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郑先生,46岁,装修公司项目经理。2024年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险,保额80万元。2025年8月某天下午,郑先生在地下车库搬运装修材料时突然倒地,家属赶到时人已昏迷不醒,送医后宣告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猝死属于被保险人体内潜在疾病导致的死亡,非外来、突发意外事故,不属于意外险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以“心源性猝死非意外事故”为由拒赔
郑先生的妻子无法接受,丈夫才46岁,每天忙得脚不沾地,从来没说过心脏有问题。保险公司的理赔员打电话说:“心源性猝死就是心脏本身的问题,意外险不赔,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她翻出保单一看,果然在免责条款里有一行小字——“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她感到天都要塌了,经朋友推荐找到了泽良律师。
从猝死原因的多因性突破单一归因逻辑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猝死是一种死亡方式,而非死亡原因。卫生院出具的“心源性猝死”仅是初步判断,并非经法医尸检确定的具体死因。郑先生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在地下车库搬运重物时倒地,过度劳累和高温环境可能是诱发因素,具有意外事故的外来性和非本意性特征。律师列出证据清单:①意外险保单及免责条款全文;②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③郑先生既往三年的体检报告及无心脏病史证明;④事故当日气象记录(当日最高温度37℃);⑤装修公司出具的事故当天工作记录;⑥三名装修工人目击郑先生倒地过程的证言笔录;⑦法医学专家关于“心源性猝死不排除外部诱因”的专家意见书。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2月,泽良律师代理郑先生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心源性猝死=疾病死亡”的单一逻辑。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依据证据链,郑先生事发前持续在37℃高温的不通风地下车库从事重体力劳动,环境热应激和体力透支是导致猝死的直接外部诱因,同时具有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性三大意外要素。保险公司单凭“心源性猝死”的初步诊断直接归入免责范围,举证不充分。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福州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举证不足,猝死外部诱因构成意外事故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排除外部环境因素对死亡的因果关系,仅凭死亡医学证明的初步判断直接适用免责条款依据不足。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80万元。郑先生的妻子拿到判决书后泣不成声:“这80万不是钱的事,是给我们全家一个公道。”
泽良(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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