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贵德之声)
全县各叉车使用企业、个体经营户、设备产权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相关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法定监管区域内使用的叉车,均须遵守本通告要求。所有叉车须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使用登记,申领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张贴于设备醒目位置。严禁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合格使用、检验不合格使用叉车。为规范辖区叉车安全管理,防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便利各市场主体依规办理登记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申报必备材料
所有纸质复印件,单位主体需加盖鲜章;个人产权设备由产权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一)通用基础材料(缺一不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场厂内机动车辆专用)》一式两份,完整填报设备参数、使用主体及产权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使用主体资质证明:企业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自有叉车提交产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叉车全套出厂合规技术资料:含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原厂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资料不完整的设备,不予受理登记。
法定检验合格文书:新购置未启用叉车,提交具备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首次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二手、跨区域移装叉车,额外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及本县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合格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叉车禁止申报登记,擅自使用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按需提交补充材料。
委托经办人代办业务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委托代办的,需产权人签字授权。
设备产权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的,提交双方盖章(个人签字按手印)的设备使用权协议、采购合同或调拨证明。
存量老旧叉车补办登记的,补充提交设备历年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二、档案归档备查要求
叉车使用登记办结后,各使用单位须将以下资料归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留存备查,日常监管执法将重点核查:
在岗作业人员N1类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按规定配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叉车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每日自行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操作规程。
三、合规要求及法律责任
叉车逾期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首次检验、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报废及国家明令淘汰叉车的,直接判定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使用的,依法查封扣押设备;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完成使用登记后,须将登记标志固定张贴于叉车车身醒目位置。叉车法定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检验周期提前1个月申报定期检验,超期未检设备严禁运行。
叉车发生产权转让、跨县域移装、长期停用、报废等情形的,须及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停用、注销登记手续,不得私自拆解、变卖报废特种设备。
四、咨询办理渠道
办公地址:贵德县纵三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科室: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16609746668
特此通告。
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
来源: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