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百年党史映照法治征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本版块特邀党史与法律史领域专家学者,立足建党百年法治发展全局,紧扣党史发展规律,深挖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聚焦百年立法发展、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系统梳理法治发展历程,总结百年法治建设宝贵经验,提炼新时代法治建设启示,助力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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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秀桃

作者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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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前,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山河破碎之际、民族风雨飘摇之时应运而生,也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镌刻进法治建设的基因之中。回顾党的奋斗历程,司法审判事业始终与党的事业同向而行,与人民的命运休戚与共。从瑞金红色根据地初创工农民主司法,到陕甘宁边区孕育“马锡五审判方式”;从废除旧法统、建立社会主义审判体系,到改革开放恢复重建、推进依法治国,再到新时代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事业走过了波澜壮阔、守正创新的征程。站在建党105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从立法沿革与体制创新的双重视角审视这段波澜壮阔的恢宏历程,能够清晰看到每一次制度变革都深刻回应着时代命题。梳理其中蕴含的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能够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深刻启示。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保护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革命精神,让工农群众平等享有法律权利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将司法公正与广大劳苦大众权益保障紧密相连。1922年,中共中央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旗帜鲜明地向全国人民表明了共产党的政治立场。其中,明确提出要改良司法制度,开启了对旧司法制度的革命性批判。1925年省港大罢工期间,罢工委员会设立会审处与特别法庭,专司审理破坏罢工及惩办工贼案件。在1927年农民运动高潮中,湖南等省先后成立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通过群众参与的方式审判土豪劣绅。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一次在党领导的根据地构建起临时四级审判机构,确立了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与上诉等制度,形成初具规模的红色司法体系。根据苏区法律规定,无论贫富、出身,一律适用同一法律标准;法庭公开审理,允许群众旁听和发表意见;陪审员从工农群众中选举产生。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早期实践,虽然尚处于草创阶段,却奠定了人民司法区别于一切旧司法的根本品格:它不是维护少数人特权的工具,而是保障最广大人民权利的武器。虽然是质朴简要的规定,却鲜明体现出保护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革命法治精神,让工农群众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因此,我国司法审判事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保障工农大众平等权利为根本价值取向。这一革命法治精神,成为此后人民司法一脉相承的灵魂。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把群众路线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擦亮司法审判的人民底色

在党的领导下,司法审判工作践行着司法为民的理念,赓续红色司法的探索。抗日战争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根据地司法实践,创造出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巡回审理、就地审判,并始终将调解贯穿办案全过程,形成了审判与调解紧密结合的鲜明特点。这种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依靠群众化解纠纷的做法,不唯程序而重实体正义,不拘形式而求实际解纷。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裁判者,而是深入田间地头、倾听群众呼声的服务者;审判不是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法理、情理、民情融为一体,实现案结事了。与此同时,各根据地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制度。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颁布,进一步明确调解范围、程序等,使调解成为与审判并行的重要制度。永远不要脱离群众,将群众路线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协调配合,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司法依靠人民,成为人民司法永恒的底色。这一传统延续至今。人民性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最本质属性和最鲜明特征。

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原则,把“人民司法为人民”理念变成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司法翻开新篇章。1949年,《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彻底否定旧法统,鲜明宣示新中国人民司法的阶级属性和价值取向。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政权架构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原则,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审判工作接受人民监督。同期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初步构建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审判制度框架。全国自上而下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合议制、两审终审、死刑复核等基本审判制度。这一系列法律规定鲜明昭示,社会主义司法审判权不再是旧社会的“官家特权”,而是人民授予、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权力。

改革开放时期: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司法审判的专业化,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新期待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司法步入恢复重建与快速发展轨道。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7部法律。同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印发,强调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等。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一系列法律密集出台,让司法审判工作更加有章可循。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方略。此后,司法改革蹄疾步稳,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六个“五年改革纲要”,推动证据规则细化、简易程序扩大适用、裁判文书改革等,促推专门法院体系扩展,进一步提升了审判专业化水平。实践证明,完备的法律体系、规范的审判程序、专业的法官队伍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保证。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

新时代以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新时代人民司法的根本遵循。司法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确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取消案件行政审批,配套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六个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先后设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铺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成果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立案登记制与“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全面落地,从制度上根除“立案难”。“如我在诉”理念融入审判实践,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发生根本性变革。新时代司法审判实践充分证明,公平正义不仅是法律的抽象标准,更是每一位当事人的具体感受;司法的评价标准不仅需要程序合法,更要做到群众认可,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呈现于每一个案件之中。这既是对“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最好诠释,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发展的生动体现。

观照百年征程,赓续奋进新篇。从工农民主司法蕴含的平等革命精神,到群众路线厚植的人民司法底色;从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到法治化轨道上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再到新时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这一发展轨迹,历史地镌刻下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制度从萌芽、奠基、发展到成熟的精神脉络。从苏区裁判部到在线调解、数字法院,从田间办案到“云上解纷”“马背法庭”,党领导下司法审判的实践逻辑得到了生动诠释。新征程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随着各项制度机制更加系统完备、运行更加高效协同,司法公信力将持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将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必将更加成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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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4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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