果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

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有合理依据误以为是真相,或传播范围极小、及时删除并未造成实质损失,则不构成本罪。但“我不知道这是假的”和“这是AI自动生成的”这类辩解,在检察官和法官面前,通常是极度脆弱的。

▌结合本案分析

为什么本案快速进入刑拘环节?因为我们看到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恶意加工”。将空洞的揣测通过AI定向拉踩成具有具体指向的贬损性文本,这个行为本身就是“捏造”。当行为人向AI下达指令,要求它围绕“某品牌创始人不喝”进行具有倾向性的文本扩充时,这已经跳出了中立的吐槽,进入了法律评价的“直接故意”。

不过,公安机关目前固定到的点击数据是否排除了水军和机器人刷量?谣言的发酵与东鹏公司股价的偶然波动之间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唯一因果关系?这些需要严谨审查。既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也是实现罚当其罪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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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给所有吃“流量饭”的自媒体划下了一条带血的红线:凡是用AI蓄意“点石成金”、将谎言包装成新闻的行径,即便躲在屏幕后,刑法之剑依然会精准落下。如果你正游走在灰色边缘,请立刻自查,不要把“创作”异化成“中伤”,更不要高估了AI替你脱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