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代“老人”参与纠纷调解的做法和启示
□ 孙明春
明弘治年间,徽州府休宁县的李齐和祁门县的李溥之间发生了一起山地纠纷。根据存世的明代契约文书记载,二人反目缘于一桩坟山买卖。弘治四年(1491年),李溥先是从吴姓等人处购买了溪源东面的坟山,溪源西面的坟山可能为李齐、李美、李黑等人共有。但李美、李黑未经李齐同意,私下将这片共有的坟山以二两银价卖给了李溥,李齐得知此事后非常恼火。论亲缘关系,李齐还是李溥的族叔,但坟山归属是关涉亲人安葬场所有无和方位的大事,而且在权属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李溥为了抢占坟山,采取了“抬假棺葬害父坟”的做法,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矛盾。一时间二人争执不下,都认为对方侵占了自家的坟山。
据《弘治九年徽州府因李溥霸占风水帖文》二人提交的供状所述,李溥先是向徽州府提起了控告。徽州府并未直接审理,而是指派两县的“公正老人”实地了解情况,然后交由“值亭老人”在申明亭内对二人的纠纷进行了调处。在此过程中,“老人”们依据《教民榜文》和徽州府曾经发布的政令对争讼双方反复劝导,当时正值“农忙时月”,两家亲朋好友也一起参与说和。最终二人“自愿含忍”“不愿终讼”,李溥与李美、李黑之间的买卖关系归于无效,李齐和李溥“二家照依画图定界,东西管业,归一无争”。这场坟山纷争也就彻底平息了下来。
从李齐和李溥互争坟山的案例可以看出,“老人”在此案调查和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分工协作,连接官民,俨然成了化解基层矛盾的“主力军”。结合此案的解决过程,明代“老人”在参与纠纷调处时所遵循的程序和采取的做法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第一,由于“无讼”传统,官府对于来自民间户婚田土等纠纷一般采取消极处理态度。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无讼”“息讼”观念,古人认为,滥兴讼端不是“治世”和“盛世”的应有景象,越级控告更是对当事人财力和行政资源的巨大消耗。到了明代,更是严格限制官府直接审理民间纠纷。颁行于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的《教民榜文》第一条就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此案距离《教民榜文》颁行虽然已过近百年,但该制度仍在施行,官府因此不敢对来自民间的直接控告“大包大揽”,尽管争执一方李溥向徽州府提出了控告,但官府并未直接审理。
第二,“老人”在调处纠纷时发挥了连接官民的特殊作用。在明代,参加纠纷调处的“老人”均来自民间,他们对乡土人情颇为熟悉,同时他们又与官府有着紧密联系。具体到此案办理中,徽州府先后发了两份“官批”,第一份是发给休宁县和祁门县县衙,由两县组织“公正老人”展开调查;第二份是直接发给“值亭老人”,授权他们就此案进行“复审”。由此可见,明代“老人”在案件接收和程序启动等方面要受命于官府,但官府并不直接干预案件的调处过程,“老人”们在案件事实调查和具体裁判等方面享有相对独立的处理权限。
第三,“老人”参与纠纷调处遵循完整的程序。明代“老人”参与纠纷调处不是简单的乡里劝架,而是有着一套比较细致严谨的工作方法和流程。以本案为例,双方最终能够息讼止争,先后经过了官方授权、实地勘验、文书确权、宗族居间、错责厘清、经济了结、绘图立界等一系列调处流程。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步:第一步,徽州府授权两县“老人”调处此案;第二步,两县“公正老人”初步受理并实地踏勘;第三步,“值亭老人”复审并核验产权契约文书;第四步,“老人”依本府晓谕及《教民榜文》条款对当事人开展“法治”教育,同时联合两家亲友从中劝谕;第五步,以农时民生为情理切入点说服双方主动撤诉息争;第六步,厘清是非过错,理顺经济往来;第七步,以图文形式划定东西分界固化调解成果。由此可见,“老人”们参与纠纷调处既有“章”(程序)可循,又有“法”(办法)可据,整个程序逻辑严密而又不失灵活,既做到了依法调处又兼顾到了亲情事理。正因“老人”调处纠纷的流程设计周全,所以效果明显,很快双方都做出了“不愿终讼”的承诺。
第四,明代参与纠纷调处的“老人”并不一般。此案文书虽未言明,但结合《教民榜文》等朝廷法令的相关规定,明代对参与基层治理特别是纠纷调处的“老人”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并非一般年高者都可胜任。比如《教民榜文》第三条规定:“其老人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或三名、五名、十名,报名在官”。第四条规定:“老人理讼,不问曾朝觐、未曾朝觐,但年五十之上,平日在乡有德行、有见识,众所敬服者,俱令剖决事务,辩别是非。有年虽高大,见识短浅,不能辩别是非者,亦置老人之列,但不剖决事务。”结合这两条规定,大致可归纳出担任“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年龄应在五十以上,二是品德、能力出众且令人敬佩,三是需经众人推举,四是每里“老人”数量应控制在三至十名,五是应“报名在官”经官府备案。此外,品德出众但能力一般的老者虽也属“老人”,但无调处权。
