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孙工头,45岁,承包了一家建筑工地的模板安装工程。2024年,他为工地三十多名工人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每人保额60万元。2025年9月,工人老何在拆除模板时从4米高的脚手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孙工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事故原因不能排除被保险人自身操作不当或突发疾病的可能性,无法认定为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以“无法排除非意外可能”为由拒赔
老何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从老家赶来,哭得撕心裂肺。家里的顶梁柱没了,现在保险公司又说“不一定是意外”,一分钱都不肯赔。孙工头夹在中间,工人是他招的,家属天天找他,保险公司却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他焦急万分,经工地同行推荐拨通了泽良律师的电话。
从举证责任分配入手推翻保险公司的推定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团体意外险的举证责任不在投保人一方——保险人若主张事故“非意外”,须由保险人举证。保险公司一方面承认“从高处坠落”,一方面又说“不能排除突发疾病”,等于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空推测。律师列出证据清单:①团体意外险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②事故当日工地考勤记录及施工日志;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及现场勘查记录;④老何近两年的体检报告及无重大疾病记录证明;⑤同班组三名工友的目击证言;⑥事故当日气象记录及工地安全巡查记录。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2月,泽良律师代理孙工头及老何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继续以“不能排除突发疾病可能性”“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为由主张拒赔。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高处坠落是典型的外来性、突发性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若要主张“非意外”,须承担举证责任,而非仅凭“不能排除”这种推论话术。且“未佩戴防护装备”属于安全生产管理范畴,并非保险可拒赔的法定理由。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四川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
判决结果:举证责任在保险人,拒赔理由不成立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提交的高处坠落事故证据已充分证明事故的外来性和突发性,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全额给付保险金60万元。孙工头说:“泽良律师来得及时,帮我解了围,也算给老何家属一个交代。”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