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玉军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玉军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二个核心要义的首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值此建党105周年之际,从发展历程、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等方面理解和把握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理论飞跃与时代启示,意义重大。
一
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飞跃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人的民主法制思想在探索中不断发展。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党在早期便提出了改良司法制度、废止肉刑、男女平权等主张。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有关土地、婚姻、契约、刑法以及司法制度的法律文件120多部。抗日战争爆发后,陕甘宁边区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司法机构和政权制度。随着一系列法令陆续出台,人民司法的理念得到推广,为边区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众生产生活提供了规范依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新的国家政权。这些法治实践,为建立和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成果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领导国家制定实施了惩治反革命罪、贪污罪等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土地改革、公私合营、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民事经济法律法规,法院、检察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组织规定,以及刑事拘留、逮捕和审判程序等法律法规,并设立了各类法学教育机构,培养新中国发展所需要的新型法律人才。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以及一系列国家机构组织法出台,确立了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立法体制、司法制度及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个方略随即载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启了全球化条件下的深层次法治改革。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系统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按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快进键”,进一步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飞跃。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党的二十大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还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始终发挥着“舵手”和“领航者”的作用,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始终围绕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开展工作。
二
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源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国家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党定性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全党共同的政治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由此可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源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之需。从科学执政来看,党的执政必须尊重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尊重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按照客观规律确定党的路线方针,作出党的政策决定,进而制定党规国法,自觉地运用法律形式固化和反映客观规律的执政经验与智慧。从民主执政来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代表人民执政,为人民执政,这种民主性必须被长期坚持和有效体现。要将民主执政的要求、规则、程序、措施以法律形式确定和贯彻下去。从依法执政来看,党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管好权;党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化解风险;党必须善于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统筹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推进法治建设,推动解决部门、地方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部门、地方之间存在分歧的重大问题;党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从属性特征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并以此为基础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联动式法治建设。从基本内容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调整、党规党纪调整和社会规范调整相结合,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从法治运行来看,工作格局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发挥多部门、多方面作用和整体性、协同性功能的综合治理。从实现机理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鼓励和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发掘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良法善治。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源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来说,强大的政党领导是现代化取得最终成功的关键。从实现方式上来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推进的法治。回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历程,党始终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一方面,党让各种法治改革措施容易推行,加快实现法治建设目标,及时取得法治改革成果;另一方面,党使地方和基层的实践创新同国家顶层设计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从发挥作用来看,党要发挥定向领航作用,带领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法治现代化不犯方向性、颠覆性错误;党要发挥顶层规划作用,即研究制定法治现代化的大政方针、政策举措,确立法治现代化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党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即统筹各种法治力量资源,破解法治现代化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党要发挥检视整改作用,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督导督察,及时发现短板、查找弱项,进行补偏救弊、追责问责。
三
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历史和人民选择的,是由党的性质决定,并由《宪法》明文规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高度统一的。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必须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坚持党带头守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着力从制度安排上发挥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体制优势,确保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得到加强和完善。要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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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4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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