第五,“老人”参与纠纷调处享有充足的条件保障。明代“老人”参与纠纷调处和基层治理是有着明确的官方背书和充足的条件保障的。根据《教民榜文》等朝廷法令规定,首先,“老人”们有较高的政治地位。明代“老人”虽无品秩,但地位尊隆,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无籍泼皮”,众“老人”可将其拿送有司,并监督有司“解赴京来”,若有司“徇情脱放”,“老人”可直接奏闻朝廷。而对于一些重要事项的奏报更是可以“直达天听”。其次,朝廷会给“老人”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洪武年间,朝廷会为参与基层治理的老人、里甲提供一定的钱粮赏赐、徭役减免。对于“木铎老人”,朝廷还要求在秋成之时“本乡本里内众人随其多寡,资助粮食”。最后,明代还设有申明亭作为调处纠纷的专门场所,同时安排“老人”依托申明亭宣讲《六谕》《大明律》《大诰》等,以官方仪式强化其教化权威。有了朝廷的这些支持和保障后,“老人”们便在基层社会“理直气壮”地开展起了相关工作。
中国古代一直有“尊老”“敬老”的悠久传统,诚如《教民榜文》第三条所言“长幼有序,老者自然尊贵”,到了明朝更是将“老人”视为国家基层权力的代理人、乡里纠纷调处的负责人。明代“老人”广泛参与纠纷调处的制度和成功做法至少可给我们带来三点启示: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系统推进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明初朝廷为了有效治理民间社会滥兴讼端和越级控告难题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比如严令各级官府直接受理案件,为“老人”、里甲等基层自治力量充分赋权,在各地广泛设立申明亭、旌善亭作为专门活动场所等。正是因为朝廷在制度上一体设计并系统推进,才实现了纠纷调处工作在基层的广泛且持久地展开。二是重视队伍建设,不断壮大纠纷调处工作力量。明代有多支工作力量参与纠纷调处和基层治理,比如除了“老人”外还有里甲、约正、族长等,“老人”又可细分为“公正老人”“值亭老人”“木铎老人”等,这些力量属于根植基层社会的“精英”(或称乡贤)群体,他们德才出众且在工作中又各有侧重,共同构成纠纷预防化解的基层力量。三是提供必要保障,切实提升基层纠纷调处人员的信心和水平。纠纷调处工作复杂性高、风险性大,非常人所能胜任,所以明代才将目光放在了基层社会“老人”中的优秀群体。同时朝廷为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职,还给他们提供了较高的政治地位和优厚的经济保障,在工作中也会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正因有了这些保障和支撑,“老人”们才能从容地游走在官民之间,在纠纷调处中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
当今社会与明代社会相比,不论从规模、结构还是事务繁杂程度来看,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变中也有不变,比如不变的是治理“难题”依然存在,“案结事了人和”的价值追求古今如一。基于此,明代安排“老人”深度参与纠纷调处的制度设计和具体做法,对我们今天如何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如何实现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依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供状原文:
1.供息状人李齐,年六十一岁,系休宁县三十三都六图民。状息为与祁门县十一都侄李溥互争山界。因李溥将浮土放在本家坟上,不合添捏,平没情由。蒙批各县,具仰公正老人踏勘,连人送审。复蒙发与值亭老人复审,二家凭亲朋劝谕,遵奉本府晓谕。及奉教民榜内一款,思系农忙时月,自愿含忍,不愿终讼。其山二家照依画图,定界东西管业,归一无争。供息是实。
弘治九年七月 日 供息状人 李齐〈押〉状
2.供息状人李溥,年三十岁,系祁门县十一都匠籍。状息为与休宁县三十三都李齐互争坟山界,不合添捏,希抬假棺葬害父坟,讦告到府。蒙批各县公正老人踏勘,连人送审问,复蒙发与值亭老人,复审送官。有本家原买李美、李黑,承祖李廷秀、李俊椿佥业山文契贰道,蒙令本身赎还。李美、李黑所有契内价银贰两,本身领讫。今二家凭亲朋劝谕,遵奉教民榜内一款,思系农忙时月,自能含忍,不愿终讼.其山照依画图,定界东西管业,归一无争。供息是实。
弘治九年七月 日 供息状人 李溥〈押〉状
(出自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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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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