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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城区小摊点经营、禁止露天烧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范围为:东至东环、西至西环、南至南环、北至北环以内的闭合区域。

二、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小区等公共场所擅自从事露天烧烤、煎炒、烹炸等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在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指定经营地点,以及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经营。

三、烧烤类餐饮经营单位及个人应当将烧烤炉具等设备固定于室内,并依法规范经营,确保无油烟、噪音扰民现象发生。

四、从事烧烤、煎炒、烹炸等易产生油烟的食品制作行为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油烟排放量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定期清洗、维护并建立台账记录。

五、小摊点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六、小摊点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要求。小摊点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向供货方索取有其签名盖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有供货方签字的进货票据;

3.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

4.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5.在规定经营时间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封丘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来源:封丘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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