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把“慎刑”铸进青铜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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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曾伯陭铜钺

2002年,湖北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21号墓中,一件沉睡了约两千八百年的青铜钺重见天日。这件名为“曾伯陭钺”的青铜器,通长19.3厘米,刃宽14.8厘米,器身宽扁,整体呈“T”字形,刃角上翘,形制与常见的西周青铜钺有所不同。器物刃部正反两面各铸九字铭文,连读为:“曾伯陭铸戚钺,用为民刑,非歷殹刑,用为民政。”这件曾伯陭钺是襄阳市博物馆的镇馆国宝之一,为研究中国早期法律制度提供了珍贵的实物依据。

要想理解曾伯陭铜钺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分量,首先需要认识“钺”这种器物。在中国古代,钺最初是用于砍杀的实战工具,后来逐渐演变为代表生杀征伐、司法权威的礼器。《尚书·牧誓》记载牧野之战前的誓师场景:“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即周武王左手持一把装饰华丽的黄色大钺,右手执白色牦牛尾旗帜,以此号令全军。这里的“黄钺”正是王权的标志,代表征伐与生杀的至高权力。甲骨文中的“王”字,字形也形似一把斧钺。可见,钺是权威的物质象征,代表合法行使刑罚的权力。

铭文首句“曾伯陭铸戚钺”,点明了这件器物的主人与用途。“曾伯陭”即曾国国君陭,“戚钺”是指斧和钺的组合。曾伯陭将文字铸在青铜上,意味着这些内容不是一时一地的随口之言,而是希望传之久远、不可磨灭的郑重宣示。在那个青铜器被视为国之重器的时代,能将治理思考熔铸于青铜之上,足见曾伯陭对法度的重视。

铭文接下来四个字是:“用为民刑。”这里的“刑”字,在金文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写法,下部不是常见的“刀”旁,而作“鼎”形。鼎是商周时期重要的礼器,象征着国家政权与恒定不移的法度。将“刑”与“鼎”联系在一起,说明古人认为法律应当像鼎一样稳重、公开、不易更改。春秋晚期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被视作成文法公开化的标志性事件。而曾伯陭铜钺的存在,证明这一“铸法于器”的传统可上溯至西周。曾伯陭虽未将完整法条刻于钺身,却特意选用从“鼎”的“刑”字,正是借鼎的象征意义申明核心主张:法律不是君主随心所欲的私意,而是应当明示于众、稳定可靠的规则。这也是中国早期成文法精神的重要体现——法律只有公开,才能让百姓有所遵循;法律只有稳定,才能建立持久的秩序。

铭文的第三句“非歷殹刑”,进一步揭示了陭对刑罚边界的思考,大意是“并非专为杀伐而设”。一位手握生杀大权的诸侯国君,在权力的象征物上主动声明:我铸造这件钺,不是为了滥施刑罚。这在两千八百年前,是非常超前的法律觉悟。西周初年,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治国理念,强调统治者首先要以德教化百姓,刑罚只是不得已而使用的辅助手段。曾伯陭钺上的这句铭文,正是“明德慎罚”在诸侯国治理中的生动实践。陭清醒地认识到,刑罚的目的是维护秩序,而不是制造恐惧;法律的力量在于威慑,而不是杀戮。“非歷殹刑”四个字,意在表明,即便拥有合法行使暴力的权力,也不能随意滥用。这种慎刑思想,后来也成为中华法系一脉相承的重要传统之一——从《尚书》中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到历代法典中对死刑的严格复核程序,无不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与对权力的约束。

铭文最后以“用为民政”收束,意为“以此推行治理、安定民生”。这也是目前所见的出土文献和实物中,“民政”二字最早的出处。这句话与前文串联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王权铸钺、宣示法律、审慎用刑,所有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本身,而是为了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陭清晰地把握了刑与政的关系:刑是手段,政是目的,刑服务于政,而政的根本在于民。这种以民为本的治理理念,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值得珍视的部分。

有意思的是,陭不仅铸造了这件钺,还铸造了一件青铜壶,即曾伯陭壶,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壶上41字铭文记述了他宴飨宾客、祭祀孝享、祈求长寿并愿子孙永享福泽的内容。一壶一钺,一礼一刑,一温一威,恰好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治理图景:壶铭所记的“饗宾客”“孝享”,体现的是宗族内部的温情与礼制;而钺铭的“用为民刑”“非歷殹刑”,则是国家层面建立秩序、审慎用刑的法治宣示。《礼记·乐记》有言:“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以导志,刑以惩恶,二者相辅相成,方为治理之道。而中国传统治理思想的精髓,也正在于在礼与法之间寻求平衡与互补。

如今,当我们站在博物馆的展柜前,面对这件饱经岁月锈蚀的青铜钺,不妨静下心来想一想:法律究竟是什么?早在西周末年,曾国国君便已在金石之上写下答案:法律是安民理政的工具,绝非滥施杀伐的利器;法度当公开稳定,不可隐匿专断。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